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12 (1700-1725).djvu/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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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一等矣。今居喪者當以獻子為法,不可定以二十 七月為拘。

「獻子之哀未忘,故過於禮,而孔子善之」,所論恐未然 也。

《答余正甫》

《短喪》。

漢文葬後三易服,三十六日而除,固差賢於後世之 自始遭喪,便計二十七日而除者。然大者不正,其為 得失,不過百步五十步之間耳,此亦不足論也。如楊 敬仲之說,未嘗見其文字,但見章疏,以此詆之,私竊 以為敬仲之說,固未得為合禮,然其賢於今世之以 朱紫臨君喪者遠矣。向見孝宗為高宗服,既葬,猶以 「白布衣冠視朝,此為甚盛之德,破去千載之謬。前世 但為人君自不為服,故不能復行古禮。」當時既是有 此機會,而儒臣、禮官不能有所建明,以為一代之制, 遂使君服於上,而臣除於下,因陋踵訛。至於去歲,則 大行在殯,而孝宗所服之服亦不復講,深可痛恨。故 熹嘗有文字論之,已蒙降付禮官討「論,然熹既去國, 遂不聞有所施行,不知後來竟如何也。今詳來諭,欲 以襴幞居喪,而易皂衫為禫,固足以為復古之漸。然 襴幞本非喪服,而羔裘元冠又夫子所不以弔者,是 皆非臣子所以致哀於君父之服也。竊謂當如孝宗 所制之禮,君臣同服,而略為區別,以辨上下:十三月 而服練,以祥;二十五月而服襴,幞以禫,二十七月而 服,朝服以除。」朝廷州縣皆用此制。燕居許服白絹巾、 白涼衫、白帶。選人、小使臣既祔,除衰而皂巾、白涼衫、 青帶以終喪。庶人、吏卒不服紅紫三年。如此綿蕝,似 亦允當,不知如何?初喪便當制古喪服以臨別制布幞頭布公服布革帶以朝乃謂之 合禮也

姨舅。

姨舅親同而服異,殊不可曉。《禮傳》但言從母,以名加 也。然則舅亦有父之名,胡為而獨輕也?來諭以為從 母乃母之姑姊妹而為媵者,恐亦未然。蓋媵而有子, 自得庶母之服,況媵之數亦有等差,不應一女適人, 而一家之姑姊妹皆從之。且《禮》又有「從母之夫」之文, 是則從母固有嫁於他人而不從母來媵者矣。若但 從者當服小功,則不知不從者又當服何服也?凡此 皆不可曉,難以強通。若曰姑守先王之制而不敢改 易,固為審重。然後王有作,因時制宜,變而通之,恐亦 未為過也。

《魏元成加服》。

「觀當時所加曾祖之服,仍為齊衰,而加至五月,非降 為小功也。今《五服格》仍遵用之,雖於古為有加,然恐 亦未為不可也。」徵奏云:「眾子婦舊服小功,今請與兄 弟之子婦同服大功。其眾加子婦之小功,與兄弟之 子婦同為大功。按《儀禮》自無兄弟子婦之文,不知何 據,乃為大功而重於庶婦。竊謂徵意必以眾子與兄」 弟之子皆期,而其婦之親疏倒置如此,使同為一等 之服耳,亦未見其倒置人倫之罪也。嫂叔之服,先儒 固謂雖制服亦可,然則徵議未為大失。但以理論,外 祖父母止服小功,則姨與舅自合同為緦麻,徵反加 舅之服以同於姨,則為失耳。抑此增損服制,若果非 是,亦自只合坐以輕變《禮經》之罪,恐與「失節事讎」,自 不相須也。蓋人之資稟見識不同,或明於此而暗於 彼,或得於彼而失於此,當節取焉,不可株連蔓引,而 累罪并贓也。

大夫之妾。

此段自鄭注時已疑《傳》文之誤。今考「女子子適人者, 為父及兄弟之為父後者」,已見於《齊衰期》章;「為眾兄 弟」,又見於此《大功章》。唯伯叔父母、姑、姊妹之服無文, 而獨見於此,則當從鄭《注》之說無疑矣。

為夫之姊妹長殤。

「兄弟姊妹不可偏舉」,恐是如此。

南首。

按,《士喪禮》飯章鄭注云:「尸南首」,至「遷柩於祖」,乃注云: 「此時柩北首及祖。」又注云:「還柩鄉外。」則是古人尸柩 皆南首,唯朝祖之時為北首耳,非溫公創為此說也。 若君臨之,則升自阼階,西鄉撫尸,當必是尸之南首, 亦不為君南面弔而設也。又《史記》「背殯棺」之說,按《索 隱》謂主人不在殯東,將背其殯棺,立西階上,北面哭, 是背也,天子乃於階上南面而弔也。《正義》又云:「殯宮 在西階也,天子弔,主人背殯棺於西階南立,北面哭。 天子於阼階北立,南面弔也。」按:此二說,則是設北面 者,子北面耳,非尸北面也。

居喪《朝服》:

麻冕乃是祭服。《顧命》用之者,以其立後繼統,事於宗 廟故也;受冊用之者,以其在廟,而凶服不可入故也。 若朝服,則古者人君亮陰三年,自無變服視朝之禮, 苐不知百官總己以聽冢宰,冢宰百官各以何服蒞 事耳,想不至便用元冠黑冠也。後世既無亮陰總己 之事,人主不免視朝聽政,則豈可不酌其輕重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