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11 (1700-1725).djvu/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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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者,亦可以在繼養,使鬼神有所享也。」按士二廟,若立

元孫,則所嚴之祖不及曾高,而祖禰無鬼,將何所饗 乎?荀太尉秩尊,其統宜遠,親廟有四孫之所得祭高 祖也,則於太尉為祖子所得祭高祖也。今立孫但得 祭祖,而使曾祖不食,是則先人將恐於為厲,故知非 立後之道也。又臣從君服,「每降一等《喪服》,為君之祖 服用制君服三年明之也。若如《論意》,謂《小記》所言是 為長子服者,又當言『父卒然後為子三年』,不得言『祖 父卒而為祖母後者三年。又養人子為己孫,與己自 有孫豈異哉』?」國子博士吳商答劉寶議曰:「按《禮》,貴嫡 重正所尊祖禰,繼代之正統也。夫受重者不得以輕 服服之,是」以孫及曾元,其為後者皆服三年,受重故 也。且絕屬之宗,來為人後者服之,如今嫡孫為後,而 欲使為祖服周,與眾孫無異,既非受重之義,豈合聖 人稱情之制耶?且孫為祖正服周,祖為孫正服九月。 嫡孫為後,則祖為加服周,孫亦當加祖三年,此《經》之 明據也。今欲使祖以嫡加孫,孫以庶服報祖,豈經意 耶?又欲使絕屬之孫同於嫡孫,豈合人情?《成洽論》云: 「嫡孫傳重,不服斬也。」夫服以三年為至重,故以至尊 至親者處之。自此以往,上下降殺一等,經之例也。服 父三年,服祖宜周,而《傳》云:「父卒為祖後者服斬」,為嫡 孫者,依此為制。若其必然,越於常例,後祖服異,禮之 重事,宜見斬衰之經,不應闕而不記也。且子為父三 年,父為長子亦三年,若嫡孫為祖如子,則祖為嫡孫 亦當如父為長子不得為之周也。吳商曰:「凡為人後 者尚如父。」今孫為祖後,而欲使為祖周,與眾孫無異, 豈是為後之謂乎?且祖為孫正服九月,今嫡孫為後, 祖加之周,孫亦加祖三年,經之明義也。今使祖加孫 服,而孫不加祖服,豈經義哉?且《經》云:「臣為君祖父母 服周」,從服例降一等,則君為祖服斬矣,此非經意耶? 何闕而不記也?《論》又云:孫為祖,如子為父,則祖為孫 亦當如父為長子者。且孫為後加一等服三年,祖亦 加孫一等服周。如《論》之意,欲使祖加孫二等,而孫加 祖一等,此豈經例,而云傳不通乎?評曰:庾純云:「古者 重宗,防其爭競,今無所施矣。」又云:「律無嫡孫先諸父 承財之文,宜無承重之制也。」劉寶亦云:「《經》無為祖三 年之文。」王敞難曰:「《小記》云:『祖父卒而為祖母後者三 年』。則為祖父三年可知也。」博士吳商云:「『《禮》,貴嫡重正, 其為後者皆服三年』。夫人倫之道有本焉,重本所以 重正也,重正所以明尊祖也,尊祖所」以統宗廟也,豈 獨爭競之防乎?是以宗絕而繼之,使其正宗百代不 失也。其繼宗者,是曰受重,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若 不三年,豈為尊重正祖者焉?《傳》曰:「為人後者,同宗支 子可也。」下云:「為嫡孫,言不敢降其正也。」是乃宗絕則 嫡孫,無孫則支子承重,其所承重皆三年也。而議者 或云:嫡子卒,不以孫繼,以其次長攝主祭者,則昭穆 亂矣。又云:「今代無孫為祖,三年之文,吉不統家,凶則 統喪,禮有違也。」是時失之,非無其義也。又云:傳言「父 卒然後為祖後者斬。」是父亡乃下為長子斬,非孫上 為祖斬也者,亦非義也。何者?凡孫,父在不得為祖斬, 父亡則為祖斬。《傳》曰:「有嫡子者無嫡孫。」其文甚明。而 云「下為長子斬」者,則《經》不但言為祖後者斬矣。成洽 云:「若嫡孫為祖,如父三年,則祖亦為孫,如長子三年 也。」且祖重嫡孫服加一等,孫承重而服祖不加,是為 報服。何乃孫卑反厭祖尊,非禮意也。以情求理,博士 吳商議之當矣。

《孫為庶祖持重議》

晉劉智《釋疑》問者曰:「『禮,孫為祖後三年者,以其當正 統也。庶子之長孫,既不繼曾高祖,此孫為庶祖承重 三年不』?答曰:『繼祖者,不唯謂大宗也』。按《喪服傳》與《小 記》皆云:『庶子不為長子三年,不繼祖與禰也』。兩舉之 者,明父之重長子,以其當為禰後也。其所繼者,於父 則禰,于子則祖也。父以己當繼祖,故重其服,則孫為 祖後者不得輕也。」然則孫為祖後皆三年矣。且甲,眾 子也,生乙,乙生丙,而乙先卒,丙為長子孫而後甲,甲 亡,丙為甲三年,則甲是庶子,無嫡可傳。若不三年,則 丙為乙之嫡子,而闕父卒為祖後之義也。博士杜琬 云:「曾祖是庶,而祖父是嫡,又是嫡孫矣。」若庶祖無嫡 可傳,則非正體乎?正傳重之義也。既「無大夫士之位, 無嫡統之重,孫為庶人,父雖亡而有諸父,其孫生不 主養,祭非所及,而所攝一家之重,居諸父之右。祖無 重可傳,而孫以重自居,為父長子,而以嫡孫繼祖,推 情處禮,於義為乖。凡祖是庶而父為長,宜服齊衰。」王 敞議曰:「凡所重,明是先祖之體,蓋非爵土財計之謂。 至於庶子之子,為繼」禰之宗,則得為其子三年矣。父 尊其禰而子替祖服,不貴正體而必云爵土,忽其敬 宗而重其財計,承財計則為之服斬衰,無產業則廢 三年,此非義矣。又《經》有為君之祖服周,是為臣從君 服。從服例降一等,此則君為祖三年矣。既為君而有 父祖之喪,謂父祖並有廢疾,不得受國,而己受位於 曾祖「者也。祖不受國,無重可傳,而猶三年,斯蓋正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