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12 (1700-1725).djvu/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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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帶相見,於是而始入御。開元之制,必有所據也。 《曾子問》:「娶女有吉日,而女死,如之何?」孔子曰:「婿齊衰 而弔,既葬而除之。夫死亦如之,服用斬衰。」恐今亦難 行也。

「未見難行處」,但人自不肯行耳。

「諒闇」,以他經考之,皆以「諒闇」為信默。然鄭氏獨以為 「凶廬」,天子居凶廬,豈合禮制?

所引翦屏、柱、楣是兩事,柱音知主反,似是從手不從 木也。蓋始者戶北向,用草為屏,不翦其餘,至是改而 西向,乃翦其餘草。始者無柱與楣,簷著於地,至是乃 施短柱及楣以柱其楣,架起其簷,令稍高而下,可作 戶也。來諭乃於柱楣之下便云「既虞乃翦而除之」,似 謂翦其屏而并及柱楣,則誤矣。諒陰梁闇,未詳古制 定如何,不敢輒為之說。但假使不如鄭氏說,亦未見 「天子不可居廬」之法。《來諭》所云,不知何據,恐欠子細 也。滕文公五月居廬是諸侯居廬之驗恐天子亦須如此 既除服而父之主永遷於影堂耶?將為母之主同在 寢耶?

遷主無文,以理推之,自當先遷也。

《儀禮》:「父在為母。」

《盧履冰儀》是。但今條制如此,不敢違耳。

《內則》云:「女子十有五則笄,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年 而嫁。」言二十三年而嫁,不止一喪而已,故鄭并云父 母喪也。若前遭父服未闋,那得為母三年?則是有故 二十四而嫁,不止二十三也。

《內則》之說,亦大概言之耳。少遲不過一年,二十四而 嫁,亦未為晚也。

「《離》之」謂以一物隔二棺之間於槨中也。魯則合並兩 棺,至槨中無別物隔之。魯、衛之祔,皆是二棺,共為一 槨,特離合之有異。

「一棺共槨」,蓋古者之槨,乃合眾材為之,故大小隨人 所為。今用全木,則無許大木可以為槨,故合葬者只 同穴而各用槨也。

《明器》。

《禮》既有之,自不可去,然亦更在斟酌,今人亦或全不 用也。

《招魂》葬。

《招魂葬非禮》,先儒已論之矣。

伊川《葬說》,其穴之次,設如尊穴,南向北首。陪葬前為 兩列,亦須北首。故葬圖,穴一在子,穴二在丑,穴三在 亥,自四至七,皆隨其東西而北首,而丙午丁獨空焉。 是則伊川之所謂北首者,乃南向也。又云:「昭者當南 向」,則穆者又不可得而然也。

此兩節,不曉所問之意,恐是錯看了。請更詳之。「昭南 向,穆北向」,是廟中祫祭之位。於此論之,尤不相關 實葬。

《壙中實》築甚善。

伊川先生《葬法》有謂「其穴安夫婦之位,坐堂上則男 東而女西,臥於室中則男外而女內,在穴則北方而 北首,有左右之分,而無內外之別。」

按《昏禮》「良席在東北上。」此是臥席之位,無內外之別 也。

「其祖已葬,係南首。」其後將族葬,則不可得而北首,則 祖墓不可復遷,而昭穆易位。

未見後葬「不可北首」之意。「昭穆」之說,亦不可曉 祔。

「當如鄭說,伊川恐考之未詳也。但三年之後,遷主於 廟,須更有禮。頃嘗論之,今并錄去。」李繼善問:「納主之 儀,《禮經》未見《書》儀,但言遷祠版於影堂,別無祭告之 禮。周舜弼以為昧然歸匣,恐未為得。先生前書有云: 『諸侯三年喪畢,皆有祭,但其禮亡,而大夫以下又不 可考』。然則今當何所據耶?」答云:「橫渠說,三年後祫,祭 於太廟,因其祭畢還主之時,遂奉祧主歸於夾室,遷 主、新主皆歸於其廟,此似為得禮。鄭氏《周禮注》《大宗 伯》享先王處,似亦有此意。而舜弼所疑,與熹所謂三 年喪畢有祭者,似亦暗與之合。但既祥而撤几筵,其 主且當祔於祖父之廟,俟祫畢然後遷耳。比已與敬 子伯量詳言之,更細考之可見。」又答王晉輔云:「示喻 卒哭之禮,近世以百日為期,蓋自開元失之。今從周 制,葬後三虞而後卒哭」,得之矣。若祔,則孔子雖有善 殷之語,然《論語》《中庸》皆有從周之說,則無其位而不 敢作禮樂計,亦未敢遽然舍周而從殷也。況祔於祖 父,方是告祖父以將遷它廟,告新死者以將入此廟 之意。已祭則主復於「寢,非有二主」之嫌也。至「三年之 喪畢,則有祫祭」,而遷祖父之主以入它廟,奉新死者 之主以入祖廟。則祔與遷自是兩事,亦不必如殷之 練而祔矣。禮法重事,不容草草卒哭而祔,不若且從 溫公之說,庶幾寡過耳。

卒哭:

以百日為卒哭,是《開元禮》之權制,非正禮也。

「孟獻子禫縣而不樂,比御而不入」,孔子以獻子加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