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12 (1700-1725).djvu/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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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祥商量。」既而必大又奏:「苴麻三年,恐難行之於外 庭,今祥禫在邇,乞付外施行。」樞密施師點奏曰:「百日 之制,其實不可行,正礙正月人使朝見。」上云:「朕自所 見。」必大奏:「陛下聖孝冠古,知漢文短喪之失,而陋晉 群臣不能成武帝之美,所以銳意復古,非聖孝高明, 豈易及此!」上曰:「朕正欲稍救千餘載之弊。」會敕令所 刪定官沈清臣論《喪服》六事,凡八千言,展讀甚久,極 合上意。知閣張嶷奏已展正,引例隔下,清臣奏讀如 初。久之,嶷又云:「簡徑奏事。」上目之,令勿卻。已而甚久, 嶷前奏恐妨進膳。清臣正色曰:「言天下事。」讀竟乃止。 上勞之曰:「卿二十年閑廢,今不枉矣。」於是上意益堅。 一日奏事,上忽指示衣袂曰:「此已易用,布不太細否?」 必大奏曰:「陛下獨斷,行三年之喪,均是布衣,何細也? 且光堯初上仙,陛下便有此意,而群臣不能將順,致 煩聖慮,所謂其臣莫及,足以垂訓萬世矣。」至卒哭祭, 迎祔太廟,內批:「朕昨降指揮,欲縗絰三年。緣群臣屢 請御殿易服,故以布素視事。內殿雖有祔廟勉從所 請之詔,然稽之經典,心實未安,行之終制,乃為近古。 宜體至意,勿復有請。」於是徑行三年之服焉。

《宋史呂祖儉傳》:「祖儉字子約,祖謙之弟也。受業祖謙, 如諸生,監明州倉。將上,會祖謙卒。部法半年不上者 為違年,祖儉必欲終期喪,朝廷從之。詔違年者以一 年為限,自祖儉始。尋以侍從鄭僑、張杓、羅點、諸葛庭 瑞薦,召除籍田令。中丞何澹所生父繼室周氏死,澹 欲服伯母服,下太常百官雜議。祖儉貽書宰相曰:『《禮》 曰:『為伋也妻者,是為白也母』。今周氏非中丞父之妻 乎?將不謂之母而謂之何?中丞為風憲首,而以不孝 令百僚,何觀焉』?」

《趙葵傳》:「葵淳祐二年進大學士,知潭州、湖南安撫使, 改福州。三年,葬其母,乞追服終制,不允。葵上疏曰:移 忠為孝,臣子之通誼。教孝求忠,君父之至仁。忠孝一 原,並行不悖。故曰:忠臣以事其君,孝子以事其親,其 本一也。臣不佞,戒謹持循,唯恐失墜。往歲叨當事任, 服在戎行,偕同氣以率先,冒萬死而不顧,捐軀戡難, 效命守封,是以孝事君之道也。陛下昭示顯揚,優崇 寵數,使為人子者感恩,為人親者知勸矣。臣昨於草 土被命起家,勉從權制,先國家之急而後親喪也。今 釋位去官,已追服居廬,乞從彝制。」又不許。再上疏曰: 「臣昔者奉詔討逆,適丁家難,閔然哀疚之中,命以驅 馳之事,移孝為忠,所不敢辭。是臣嘗先國家之急而 效臣子之義矣。親恩不報,寖踰一紀,食稻衣錦,俯仰 增愧。且臣業已追衰麻之制,伸苫塊之哀,負土成墳, 倚廬待盡。喪事有進而無退,固不應數月而除也。」及 命提舉洞霄宮,不拜。

《史嵩之傳》:「嵩之,淳祐四年遭父喪,起復右丞相兼樞 密使,累賜手詔,遣中使趣行。於是太學生黃愷伯、金 九萬、孫翼鳳等百四十四人,武學生翁日善等六十 七人,京學生劉時舉、王元野、黃道等九十四人,宗學 生與寰等三十四人,建昌軍學教授盧鉞皆上書論 嵩之不當起復,不報。將作監徐元杰奏對,及劉鎮上」 封事,帝意頗悟。

《癸辛雜識》:咸淳十年三月二十日丁酉,賈似道母秦 齊兩國賢壽夫人胡氏薨,特輟視朝五日,賜水銀、龍 腦各五百兩,聲鐘五百杵,特贈秦齊國賢壽休淑莊 穆夫人。擇日車駕幸臨奠,差內侍鄧惟善主管敕葬, 特賜謚「柔止」,遂特起復,仍舊職任。仰執政侍從詣府 勸勉,就圖葬於湖山。且令帥漕、州司相視展拓集芳 園仁壽寺基,營建治葬,於內藏庫支賜賻贈銀絹四 千疋兩。又令戶部特賜賻贈銀絹二千疋兩,皇太后 殿又支賜賻銀絹四千疋兩。又令帥漕兩司應辦葬, 仍存胡夫人在日請給人從。初,擇六月初九日安厝, 以急於入覲,遂令趲前於五月九日安厝。又令有司 於出殯日特依一品例給鹵簿鼓吹,仍屢差都司劉 黻、李玨、梅應發致祭,並趣赴闕。於出殯日特輟視朝 一日

《畫墁錄》:張璞者,幽人,少屢盜其丘之役,應募坎窟,得 官,後為正使,帶親御器械、涇原鈐轄,知鎮戎軍,被重 疾,忽叩頭乞三年葬畢死。未幾疾已,一日脫殼如蟬, 竟三年亦不葬,遂死不歲餘。其子令發其墓,取金帶 抵罪。世謂不葬之罪,最有徵驗。

《鄰幾雜志》:王景芬,職方邵氏婿,常州人。小兒四五歲, 甚俊爽,病將卒,忽言「翁婆留取某某,長大必能葬翁 婆。」景芬大駭,始改葬其父母,邵不疑云。

《梅聖俞》云:「『叔父為陝西漕,知客卒,浴殮畢,他婢欲竊 其衣,其屍熱如火,驚告家人,遂傳於外。或云不祥,此 當有重喪』。俄而嬸氏卒。」

《玉照新志》:「黃進者,本舒州村人,為富室蒼頭奴,隨其 主為父擇葬地於郊外山間,與葬師偕行,得一穴最 勝,師指示其主云:『葬此,他日須出名將』。進在傍默識 之,是夕,乃挈其父之遺骸瘞於其所,主初不知為何 人也,已而逃去為盜,坐法黥流。又數年,天下亂,進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