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12 (1700-1725).djvu/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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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若已立後,則無此疑矣。

《政和儀》:六品以下至庶人無朔奠,九品以下至庶人 無誌石,而溫公《書儀》皆有之。今當以何者為據? 既有朝奠,則朔奠且遵當代之制,不設亦無害。但誌 石或欲以為久遠之驗,則略其文而淺瘞之,亦未遽 有僭偪之嫌也。嘗見前輩說,「大凡誌石須在壙上二 三尺許,即它日或為畚鍤誤及,猶可及止,若在壙中, 則已暴露矣,雖或見之,無及於事也。」此說有理。 《檀弓》云:「殷練而祔,周卒哭而祔。」孔子善殷。程、張二先 生以為須三年而祔。若卒哭而祔,則三年卻都無事。 禮卒哭猶存,朝夕哭若無主,在寢,哭於何處?若如《左 傳》杜氏注、《士虞禮》鄭氏注所說,於經又未有所見。不 知如何?

《周禮》「卒哭而祔」,其說甚詳。《殷禮》只有一句,餘不可考。 孔子之時猶必有證驗,故善殷,今則難遽復矣。況「祔」 與「遷」自是兩事,謂「既祔則無主在寢」者,似考之未詳。 若謂只是注文,於經無見,即亦未見《注》疏之所以不 可從者,不當直以注為不足信也。

《檀弓》既祔之後,唯朝夕哭拜朔奠。而張先生以為三 年之中不徹几筵,故有日祭。溫公亦謂「朝夕當饋食」, 則是朝夕之饋,當終喪行之不變,與《禮經》不合,不知 如何。

此等處,今世見行之禮,不害其為厚,而又無嫌於僭, 且當從之。

《答郭子從》

復,男子稱名。然諸侯薨,復曰「皋某甫復」,恐某甫字為 可疑。又周人命字,二十弱冠皆以「甫」字之,五十以後, 乃以伯仲叔季為別。今以諸侯之薨,復云甫者,乃生 時少者之稱,而非所宜也。

此等所記異詞,不可深考。或是諸侯尊,故稱字,大夫 以下皆稱名也。但「五十乃加伯仲」,是孔穎達說。據《儀 禮》賈公彥《疏》,乃是「少時便稱伯某甫,五十乃去某甫 而專稱伯仲」,此說為是。如今人於尊者不敢字之,而 曰「幾丈」之類。

《說銘旌》。

古者旌既有等,故銘亦有等。今既無旌,則如溫公之 制,亦適時宜,不必以為疑也。

重。

《三禮圖》有畫象可考,然且如溫公之說,亦自合時之 宜,不必過泥古禮也。

「古者男子殊衣裳,婦人不殊裳。」今以古人連屬之衰 加於婦人,殊裳之制加於男子,則世俗未之嘗見,皆 以為迂且怪,而不以為禮也。

若考得古制分明,改之固善,若以為難,即且從俗,亦 無甚害。

大帶,申束衣革帶,以佩玉佩及事佩之等。喪服無所 佩。既有腰絰,而絞帶復何用焉?

絞帶正象革帶,但無佩耳,不必疑於用也。革帶是正帶以束衣 者不專為佩而設大帶乃申束之耳申重也故謂之紳 《主式祠版》。

伊川《主式》雖云殺諸侯之制,然今亦未見諸侯之制 本是如何。若以為疑,則只用牌子可也。安昌公荀氏 是晉荀勗,非孫氏也。但諸書所載厚薄之度,有誤字 耳。士大夫家而云幾郎幾公,或是上世無官者也。 《江都集禮》晉安昌公荀氏祠制云:「祭版皆正側,長一 尺二分,博四寸五分,厚五分八分,大書」云云。今按:它 所引或作「厚五寸八分」,《通典》《開元禮》皆然。詳此「八分」 字,連下「大書」為文,故徐閏云:又按不必八分,楷書亦 可,必是《荀氏全書》本有此文,其作「五寸」者,明是後人 誤故也。若博四寸五分而厚五寸八分則側面闊於正面矣決無此理當以集禮為正 《孤哀子》。

溫公所稱,蓋因今俗以別父母,不欲混并之也,且從 之,亦無害。

「並有父母之喪,葬先輕而後重,其奠也先重而後輕, 其虞也先重而後輕。」同葬同奠,亦何害焉?其所先後 者,其意為何如也?

此雖未詳其義,然其法具在,不可以己意增損也。 《周制》有大宗之禮,乃有立適之義。立適以為後,故父 為長子,權其重者。若然,今大宗之禮廢,無立適之法, 而子各得以為後,則長子少子當為不異。庶子不得 為長子三年者,不必然也。父為長子三年者,亦不可 適庶論也。

宗子雖未能立,然服制自當從古,是亦愛禮存羊之 意,不可妄有改易也。如漢時宗子法已廢,然其詔令 猶云「賜民當為父後者爵一級」,是此禮意猶在也,豈 可謂宗法廢而諸子皆得為父後乎?

曾子問:「親迎女在塗,而婿之父母死,如之何?」孔子曰: 「女改服布深衣縞總以趨喪,恐亦有礙。」《開元禮》,除喪 之後,束帶相見,不行初婚之禮,趨喪後事,皆不言之, 何也?

趨喪之後,男居外次,女居內次,自不相見。除喪而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