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11 (1700-1725).djvu/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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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之三年,己為之服周矣。而父卒祖母後卒,當服三年

不乎?」劉智答云:「嫡孫服祖三年,誠以父卒則己不敢 不以子道盡孝於祖,為是服三年也。謂之受重於祖 者,父卒則祖當為己服周,此則受重也。己雖不得受 重於祖,然祖母今當服己周,己不得不為祖母三年 也。《小記》曰:『祖父卒而後為祖母後者三年』。特為此發 也。」侍中成粲云:「『《禮》有嫡子則無嫡孫』,然則己受重於 父,不受重於祖,不得為祖母三年。《禮》,舅歿則姑老,為 傳家事於長婦也,亦為祖歿則己父」受重於祖父,己 不受之於祖父母,故無祖父母三年之理也。賀循又 引《小記》自釋,為祖母後者,服之如母,不為祖父母後, 不得為祖母三年,未見其驗。但以父在無二嫡,父歿 祖存,己位則正,不得為祖父後,乃為祖母嫡也。宋崔 凱云:「時人或有祖父亡,而後己母亡,孫奉養祖母,祖 母卒,則為之齊衰三年者。凱以為祖母三年,自謂己 父母早亡,受重於祖,故為祖斬衰三年,祖母齊衰三 年。今己父後亡,則受重於父,不受重於祖,孫雖奉養 祖母,固自當如禮齊衰周耳。」庾蔚之謂:「劉景升以婦 人之不可踰夫,既已乖矣。按成粲云:『已自受重於父, 不受於祖,為祖母不應三年』。」可謂殊途而同謬者矣。 晉劉智《釋疑答問》云:「高曾祖母與祖母俱存,其卑者 先亡,則當厭屈不?昔魯穆姜在而成公夫人薨。《春秋 書》曰:『葬我小君齊姜』。舊說云:妻隨夫而成尊,姑不厭 婦,婦人不主祭。已承先君之正體,無疑於服重也。」 宋庾蔚之謂:「婦從夫嫡,曾高祖母正體,所傳並重,有 何疑其亡先後?」

《父卒母嫁復還庶子為嫡母繼母改嫁服議》

晉束晳問曰:「繼母嫁從服,當立廬不?」步熊答曰:「父卒, 繼母嫁如母,應居倚廬。」皇密云:「『《經》稱繼母如母』者,蓋 謂配父之義,恩與母同,故孝子之心不敢殊也。《傳》云: 『繼母何以如母』?明其不同也。是以出母服周,而繼母 無制,不同之驗也。夫一與之齊,則終身不改,故死則 同穴,無再醮之義。然則禮許其嫁,謂無大功之親,己」 稚子幼,不能自存,故攜其孤孩與之適人,上使祖宗 無曠祀之闕,下令弱嗣無窮屈之難,故曰「貴終」也。若 偏喪之日,志存爽貳,不遵恭姜靡他之節,而襲夏姬 無厭之欲,輕忽先亡,棄己之遺,無顧我之恩,何貴終 之有也?如《禮》之旨,則子無不從。且非禮而嫁,則義之 所黜,何服之有哉?

宋庾蔚之云:「母子至親,本無絕道,《禮》所親者屬也。出 母得罪於父,猶追服周。若父卒母嫁而反不服,則是 子自絕其母,豈天理耶!宜與出母同制。按《晉制》,寧假 二十五月,是終其心喪耳。」

《父在為出母服議》

晉賀循云:「父在為母,厭尊,故屈而從周。出母服不減 者,以本既降,義無再厭故也。父在為母,既已杖矣,若 父在母出,宜重降者,則宜在不杖條。今在杖條,明不 再降。杖者必居廬,居廬者必禫。」

吳徐整問曰:「出妻之子為其母,及父卒繼母嫁,為之服,報皆周也。二母既出,則為絕族。今子為之服,皆當於何處為位?有廬堊室不?出母亦當報其子不?繼母報,子於何處制服?豈止所適者之家為哭位乎?又當有禫不?」 射慈答曰:「當就出母之家,若遠不得往者,可別為異室,亦有廬,變除堊室及禫,如親子也。母亦服」 子周也。

《父卒為嫁母服》

漢石渠議問:「『父卒母嫁,為之何服』?蕭太傅云:『當服周, 為父後則不服』。韋元成以為父歿則母無出義,王者 不為無義制禮。若服周,則是子貶母也,故不制服也。 宣帝詔曰:『婦人不養舅姑,不奉祭祀,下不慈子,是自 絕也。故聖人不為制服,明子無出母之義』。元成議是 也。」《石渠禮議》又問:「夫死,妻稚子幼,與之之人子後何 服?」韋元成對「與出妻子同服周。」或議以為子無絕母, 應三年。

《齊衰三月》

晉虞喜議云:「『或問曰:『《喪服經傳》為舊君,謂仕焉而已 者』。鄭注曰:『仕焉而已』,謂老若廢疾而致仕者也』。今致 仕與廢疾,理得同不?」喜正之曰:「廢疾沉淪,罔同人伍, 不淪臣道,齊衰三月可也。老而致仕,臣禮既全,恩紀 無替,自應三年不得三月。傳言『仕焉而已』者,謂既仕 而去,義同人伍耳。」咸康末,殷泉源問天子諸侯臣致 仕,服有同異。范宣答云:「夫禮制殘缺,天子之典,多不 全具,惟國君之體,往往有之。臣之致仕,則為舊君齊 衰三月,天子之臣則亦然矣。天子之與國君,雖名號 差異,至於臣子奉之,與主者無殊矣。何以明之?《公羊 傳》曰:『以諸侯踰年稱即位,亦知天子之踰年稱即位; 以天子三年然後稱王,亦知諸侯於』」其封內三年稱 「子」,比例如此,則臣服之制同矣。

漢石渠《禮議》:「戴聖曰:『大夫在外者,三諫不從而去,君 不絕其祿位,使其嫡子奉其宗廟。言長子者,重長子 也。承宗廟宜以長子為文』。蕭太傅曰:『長子者,先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