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11 (1700-1725).djvu/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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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內,大斂於阼,殯於客位,祖於庭,葬於墓,所以示遠也。

殷人弔於壙,周人弔於家,示民不偝也。」子云:「『死,民之 卒事也,吾從周』。以此坊民,諸侯猶有薨而不葬者。」

陳注喪自內而出,其禮不容以不遠。嚴陵方氏曰:「遠,所以崇敬也。自『浴於中霤』而下,皆喪禮示遠之事。弔於壙,即《檀弓》所謂『殷既封而弔』是也;弔於家,即所謂『反哭而弔』是也。所弔雖異,所以不偝死之意則一。然而民至於死,則其事盡於此矣。人之於此,其可以不盡乎?故子云:『死,民之卒事也,吾從周』。從周者,以其弔於家為盡」故也。

子云:「升自客階,受弔於賓位,教民追孝也。未沒喪不 稱君,示民不爭也。故《魯春秋》記晉喪曰:『殺其君之子 奚齊及其君卓』。」以此坊民,子猶有弒其父者。

大全方氏曰:「升自客階,而不敢由主人之階,受弔於賓位而不敢居主人之位,所以避父之尊,盡為子之孝而已。父既沒而猶未忍升其階、居其位焉,故曰『教民追孝也』。」

「喪父三年,喪君三年」,示民不疑也。

陳注疏曰:君無肉骨之親,若不為重服,民則疑君不尊。今與《喪父》同,示民不疑於君之尊也。

《服問》

《傳》曰:「喪多而服五,上附下,附列也。」

集說馬氏曰:「禮者所以辨天下之親疏,然人之親疏、輕重之不易辨也,故禮不可以簡列為五服,以定其喪。而喪多而服五,上附下,附列也。故有從輕、從重、有服、無服之別焉。蓋先王之制,必以五數,舉其大者而略言之。五典、五禮、五聲、五色、五味、五行,日用不可闕一焉。《易》曰:『天數五,地數五,王者之政,天地而已』。」陳注「大功以上附於親,小功以下附於疏」,此五服之「上附下附」也。大全臨川吳氏曰:「喪雖多而皆不出乎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五者之服,其或《禮書》所有不盡者,以例通之,由輕而加重則附於在上之例;由重而減輕則附於在下之例。通此二例,則雖至多之喪,而禮書中之五服足以該之而無不盡者矣。」 嚴陵方氏曰:「上附、下附,列也,言上下各有所比附而為之等列也。」

《昏義》

「天子之與后,猶父之與母也。故為天王服斬衰」,服,父 之義也;為后服齊衰,服,母之義也。

集說嚴陵方氏曰:「服天子以父之義,服后以母之義者,言以其義而服之,非服之正也。《檀弓》謂之方喪者以此。」 石林葉氏曰:「天子以男教勉天下之為子者,其道猶父也,故其卒則天下為之斬衰;后以女順化天下之為婦者,其道猶母也,故其亡則天下為之服齊衰。父母為之服者,報其恩也;王與后為之服者,報其義也。」

孝經

《喪親章》

子曰:「孝子之喪親也,哭不偯,禮無容,言不文,服美不 安,聞樂不樂,食旨不甘,此哀戚之情也。三日而食,教 民無以死傷生,毀不滅性,此聖人之政也。喪不過三 年,示民有終也。為之棺槨,衣衾而舉之,陳其簠簋而 哀慼之;擗踊哭泣,哀以送之;卜其宅兆而安措之。為 之宗廟,以鬼享之;春秋祭祀,以時思之。生事愛敬,死」 事哀慼,生民之本盡矣,死生之義備矣,孝子之事親 終矣。

孔子家語

《致思》

子貢問於孔子曰:「死者有知乎,將無知乎?」子曰:「吾欲 言死之有知,將恐孝子順孫妨生以送死;吾欲言死 之無知,將恐不孝之子棄其親而不葬賜欲知死者 有知與無知,非今之急,後自知之。」

《本命解》

孔子曰:「禮之所以象五行也,其義四時也,故《喪禮》有 舉焉,有恩有義,有節有權。其恩厚者,其服重,故為父 母斬衰三年,以恩制者也。門內之治,恩掩義;門外之 治,義掩恩。資於事父以事君,而敬同。尊尊貴貴,義之 大也。故為君亦服斬衰三年,以義制者也。三日而食, 三月而沐,期而練,毀不滅性,不以死傷生。喪不過三」 年,齊衰不補,墳墓不修,除服之日,鼓素琴,示民有終 也。凡此以節制者也。資於事父以事母,而愛同。天無 二日,國無二君,家無二尊以治之。故父在為母齊衰 期者,見無二尊也。百官備,百物具,不言而事,行者扶 而起。

謂天子諸侯也

「言而後事行」者,杖而起。

卿大夫士也

身自執事行者,面垢而已。

謂庶人也

此以權制者也。親始死,「三日不怠,三月不懈,期悲號, 三年憂」,哀之殺也,聖人因殺以制節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