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12 (1700-1725).djvu/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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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多,即卒哭之前,不得已準禮且廢。卒哭之後,可以 略放《左傳》杜《注》之說,遇四時祭日,以衰服特祀於几 筵,用墨衰常祀於家廟可也。

《左傳》之意,卒哭前亦廢祭也。

但卒哭之期,須既葬立主,三虞之後,卜日而祭,以成 事方可耳。

《溫公高氏》二書載此節文甚詳,可以熟考。

若神柩在而欲以百日為斷,墨衰出入,則決然不可。 愚見如此,不知伯崇以為如何?然主奉喪祭,乃令兄 職,此事非伯崇所得專。但以此儀從容咨講,更與知 禮者評之,庶其聽則可矣。萬一有所不合,則熹聞之, 喪,與其哀不足而禮有餘,不若禮不足而哀有餘。夫 子亦言:「喪,與其易也寧戚。」

熹常解此義,以為具文備禮而非「致慤焉」 之為《易》。今人多此病,試思之。

此則伯崇所當勉也,更思之。

《答何叔京》

「出母有服」,所論得之。記得《儀禮》卻說「為父後者則無 服」,此尊祖敬宗,家無二主之意。先王制作,精微不苟 蓋如此。子上若是子思嫡長子,自合用此禮,而子思 卻不如此說,此則可疑。竊意《檀弓》所記,必有失其傳 者。

《答黃商伯灝》

《心喪問》大意甚善,但云「本生之服,視其屬之親疏」,卻 似不然。蓋不問其親疏,而概以齊衰不杖期服之也。 本生繼母,蓋以名服,如伯叔父之妻,於己有何撫育 之恩?但其夫屬乎父道,則妻皆母道,況本生之父所 再娶之妻乎?此兩節幸再攷之。

示喻。向來喪服制度,私固疑之。幞頭四腳,所喻得之 矣。但後來報狀中有幞頭,又有四腳,各為一物,與此 注文又不同。不知當日都下百官如何奉行,固無一 人來問,以書叩禮官,竟亦未報也。至於直領襴衫,上 領不盤,此間無人曉得,遂有為之說者云「但用布夾 縫,繞頸直過,略作盤領之狀,而不用斜帛接續盤繞。」 州縣多用此制。詳此只是杜撰,但禮官之意卻未必 不是如此。然想官人亦未必曉,只是手分世界中化 現出來耳。竊疑「直領」者,古禮也。

檢三禮圖可見

《襴衫》者,今禮也。

如公服之狀,乃有橫襴。

必是故事中曾有兩說,各用一說,而今遂合為一,既 矛盾而不合,於是為此杜撰之說以文之耳。更以《報》 中第一項證之,既有斜巾,又有帽,又有四腳,又有冠, 一日之中,一元之上,并加四服,此亦并合古今之誤。 蓋斜巾本未成服之冠,如古之免帽,卻與四襏衫為 稱,四腳即與襴衫為稱。冠即見《三禮圖》者,當與直領 衫裙為稱,今則并加四者,而下服有襴有裙,亦是重 複,而真直領之衣遂廢。只此一事,便令人氣悶。今幸 有討論之命,然亦未見訪尋士大夫之好古知禮者, 次第又只是茅纏紙裹,不成頭緒。近報作百日禮數, 此亦不經之甚。且唐制本為王公以下,豈國家所宜 用耶?

「方喪無禫」,見於《通典》,云是鄭康成說,而遍檢諸篇,未 見其文,不敢輕為之說。但今日不可謂之方喪,則禮 律甚明,不可誣耳。《儀禮喪服傳》「為君之祖父母父母」 條下,疏中趙商問答極詳,分明是畫出今日事。往時 妄論,亦未見此,歸乃得之,始知學之不可不博如此, 非細事也。左、杜所記,多非先王禮法之正,不可依憑。 要之,三代之禮,吉凶輕重之間,須自有互相降厭處, 如《顧命》《康王之誥》之類,自有此等權制。禮畢卻反喪 服,不可為此,便謂一向釋服也。「心喪無禫」,亦見《通典》, 乃是六朝時,太子為母服期,已除而以心喪終三年。 當時議者以為無禫,亦非今日之比也。此事本不欲 言,以自是講學一事故及之,切勿為外人道也。

《答董叔重》

服父母之喪,而祭祀祖先,當衣何服與「居母喪而見 父,居父母喪而見祖父母」,其朔旦歲節上壽為禮,合 衣何服?父母在而遭所生喪。謂所出母「不知合衣何服?合 與不合?設几筵、出聲哭?舅姑俱存,而子婦丁其父母 憂,雖合奔喪,然哭後必當復歸,恐三年之服自不可 改,遇節序變遷,不審可以發哀出聲否?見舅姑及從 舅姑以祭,不知所易當何服?乞賜垂誨。」曰:「古者居喪, 三年不祭。其見祖父母之屬,古人亦有節文不盡記。 然上壽之禮,自不合與所生母喪」,《禮律》亦有明文,更 宜詳考。亦當稍避尊者,乃為安耳。如女已適人,為父 母服期,《禮律》亦甚明。若有舅姑,難以發哀於其側從 祭,但略去華盛之服可也。

《答萬正淳》

呂氏、楊氏引三年之喪,皆有為妻之文。按:夫為妻服 齊衰杖期。而《左氏傳》昭公十五年,王太子壽卒,王穆 后崩,晉叔向曰:「王一歲而有三年之喪二焉。」杜氏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