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12 (1700-1725).djvu/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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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喪禮》:「凡喪,父在,父為主。」則父在,子無主喪之禮也。 又曰:「父沒,兄弟同居,各主其喪。」注云:「各為妻子之喪 為主也。」則是凡妻之喪,夫自為主也。今以子為喪主, 似未安。

先遣柩歸,而奉魂帛,終喪,埋帛立主。時在官所 此於古無,初既不能盡從古制,即且如此亦可,然終 不是也。

奉祀者題「其子。」

此亦未安。且不須題「奉祀」之名亦得。

廟別三世,別設一世於其下。

《禮》,「卒哭而祔於祖姑,三年而後入廟。今既未葬,則三 虞卒哭之制無所施,不若終喪立主而祔,祔畢而家 廟旁設小位以奉其主,不可於廟中別設位也。」愚見 如此,未知是否?更以溫公《書儀》及高氏《送終禮》參考 之,當有定論也。

喻及《喪禮》「踰期主祭」之疑,此未有可考。但司馬氏「大 小祥祭,未除服者皆與祭。」則主祭者雖未除服,亦何 害於主祭乎?但不可純用吉服,須略如弔服或忌日 之服可也。更告博詢深於禮者議之。

喪服前書已具去,昨日又略為元伯道一二,恐古制 未明,或且只用四腳襴衫之制亦可,但虞祭後方可 釋服,然後奉主歸廟耳。自啟殯至虞,其間吉禮,權停 可也。次日恐亦未宜遽講賀禮,恐令嗣有未安,尊兄 以禮意喻之,則無疑矣。此最禮之大節,精意所在,衣 裳制度,抑其次耳。

《答程正思》

設啟奠祝詣殯前跪告,祝辭依高氏書,日內復具饌 以辭訣。

「葬前數日啟殯前。」未可謂之「辭訣」,恐是日但設奠而 啟殯,至葬前一夕乃設奠辭訣。

啟喪遣奠用《高氏書》。祝文

高氏祝辭云。「形神不留者。」非是。據《開元禮》。當作「靈辰 不留旋。」亦當作柩。今雖不用此辭。亦謾及之。

按:《禮》,既虞之後,以吉祭易喪祭,吉祭、喪祭何辨? 未葬時奠而不祭,但酌酒陳饌,再拜而已。虞始用祭 禮,卒哭則又謂之「吉祭」,其說則高氏說已詳矣。但古 禮於今既無所施,而其所制儀復無吉凶之辨。惟溫 公以「虞祭讀祝於主人之右,卒哭讀祝於主人之左」 為別,蓋得禮意。大抵高氏考古雖詳,而制儀實疏,不 若溫公之「慤實」耳。

《答胡伯量》

《士虞禮記》:「卒哭明日,以其班祔。」《禮記》曰:「卒哭明日,祔 於祖父。」又曰:「殷練而祔,周卒哭而祔。」孔子善殷《開元 禮》《政和禮》皆曰:「禫而祔。」伊川先生、橫渠先生《喪紀》皆 曰:「喪三年而祔。」溫公書儀:雖卒哭而祔,然祔祭畢,只 反祖考神主於影堂,仍置亡者神主於靈座。此是儀禮注 以為不忍一日未有所歸,則既祔自當遷主於廟。若 坐主於靈座以表盡哀之意,則先設祔祭,又復文具, 不知書儀之意如何?續觀先生《復陸書》云:「吉凶之禮, 其變有漸。卒哭而祔者,漸以神事之;復主於寢者,猶 未忍盡以事死之禮事之也。」又按《儀禮》,始虞之下,猶 朝夕哭不奠。《書儀》亦謂葬後饋食為俗禮。如此則几 筵雖在,但以朝夕哭為,猶有事生之意爾。某向來卒 哭後,既失祔祭之禮,不知可以練時,權宜行之否?併 乞賜教。

祔與遷是兩事。卒哭而祔,禮有明文。遷廟,則《大戴記》 以為在練祭之後,然又云「主祭者皆元服」,又似可疑。 若曰禫而後遷,則大祥便合徹去几筵,亦有未便記 得。橫渠有一說,今未暇檢,俟後便寄去。

按:《禮》,「居喪不弔」,其送葬雖無明文,然執紼即是執事, 禮亦有妨。鄉俗不特往弔送喪,凡親舊家有吉凶之 事皆有所遺,不知處此當如何?

吉禮固不可預,然弔送之禮,卻似不可廢,所謂《禮從 宜》者,此也。

某始成服時,據《三禮圖》溫公《書儀》,高氏送終禮,參酌 為冠絰、衰裳、腰、絰、絞帶。按《禮》,衰麻合用生麻布。今之 麻布,類經灰治,雖縷數不甚密,然似與「有事其縷、無 事其布」之緦異。不知於禮合別造生布,或只隨俗用 常時麻布為之。先生於此處批云若能別造生布則別造可也 此等處,但熟考注《疏》,即自見之,其曲折難以書尺論 也。然「喪與其易也,寧戚」,此等處未曉,亦未害也。廖庚, 字西仲,大冶縣人。有《喪服制度》。

又按程先生定注式中尺法,注云:「當今省尺五分弱, 初欲用此,及以裁度,覺全然短狹。」舜㢸云:「沙隨程氏 尺法,與今尺相近,曾聞先生以為極當,其尺法已失 之矣,不若且只以人身為度,某乃遵用。」及因讀《禮》,見 鄭氏注「苴絰大絰」之下云:「中人之抱圍九寸。」以今人 之手約之,覺得程先生之法深合古制。未審先生當 時特取沙隨尺法者何意?

尺樣,溫公有圖,後人刻之於石,其說甚詳。沙隨所据 即此本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