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12 (1700-1725).djvu/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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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此者,蓋以禮教不明於天下,士庶之家一有喪事,無所根據,因襲而為之,以為當然之禮耳。其間固有為因果而作者,然亦其徒云耳。若夫市井小人,其親之存,饑寒患難尚有所不卹,況其既死,又肯捐其財,超其出地獄而升天堂哉?無亦畏世俗之譏笑而為之耳。若夫所謂士大夫及仕宦之家,其心亦有知其非而不欲為者。然念其祖父以來世襲為此,而凡其親族姻戚鄉鄰之家無不如此者,而我何人,一旦乃敢不為?既恐他人議己之不孝其親,又恐其譏己之吝財費也。中有特見之士,毅然欲為。然當親死之時,五內分裂,其禮散見於經傳之中,無有定說。平時失於講究,一旦臨事欲行,從何措手?欲資之人,一時無有所謂「稽古知禮」 者,苟直情而徑行,則又反不如二教之有據依,是以不得已而用之也。彼佛之言,止說天堂地獄,歸向之者可以免苦而即樂,未有所謂科儀也。而《科儀》之作,蓋我中國之人竊我儒之土苴,乘其隙而用之,以攫民財。吾儒不之覺也,方且作為言語文字以攻擊其非,「而不知吾禮之柄為彼竊弄。是以攻之非不力,而卒莫如之何也已。昔宋儒朱熹所著《家禮、會稡》諸家禮以為一書,而於《喪禮》尢備。我太宗皇帝命儒臣載入《性理大全書》,頒行天下。臣嘗以淺近之言,節出其要,以為儀注刻板已行,在臣家鄉多有用而行者,遂以成俗。蓋行古禮,比用浮屠,省費數倍。」 伏望聖明為禮教主,復行古禮。非獨可以正民俗、闢異端。而亦可以省民財、厚民生也。

又曰:「世俗信葬師之說,既擇年月日時,又擇山水形 勢,以為子孫,貧富貴賤,賢愚壽夭,盡係於此。而其為 術又多不同,爭論紛紜,無時可決。至有終身不葬,累 世不葬,或子孫衰替,忘失處所,棄捐不葬者。正使殯 葬,實能致禍福,為子孫者亦豈忍使其親臭腐暴露, 而自求其利耶?悖禮傷義,莫甚於此。然孝子之心,慮」 患深遠,恐淺則為人所掘,深則濕潤速朽,故必求土 厚水深之地而葬之,所以不可不擇也。

臣按:古者舉事必決之卜筮,雖以周公定洛亦必假之於龜。夫建都邑天下之大事也,以周公元聖據其形勢以定其規制,無不可者,尚必決以卜焉。後世卜筮之法無傳俗所用者,非古法不足為據,其於時月塋兆幸世有選擇之法存焉,不能不用之以代卜筮也,但其所謂希福祿富貴者不足信爾,其趨吉避凶之說,亦不可無,宜行有司明為之禁,非有故不許其踰三月之限,及為各房利病之說,以誘惑愚俗,犯者禁斷,不許行術。

《檀弓》曰:「衰,與其不當物也,寧無衰。」

吳澂曰:「喪禮制為斬齊、功、緦之服者其文也,不飲酒食肉處內者其實也,中有其實而外飾之以文,是為情文之稱,徒服其服而無其實,則與不服等爾。雖不服其服而有其實者謂之心喪,心喪之實有隆而無殺,服制之文有殺而無隆,古之道也。」 臣按:《周禮肆師》禁外內命男女之衰不中法者,蓋以五服之冠絰衰、裳,皆有所取義,非徒異其製而已也。我太宗皇帝以《服制圖》載於《大明律》之首,蓋以違於禮則入於律,既以法戒天下。又製為《孝慈錄》一書,援乎古以證乎今,復以禮諭臣民。禮法兼行,萬世之下所當遵守者也。然而官府雖守其法,而街市之間,閭閻之下,鄉俗相傳,多失其制度。乞敕有司畫為圖式,降下有司。「凡《五服之制》,務必依式製造,不如式者罪之。」

《喪服小記》曰:「親親,尊尊長長,男女之有別,人道之大 者也。」

臣按:「人道之大者在彝倫,彝倫之大者在于親親」 、尊尊、長長男女之別焉,是以方其生也,親者親之,尊者尊之,長者長之,當別者別之,一皆出于天性,本于人心,凡其所以恭敬愛慕而嚴憚之者,是乃人道之當然、自然而然者也,及其不幸死亡而至于終天永訣,雖欲親之、尊之、長之、別之,不可得已,是以聖人制為「服制,以寓其親親尊尊、長長、別別之義于冠絰衰裳之間。服制精粗,必合法制;歲月久近,必遵聖經;非但以寄其悲哀之情,痛疾之意而已也。其親疏之殺,尊卑之等,長幼之序,內外之辨,一毫不敢有所違悖僭差于其間,是豈無故而然哉?蓋人道當如此也。彼昧于禮者,或加隆于私親,或借吉于凶」 喪,知有母而不知有父,知有慾而不知有理,以自同于禽獸,非人類無人倫不知人道者也。人而無人倫,不知人道,尚可與之言《禮》乎哉?

《檀弓》曰:「事師無犯無隱,左右就養無方,服勤至死,心 喪三年。」

孔子之喪,門人疑所服。子貢曰:「昔者夫子之喪顏淵, 若喪子而無服。喪子路亦然。請喪夫子,若喪父而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