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12 (1700-1725).djvu/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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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天子絕期,惟服三年,故后雖期,通謂之三年喪。」審 此,則是天子之后,母儀天下,后之喪,天子可以絕期 而不服,故服其喪而通謂之三年也。據經文,既曰「三 年之喪達乎天子」,又曰「父母之喪無貴賤一也」,則是 三年之喪,有為長子為妻與嫡孫為祖,別乎父母之 喪也。所謂「達乎天子」,則是三年之喪亦有通乎上下 者矣。今律文與溫公書儀皆無為妻之文,獨呂氏、楊 氏引叔向之說,而呂氏之說有可疑者。呂氏之說曰: 「三年之喪達乎天子」者,三年之喪,為「父為母,適孫為 祖,為長子為妻而已,天子達乎庶人,一也。」似與今文 本旨與今律文、《書儀》皆不同。蓋經文分三年之喪與 父母之喪,而呂氏則合之。律文、《書儀》載夫為妻杖期, 而呂氏則皆以為三年也。楊氏之說曰:「三年之喪,為 長子為妻,與嫡孫為祖。故王太子壽卒,穆后崩,而叔 向云云,蓋天子為子為妻,通謂之三年之喪」也。故曰: 「三年之喪達乎天子父母之喪,則自天子至於庶人, 無貴賤一也。」信如楊氏之說,則與《經》之本文無戾,而 與叔向、杜預之言皆合矣。愚謂三年者之喪,為長子 與適孫為祖三年者,主當為後者言之;為妻三年者, 主天子絕期而言之也。蓋在大夫士、庶之長子、長孫, 有當為後者,有不當為後者,故有服三年與不服三 年之別。妻之喪,則自大夫以下皆服期,故是三年者, 唯天子皆服之,故曰:「達乎天子也。」

恐三年之喪,只是指父母之喪而言。下文「父母之喪, 無貴賤一也」,便是解所以達乎天子之意,與孟子《答 滕文公》之語亦相類。

今士大夫家喪服,有稍從禮制者,止留意於男子之 服。若婦人之服,止是因仍時服。按《禮記·檀弓》「婦人不 葛帶」章注云:「婦人重腰而質,不變所重。」然則婦人喪 服,衣裳相連,如深衣形製,而用麻為帶約之,至期除 去,只散其腰也。又云:「卒哭,直變絰而已,絰首絰也。」按 《喪服小記》正義云:「婦人有二髽,一是斬衰髽,二是齊」 衰布髽。今云變首絰,是變麻為葛也。不知婦人之首 絰,是髽之外別有首絰,如男子之首絰,或髽之用麻 用布者即是否?若髽之用麻、用布者即是絰,則麻可 變而為葛,若布變為葛,則反重矣。乞詳以見教。 麻髽布髽,恐是以此二物括髮而為髻,其絰則自加 於髽上,非一物也。當著目昏,不暇檢閱,可更詳之。

《答周叔謹》

《喪禮》,前書已報,大概適再。考《儀禮經》,五服皆有之,一 在首,一在腰,大小有差。斬衰條下,傳中已言之,故不 復言耳。腰服之下,又有帶,斬衰絞帶,齊衰布帶是也。 蓋絰帶以象吉服之大帶,此帶則象吉服之革帶,屈 其一端立貫之,還以插於腰間,非齊衰則止用布帶, 而無腰絰也。右本在上者,齊衰絰之制,以麻根處著 頭右邊,而從額前向左,圍向頭後,卻就右邊元麻根 處相接,即以麻尾藏在麻根之下,麻根撘在麻尾之 上,綴殺之。有纓者,以其加於冠外,故須著纓,方不脫 落也。辟領,《儀禮》注云:「辟領廣四寸」,則與闊中八寸也, 兩之為尺六寸。與來書所言不同,不知何故。詳此辟 領是有辟積之義,雖廣四寸,須用布,闊四寸,長八寸 者,摺其兩頭,令就中相接,即方四寸而綴定上邊,於 領之旁,以所摺向裏,平面向外,如今裙之有摺,即所 謂辟積也。溫公所謂「裳每幅作三輒」者是也。如此,即 是一旁用八寸,兩旁共尺六寸矣。菅履、疏履,今不可 考,今略以輕重推之,斬衰用今草鞋,齊衰用麻鞋,卒 伍所著者。

《答李守約》

所喻庶母之名亦未正。庶母自謂父妾生子者,士服 緦麻而大夫無服。若母,則《儀禮》有「公子為其母」之文。 今令甲其下亦明有「注」字,曰「謂生己者」,則是不問父 妻父妾,而皆得母名矣。故注中則有嫡母之文,又以 明此生己者之正為母也。至於封敘封贈,亦但謂之 所生母,而不謂之庶母也。《通典》之說未暇檢,但以公 「子為母,練冠麻衣,既葬除之」為比,則承宗廟社稷之 重者,恐不得為父所生之祖母者持重矣。

《答陳安卿》

《一之、寄》問:誌石之制,在士庶當如何題?溫公謂當書 姓名,恐所未安。夫婦合葬者所題之辭,又當如何? 宋故進士或云處士某君夫人某氏之墓:下略記名字鄉里年歲子孫及 葬之年月

一之卜以三月半葬,併改葬前妣,祔於先塋。以前妣 與其先丈合為一封土,而以繼妣,少間數步,又別為 一封土。與朋友議,以神道尊右,而欲二妣皆列於先 塋之左,不審是否?然程子《葬穴圖》又以昭居左而穆 居右,而廟制亦左昭右穆,此何意也?

一之所處,得之昭穆,但分世數,不為分尊卑。如父為 穆則子為昭,又豈可以尊卑論乎?《周室廟制》,「太王、文 王為穆,王季、武王為昭」,此可考也。

《明器》,亦「君子不死其親」之意。

熹家不曾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