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12 (1700-1725).djvu/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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詔之語,遂立短喪之法,以便其私。至方進之時,遂指 為漢家之法耳。

大學衍義補

《家鄉之禮》

《喪大記》曰:「小斂于戶內,大斂于阼。小斂布絞,縮者一, 橫者三,一衾。大斂布絞,縮者三,橫者五,布衿,二衾。」

臣按:古人之死必為之大小斂,所以束其屍而使之堅實,後世不知此禮,往往有謂不忍將死者束縛而不肯斂者,此愚下之見也。

上大夫大棺八寸,屬。在大棺之內六寸。下大夫棺六寸,屬 四寸,士棺四寸。

臣按:死者人所不免,故《王制》「六十歲」 ,制謂制棺也。人至六十,死期將近,故必豫為制棺,恐一旦不測,倉卒之際亟難措置也。古之孝子慎于送終之禮,三日而殯,凡附于身者必誠必信,勿之有悔焉耳矣。三月而葬,凡附于棺者必誠必信,勿之有悔焉耳矣。必誠則於死者無所欺,必信則於生者無所疑,勿之有悔則於生者死者皆無憾矣。必如是。庶幾《孟子》所謂「盡于人心」 者乎。

《檀弓》曰:子游問喪具,夫子曰:「稱家之有亡。」子游曰:「有 亡惡乎齊?」夫子曰:「有,毋過禮。苟亡矣,斂首足形,還葬, 縣棺而封,人豈有非之者哉?」

臣按:喪葬之具固有禮亦有分,分雖得為而禮不可為固不可為,禮雖可為而分不得為亦不可為,反而求之吾家,禮可以為而分又得為,而吾財力足以稱之而不為,是儉其親也。禮可以為而分亦得為,而吾之財力不足以為之而必假借于人,勉彊以徇俗好,甚至有所待而久不舉以暴露其親,則是徇外以忘親也。亦豈得為孝哉。

《喪大記》曰:「喪有無後,無無主。」

臣按:《家禮》立喪主注,「凡主人謂長子,無則長孫承重,主饋奠。」 其與賓客為禮,則同居之親且尊者主之,蓋親者主饋奠,尊者主賓客,凡禮皆然。

《周禮·肆師》:「凡卿大夫之喪,相其禮。」

臣按:成周之世,卿大夫家有喪事,尚設官以相其禮,後世徒有其文而無其人,此家所以自為俗而禮教不能達于天下也。

《家語》:孔子在衛,司徒敬子之卒,蘧伯玉曰:「衛鄙俗,不 習喪禮,煩吾子相焉。」孔子許之。

臣按:禮廢之後,人家一切用佛、道二教,鄉里中求其知禮者蓋鮮,必欲古禮之行,必須朝廷為之主,行下有司,令每鄉選子弟之謹厚者一人遣赴學校,依禮演習,散歸鄉社,俾其自擇社學子弟以為禮生,凡遇人家有喪祭事使掌其禮,如此,則聖朝禮教行于天下而異端自息矣。

《王制》曰:「大夫、士、庶人,三日而殯,三月而葬。」

《春秋傳》曰:「大夫三月同位至,士踰月外姻至。」

臣按:古者置棺于坎而塗之謂之殯,後世無所謂塗之者,三日大斂之後入棺即以為殯也。《王制》通謂「大夫、士、庶人三月而葬」,而《左傳》則又分大夫三月、士踰月而不言庶人,蓋先王制禮不下庶人,人家貧富不同,事辦即葬不拘日也。《王制》通以三月言,而《左傳》謂「士踰月」,蓋士踰月即可葬,不得已而至于三月亦不為過。庶人事具即葬,然有故焉,亦許至三月,然踰三月則不可也。所謂「不得已或有故」者,蓋其間有貧窘,或遠行未回,及適有疾病者,皆許延至三月,但不可出三月之外。近世江浙閩廣民間多有泥于風水之說,及欲備禮以徇俗尚者,親喪多有留至三五七年,甚至累數喪而不舉者。前喪未已,後「喪又繼,終無已時。使死者不得歸土,生者不得樂生。積陰氣于城郭之中,留伏屍于室家之內。十年之中,其家豈無昏姻吉慶之事?親死未葬,恬然忘哀作樂,流俗之弊,莫此為甚。乞明為禁限,留喪過三月不葬者,責以暴露之罪。若有遠行商宦及期不至者,明白告官,方許踰限。」仍行禮官申明舊制,「凡民間殯葬之具,皆為品節,禮不可為。」「如散帛設席」 之類。分不得為。如幢幡綵亭之類者,一切禁絕之。違者問以「違制之罪。」

司馬光曰:「世俗信浮屠誑誘,于始死及七七百日,期 年再期,除喪,飯僧設道場,或作水陸大會,寫經造像, 修建塔廟,云為死者滅彌天罪惡,必生天堂,受種種 快樂;不為者必入地獄,剉燒舂磨,受無邊波吒之苦。 殊不知人生含血氣,知痛癢,或剪爪剃髮,從而燒斫 之,已不知苦,況于死者,形神相離,形則入于黃壞朽」 腐消滅,與木石等。神則飄若風火,不知何之。借使剉 燒舂磨,豈復知之。且浮屠所謂「天堂地獄」者,亦以勸 善而懲惡也。苟不以至公行之,雖鬼可得而治乎?

臣按:追薦之說惟浮屠氏有之,而近世黃冠師亦有所謂煉度者,彼見浮屠得財亦尢而效之也,在宋時猶未盛,故溫公《書儀》止言浮屠,而《家禮》亦止云「不作佛事」 ,非謂道教可用也。雖然,世俗之所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