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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也。」

《斬衰三年》

魏尚書左丞王。除陳相,未到國而王薨,議者或以 為宜齊衰,或以為宜無服。王肅云:「王國相,本王之丞 相。按漢景帝時貶為相,成帝時使理人。王則國家所 以封王,相則國家使為王,臣但王不與理人之事耳, 而云相專為理人,不純臣於王,非其義也。」今至許 昌而聞王薨,姓名未通,恩紀未交,君臣未禮,不責人 之所不能,於義未正,服君臣之服。《傳》曰:「策名委質,貳 乃辟也。」若夫未策名,未委質,不可以純君臣之義也。 《禮》,婦人入門,未三月廟見,死猶歸葬於其黨,不得以 六禮。既備,又以入室,遂成其婦,禮也。則臣之未委質 者,亦不得備其臣禮也。《曾子問》曰:「娶女有吉日,而女 死,如之何?」孔子曰:「婿齊衰而弔,既葬而除之。夫死亦 如之。各以其服如服斬衰。斬衰而弔之,既葬而除之 也。」今「為王相,未入國而王薨」,義與「女未入門夫死」 同則。「『宜服斬衰,既葬而除之。此禮之明文也。《禮》曰: 『與諸侯為親者服斬』。雖有親,為臣則服斬衰也』。臣為 其君服之。或曰:『宜齊衰,不亦遠於禮乎』?」詔如肅議。司 空陳群議:「諸王、相國不應為國王服斬衰,古今異制, 損益不同。古者諸侯專國理人,至漢初,患諸王子強 暴,奪之權,食租而已,乃選賢能代王居國,相王為善, 否則彈」糾國家,置王以下之吏,非陪臣之謂也。《禮記》 「雖有與諸侯為親服斬」者,蓋謂異於國臣,與有親於 王斬耳。雖陪臣不親,猶不為服,豈專帝臣而為藩王 服斬?未有實不為臣而名稱臣。若欲假虛名以優王 者,欲從君臣而復糾其罪,名實既錯,君臣義乖,遺禮 失教,難以為典。近防輔小吏,尚不稱臣,況剖符帝臣, 而稱臣妾於藩王?若使正名為王臣,則上書當稱陪 臣,則王正臣不可不服,則不宜還糾王罪。若不稱陪 臣,俱言臣者,此為王與天子同臣也。詔曰:「若正名實, 司空議是也。且謂之國相,而不稱臣制服,則亦名實 有錯。若去相之號,除國之名,則傷親親之恩也。宜釋 輕從重,以彰優崇之大義也。」

晉虞喜《廣林》難譙周曰:「禮文三發,二言繼祖,一言連 禰。如但繼禰,則應三年,何緣須祖,煩而失要,合子於 父,舍徑就迂,非事實也。然則繼祖者必繼禰,繼禰者 不必繼祖。今連禰於祖,以己繼之,是繼祖者得三年, 繼禰者不得也。至於連禰於祖,以別高祖之祖,故因 禰以繼祖別嫌也。」

宋庾蔚之云:「按《禮》鄭注曰:『用恩則父重,用義則祖重』。 父之與祖,各有一重之義,故聖人制禮,服祖以至親 之服而傳同,謂之至尊也。己承二重之後,而長子正 體於上,將傳宗廟之重,然後可報之以斬,故傳記皆 據祖而言也。若繼禰便得為長子斬,則不應云不繼 祖。《喪服傳》及《大傳》皆云『不繼祖』,以明庶子雖繼禰而」 不繼祖,則不服長子斬也。《賀氏要記》云:「庶子父雖歿, 猶不為長子三年,以己不繼祖也。」是亦明己身繼祖, 乃得為長子斬也。既義由於繼祖,則不必須云及禰。 或者疑祖之言是道庶子之長,故此記特言不繼祖 與禰,以明據庶子言之也。

《孫為祖持重議》

晉侍中庾純云:「古者所以重宗,諸侯代爵,士大夫代 祿,防其爭競,故明其宗。今無國土代祿者,防無所施。 又古之嫡孫,雖在士位,無代祿之士,猶承祖考家業, 上供祭祠,下正子孫,旁理昆弟,敘親合族,是以宗人 男女長幼,皆為之服齊衰。今則不然,諸侯無爵邑者, 嫡之子卒,則其次長攝家主祭,嫡孫以長幼齒,無復 殊制也。又未聞今代為宗子服齊衰者。然則嫡孫於 古則有殊制,於今則無異等。今王侯有爵土者,其所 防與古無異,重嫡之制,不得不同。至於大夫以下,既 與古禮異矣,吉不統家,凶則統喪,考之情禮,俱亦有 違。」按《律》無嫡孫先諸父承財之文,宜無承重之制。劉 智以為此說非從古制也。魏、晉二代亦自行之。劉寶 以為孫為祖不三年。《喪服》云:「孫為祖周。」按《小記》「為祖 後者,為祖母三年」,二文不同,何以為正?答曰:「經無孫 為祖三年之文,《小記》所云『為祖母三年,自謂無後,養 人子以為孫者耳。《喪服》云:『為人後者三年,為人後者 或為子,或為孫,故經但稱為人後,不列所後者名,所 以通人無貴賤,為人』』」後者,用此禮也。若荀太尉無子, 養兄孫以為孫,是《小記》所謂為祖後者也。夫人情不 殊,祖所養孫猶子,而孫奉祖猶父,故聖人稱情以定 制,為人後者,無復父祖之差,同三年也。《喪服傳》:「父卒, 然後為祖後者斬。」此謂嫡孫為祖喪主,當服斬,不解 傳意,《小記》與《傳》但解經意耳。傳稱者,此祖後謂父之 長子,「祖之嫡孫也。以上厭於父,父亡然後乃下為長 子斬,非孫上為祖斬也。」王敞難劉寶曰:「『《喪服小記》:『祖 父卒,為祖母後者三年』。此謂孫為祖後者。《喪服》父亡, 為母三年』。言為祖母三年,祖父三年可知也。為人後 者,以當收族而嚴宗廟也,必以同宗支子,擇其昭穆 之倫而立之,不得高祖無子而立元孫之序,嚴宗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