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12 (1700-1725).djvu/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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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權制乎?又況古者天子皮弁素積,以日視朝,衣冠 皆白,不以為嫌。則今在喪而白布衣冠以臨朝,恐未 為不可。但入太廟則須吉服而小變耳。

《喪服》外親母黨、妻黨之親者,只有一重,不見有旁推 者。

熹昨以前者所諭,以從母為姨母之為姪娣而隨母 來嫁者,故引《禮》有「從母之夫」之文,是則從母固有嫁 於他人而不從母來媵者矣。若但從者當服小功,則 不知不從者又當服何服也。蓋以疑前諭之不然,非 謂從母之夫當有服也。今來諭乃如此,益非所疑之 意矣。幸更詳之。

昨所諭云,魏元成以兄弟子之婦同於眾子婦,為倒 置人倫者。今又見諭云:「《禮經》大抵嚴嫡,故重眾子婦 不得伉嫡,故殺之。」世父母、叔父母與兄弟之子,服均 於期,則為旁尊而報服,是不當混於眾子子婦也。 《禮經》嚴嫡,故《儀禮》「嫡婦大功,庶婦小功」,此固無可疑 者。但兄弟子之婦,則正經無文,而舊制為之大功,乃 更重於眾子之婦,雖以報服使然,於親疏輕重之間 亦可謂不倫矣。故魏公因太宗之問而正之,然不敢 易其報服大功之重,而但升嫡婦為期,乃正得嚴嫡 之義;升庶婦為大功,亦未害於降殺之差也。前此來 諭,乃深譏其以兄弟子婦而同於眾子婦為倒置人 倫,而不察其實,乃以眾子婦而同於兄「弟子之婦也。」 熹前所考固有未詳,所疑固有未盡,而今承來諭又 如此,亦非熹所以致疑之意也。幸更考之。

作《傳》者曰:子夏雖未知其真,然以今日視之,相去二 千載,孰愈?傳者之去周,只六七百年耳。

熹之初意,但恐鄭說為是耳,非欲直廢《傳》文也。然便 謂去古近者必是,而遠者必非,則恐亦不得為通論 矣。

南首。

必謂尸當北首,亦無正經可考。只《喪大記》「大斂陳衣, 君北領,大夫士西領」,《儀禮》:「士南領。」以此推之,恐國君 以上當北首耳。然不敢必以為然,若無他證,論而闕 之可也。

文獻通考

《論短喪》

按:後之儒者皆以為短喪,自孝文遺詔始以為深譏。 然愚考之,三年之喪,自春秋、戰國以來未有能行者 矣。子張問曰:「《書》云『高宗諒闇,三年不言』,何謂也?」子曰: 「何必高宗?」古之人皆然。蓋時君未有行三年喪者,故 子張疑而問之,而夫子答以古禮皆然,蓋亦嘆今人 之不能行也。滕文公問喪禮於孟子,欲行三年之喪, 父兄百官皆不欲,曰:「吾宗國,魯先君莫之行,吾先君 亦莫之行也。」魯最為秉禮之國,夫子稱其一變可以 至道,而尚不能行此,則他國可知。漢初禮文大率皆 承秦舊,秦無禮義者也,其喪禮固無可考。然杜預言: 「秦燔書籍,率意而行,亢上抑下。漢祖草創,因而不革, 乃至率天下皆終重服,旦夕哀臨,經罹寒暑,禁塞嫁 娶,飲酒食肉,制不稱情。是以孝文遺詔,斂畢便葬,葬 畢制紅禫」之文。以是觀之,則孝文之意,大概欲革秦 之苛法耳。蓋古人所謂方喪三年,所謂為天王斬衰 者,亦以資於事父以事君,其義當然。然《檀弓》言:「天子 崩三日,祝先服五日,官長服七日,國中男女服三月, 天下服。」又言:「君之喪,諸達官之長杖,則亦未嘗不因 其官之崇卑,情之淺深,而有所隆殺。秦務欲尊君卑 臣,而驅之以一切之酷法,意其所以令其臣民者,哭 臨之期,衰麻之制,必有刻急而不近人情者。」是以帝 矯其弊,釋其重服而為大功《小功纖》,釋其久臨而為 三十六日詔語忠厚懇惻,與異時賑貸勸課等詔,皆 仁人之言,豈可訾也。帝之詔固不為嗣君而設,而景 帝之短喪,亦初不緣遺詔也。何也?蓋古者天子七月 而葬,諸侯五月而葬,雖通喪必以三年,然亦以葬後 為即吉之漸。宋桓公卒,未葬,而襄公會諸侯於葵丘, 故書曰「宋子」,貶之也。晉悼公卒,既葬未終喪,而平公 會諸侯於溴梁,則書以「晉侯」矣。晉獻公卒,奚齊未葬 而遇弒,則稱君之子卓既葬而遇弒則稱君,明未葬 則不可名其為君也。自春秋以來,諸侯多不能守五 月之制,蓋欲急於從吉也。滕文公五月居廬,未有命 戒,蓋孟子雖誨以三年之喪,而文公僅能五月未葬 之前,守諒陰之制耳,然亦當時所無也。至秦始皇以 七月崩於沙丘,九月葬;漢「高祖崩,凡二十三日而葬, 葬之一日而惠帝即位;文帝崩,凡七日而葬,葬之三 日而景帝即位。」蓋葬期愈促矣,必葬而即位者,可知 其以吉禮即位也;必促葬期者,可知其決不能諒陰 三年也。景帝之所遵者,惠帝之法;惠帝之所遵者,《春 秋》以來至亡秦之法耳,豈孝文遺詔為之乎?劉公非 言翟方進後母死,葬後三十六日起視事,以身備漢 相,不敢踰國家之制,以為明證。然詳孝文之詔,既不 為嗣君而設,亦未嘗以所謂三十六日者為臣下居 私喪之限制也。俗吏薄孝敬而耽榮祿,是以並緣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