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葉味道》
五服飲食居處之節,昨嘗聞其略,但《喪大記》有叔母、 世母、故主,宗子食肉飲酒之文,注云「義服恩輕,不如 自始死未葬之前,可以通行」,何如?但一人向隅,滿堂 不樂,服既不輕,而飲食居處獨不為之節制,可乎? 禮既無文,不可強說。竊意在喪次則自當如本服之 制,歸私家則自如其或可也。
《喪大記》:「三年之喪,禫而從御,吉祭而復寢,期居廬,終 喪不御於內者,父在為母,為妻;齊衰期者,大功布衰 九月者,皆三月不御於內。」不知小功緦麻,獨無明文, 其義安在?
《禮》既無文,則當自如矣,服輕故也。
親迎男女遭喪之禮,《曾子》問之詳矣。今有男就成於 女家,久而未歸,若婿之父母死,女之本喪如之何?若 女之父母死,其女之制服如之何?
此乃原頭不是,且倣《在塗之禮》行之可也。然既嫁則 服自當降,既除而歸夫家耳。
賀去冬侍坐,承斟酌古今之制,謂「居喪冠服,當與吉 服」,稱其制度等級,已略言及。近見親戚有居母喪,用 溫公寬袖襴衫、布幞頭,取其與吉服相符,而又加首 絰腰絰,而去溫公之布四腳,不知可行否?
今考《政和五禮》,喪服卻用古制,準此而行,則亦無特 然改制之嫌,卻恐吉服須講求一酌中制度,相與行 之耳。
《答竇文卿》
夫為妻喪,未葬,或已葬而未除服,當時祭否?不當祭 則已,若祭則宜何服?
「恐不當祭。」熹家則廢四時正祭,而猶存節祠,只用深 衣涼衫之屬,亦以義起,無正禮可考也。節祠見《韓魏 公祭式》。
凡題主「男子婦人無官稱」者宜何書?
《伊川主式》已詳言之,可考也。
夫在妻之神主宜何書?何人奉祀?若用夫,則題嬪某 氏神主,旁注「夫某祀否。」夫祭妻而云奉祀,莫太尊否? 旁注「施於所尊」以下,則不必書也。
古者,父在,子為母期,夫為妻期,其練祥禫之祭皆同。 今制:夫為妻服與古同,而子為母齊衰三年,則夫為 妻大祥之日,乃子為母小祥之祭矣。至於子為母大 祥及禫,夫已無服,其祭當如何?恐只是夫為祭主,其 辭曰「夫某為子某薦其祥」事。如《曾子問》「宗子為介子」 之禮,不識可否?
今禮,几筵必三年而除,則小祥大祥之祭,皆夫主之。 但小祥之後,夫即釋服,大祥之祭,夫亦恐須素服以 祭。但改其祝詞,亦不必言「為子而祭也。」
「父在母沒」,父既除期之喪,子尚為母服,其見父之時 當以何服?
此於《禮》無文,但問「喪有父在不杖」之說,可更檢疏議 參訂之。
子之所生母死,不知題主當何稱?祭於何所?祔於何 所?
今法《五服年月篇》中,「母」字下注云「謂生己者。」則但謂 之母矣。若避嫡母,則止稱亡母而不稱妣以別之可 也。〈伊川先生云祭於私室〉
《禮記》曰:「妾母不世祭,於子祭於孫止。」又曰:「妾祔於妾 祖姑。」既不世祭,至後日子孫有妾母,又安有妾祖姑 之可祔耶?不知合祭幾世而止。
此條未詳,舊讀《禮》亦每疑之,俟更詢考也。
妾母若世祭,其子孫異日祭。妾祖母宜何稱?自稱云 何?
世祭與否未可知。若祭,則稱之為祖母,而自稱「孫」無 疑矣。
《答曾擇之》
「三年之喪而復有期喪者,當服期喪之服以臨其喪, 卒事則反初服。」或者以為方服重,不當改衣輕服。不 知如何。
或者之說非是。
卒哭:
百日卒哭,承《開元禮》。以今人葬或不能如期,故為此 權制。王公以下皆以百日為斷,殊失禮意。古者士踰 月而葬,葬而虞,虞而卒哭,自有日數,何疑之有?但今 人家諸事不辦,自不能及此期耳。若過期未葬,自不 當卒哭,未滿一月,則又自不當葬也。
《答嚴時亨》
《喪禮》自葬以前,皆謂之奠。其禮甚簡。蓋哀不能文,而 於新死者亦未忍遽以鬼神之禮事之也。自虞以後 方謂之祭。故禮家又謂「奠為喪祭,而虞為吉祭」,蓋漸 趣於吉也。
《答陳明仲》〈妻喪〉
靈席居中堂。
「《家無二》主」,似合少近西為宜。
朔祭,子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