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12 (1700-1725).djvu/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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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按《三禮圖》所畫苴絰之制,作繩一圈而圈之,又似 以麻橫纏,與畫繩之文不同,疑與先儒所言環絰相 似,不諭其制。又質之周丈云,「當只用一大繩,自喪冠 額前繞向後結之,或以一繩兩頭為環,別以小繩束 其兩環。」某遂遵用,然竟未能明左本在下之制。近得 廖丈西仲名庚所畫圖,乃似不亂麻之本末,紐而為 繩,屈為一圈,相交處以細繩繫定,本垂於左,末屈於 內,似覺於《左本在下》之制相合,然竟未之適從,不知 當如何?

未盡曉所說,然恐廖說近之。

又按《三禮圖》,絰之四旁,綴短繩四條,以繫於武。周丈 云:「就武上綴帶子四條。」某疑用繩者似為宜,但未知 既用繩,則齊衰以下武既用布,繫絰亦當用布否? 此項不記,今未暇檢,可自詳看注疏。

又周丈以苴絰著冠,武稍近上處。廖丈以為擊冠於 絰上,絰在冠之武下。二說不同,未知孰是。

當在《武》之外。

又按《喪服太傳》,「苴絰大搹,五分去一以為帶。」《書儀》因 論五分去一以為腰絰。然考《喪服》絰文,只言苴絰,鄭 注謂「在首腰皆曰絰。」如此,則以絞帶獨小五分之一, 而首絰、腰絰皆大搹。惟士喪有「腰絰小焉」之文,鄭注 乃謂「五分去一」,不知當以此為據否?然《喪服》所以總 二絰而兼言之,覺無分別,伏乞指誨。

此如道服之橫襴,但綴處稍高耳。《儀禮》衰服用布尺 寸,衣只到帶處,此半幅乃綴於其下以接之。廖說是 也。

某向借到周丈舊所錄《喪禮》,內批云:「先生說,衰服之 領,不比尋常衫領,用邪帛盤旋為之,只用直布一條 夾縫作領,如州府承局衫領然。比見黃丈寺丞,乃云 常以此稟問。」先生報云:「『如承局衫領者,乃近制杜撰, 非古制,只當如深衣直領』。未知是否?」

周說誤也,古制,直領只如今婦人之服,近年禮官不 曉,乃改云:「直襴衫」,又於其下注云:「謂上領不盤,遂作 上領襴衫」,而其領則如承局之所服耳。黃寺丞說近 是,但未詳細耳。

又按《喪服記》云:「衽二尺有五寸。」注謂:凡用布三尺五 寸。《周丈》云:「三尺五寸布裁為兩處,左右相沓,此一邊 之衽也。更用布三尺五寸,如前為之,即兩邊全矣。」及 觀廖丈圖說,則惟衰服後式有之,似只用三尺五寸 之布,裁為兩衽,分為左右,亦相沓在後,與《心聲啟圖》 合,但恐不足以掩裳之兩際如何?先生批云既分於兩旁便足以掩裳 之兩旁矣

以丈尺計之,恐合如廖說,可更詳之。廖圖煩畫一本, 并其注釋全文錄示。

又按《書儀》:「腰絰交結處,兩旁相綴,白絹帶繫之,使不 脫。」周丈云:「以小帶綴衰服上,以繫絰。」繼考廖丈之說, 謂「以二小繩牢綴於腰絰相交處,以紐繫腰絰,象大 帶之紐約用組也。」三說言繫腰絰不同,未知孰是? 廖說與溫公之說同,似亦是注疏本文,可更考之。 又按《儀禮》絰五分去一以為帶,始疑帶即絞帶,續又 觀齊衰以下,帶用布不用麻,則布帶必難以圍量,《喪 服》所指,須別有義。但未知絞帶大小以何為定。先生批云 此等小節且以義定而徐考之可也《書儀》謂「以細繩帶繫於其上」,恐指 絞帶。先生批云非是然絞帶以為束,腰絰以為禮,則絰在上 矣,未知然否?

吉禮先繫革帶,如今之皮束帶,其外又有大帶,以申 束衣,故謂之紳。凶服先繫絞帶,一頭作環,以一頭穿 之,而反扱於腰間,以象革帶。絰帶則兩頭皆散垂之, 以象大帶。此等處《注》《疏》言之甚詳,何不熟考而遠遠 來問耶?女之服,古禮不可攷,且依書儀之說可也。 《喪大記》有「吉祭而復寢」之文,疏謂禫祭之後,同月之 內,值吉祭之節,行吉祭訖而復寢。若不當四時吉祭, 則踰月吉祭乃復寢。不審所謂「吉祭」即月享或禘祫 之禮否?

月享無明文,只《祭法》,《國語》有之,恐未足據。吉祭者疑 謂禘祫之屬,然亦無明據,今以義起可也。不然,即且 從《大記》疏說。

比者祥祭只用再忌日,雖衣服不得不易,惟食肉一 節,欲以踰月為節,不知如何?

「踰月」為是。

中月而《禫》,

「中月而禫」,猶曰中一以上而祔。《漢書》亦云「間不一歲」, 即鄭注《虞禮》為是,故杜佑亦從此說。但《檀弓》云「是月 禫,及踰月異旬」之說,為不同耳。今既定以二十七月 為期,即此等不須瑣細如此尋討,枉費心力,但於其 間自致其哀足矣。

《答李繼善》

嫡子已娶,無子而沒,或者以為母在,宜用尊厭之例, 不須備。

「宗子成人而無子,當為之立後」,尊厭之說非是。 嫡子死而無後,當誰主其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