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12 (1700-1725).djvu/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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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品以下但得漆際。

《世說》:「挽歌起於田橫,為橫死,從者不敢大哭,為歌以 寄哀也。」摯虞初,《禮議》:「挽歌出於漢武帝,役人勞苦,歌 聲哀切,遂以送終,非古制也。」工部郎中嚴厚本云:「挽 歌其來久矣。據《左氏傳》,『公會吳子伐齊,將戰,公孫夏 命其徒歌虞殯,示必死也』。」予近讀《莊子》曰:「紼謳於所 生,必於斥苦。」司馬彪注云:「紼讀曰拂,引柩索謳,挽歌。」 斥疏緩,苦急促。言引紼謳者,為人用力也。

今之士大夫喪妻,往往杖竹甚長,謂之過頭杖。據《禮》, 父在適子,妻喪不杖,眾子則杖。據《禮》,彼以父服我,我 以母服報之,杖同削杖也。

杜佑《通典呂才葬篇論敘》曰:「《易》稱古之葬者,厚衣之 以薪,不封不樹,喪期無數。後代聖人易之以棺槨,蓋 取諸大過。《禮》云:『葬者,藏也,欲使人不見之也』。然《孝經》 云:『卜其宅兆而安厝之』。以其復土事畢,長為感慕之 所;窀穸禮終,永作魂神之宅。朝市遷變,豈得先測於 將來?泉石交侵,不可逆知於地下。是以謀及龜筮,庶 無後艱。斯乃備慎終之禮,曾無吉凶之義。近代以來, 加之陰陽葬法,或選年月便利,或量墓田遠近,一事 失所,禍及生人。」巫者利其貨賄,莫不擅加利害。遂令 《葬書》一術,乃有百二十家,各說吉凶,拘而多忌。且天 覆地載,乾坤之理備焉;一剛一柔,消息之義詳矣。或 成於晝夜之道,感於男女之化,三光運於上,四氣通 於下,斯乃陰陽之大經,不可失之於斯須也。至於喪 葬之吉凶,乃附此為妖妄。《傳》曰:「王者七日而殯,七月 而葬;諸侯五日而殯,五月而葬;大夫經時而葬,士乃 踰月而已。」此則貴賤不同,禮亦異數。欲使同盟同軌, 赴弔有期,量時制宜,遂為常式。法既一定,不得違之。 故先期而葬,謂之不懷;後期而不葬,譏之殆禮。此則 葬有定期,不擇年月,其義一也。《春秋》又云:「丁巳,葬定 公,雨不克葬,至於戊午襄事。」《禮經》善之。《禮記》云:「卜葬 先遠日者,蓋選月終之日,所以避不懷也。」今檢葬書, 以己亥之日用葬最凶。謹按春秋之際,此日葬者凡 有二十餘件,此則葬不擇日,其義二也。《禮記》又云:「周 尚赤,大事用日出;殷尚白,大事用日中;夏尚黑,大事 用昏時。」鄭元注云:「大事者何?謂喪葬也。」此則直取當 代所尚,不擇時之早晚。《春秋》又云:鄭卿子產及子太 叔葬鄭簡公。於時司墓大夫室當葬路,若壞其室,即 日出而堋;不壞其室,即日中而堋。子產不欲壞,欲待 日中。子太叔云:「若至日中而堋,恐久勞諸」侯大夫來 會葬者。然子產既云博物君子,太叔乃為諸侯之選, 國之大事,無過喪葬,必若義有吉凶,斯等豈得不用? 今乃不問時之得失,唯論人事可否。《曾子問》云:「葬逢 日蝕,舍於路左,待明而行,所以備非常也。」若依《葬書》, 多用乾、艮二時,並是近夜半,此則反與禮違。今檢禮 傳,葬不擇時,其義三也。《葬書》云:富貴官祿,皆由安葬 所致;年壽延促,亦由墳壟所招。然今按《孝經》云:「立身 行道,揚名於後世,以顯父母。」《易》曰:「聖人之大寶曰位, 何以守位曰仁。」是以日慎一日,則澤及於無窮。苟德 不建而人無後,此則非論安葬吉凶,而論福祚延促。 臧孫有後於魯,不關葬得吉日;若敖絕祀於荊,不由 遷厝失所。此則安葬吉凶,不可信用。其義四也。今之 喪葬吉凶,皆依五姓便利。古之葬者,並在國都之北, 兆域既有常所,何取姓墓之義?趙氏之葬,並在九原; 漢之山陵,散在諸處。上利下利,蔑爾不論,大墓小墓, 其義安在?及其子孫,富貴不絕,或與三代同風,或分 六國而王,此則五姓之義,大無稽古,吉凶之理,「何從 而生?」其義五也。且人臣名位,進退何常,亦有初賤而 後貴,亦有始泰而終否。是以子文三已令尹,展禽三 黜士師,安葬一定,更不回改,冢墓既成,曾不革易,則 何因名位,無時暫安?故知官爵弘之在人,不由安葬 所致,其義六也。野俗無識,皆信《葬書》,巫者誑其吉凶, 愚人因而徼倖。遂使擗踊之際,擇葬地而希官品;荼 毒之秋,選葬時以窺財祿。或云「辰日不宜哭泣」,遂莞 爾而受弔問;或云同屬忌於臨壙,乃吉服而不送其 親。聖人設教,豈其然也?葬書敗俗,一至於此,其義七 也。

李氏《刊誤》:子夏《喪服傳》:「婦為舅姑,齊衰,五升布,十一 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禫後門庭尚素,婦 服素縑衣,以俟夫之終喪。」習俗以婦之服青縑,謂其 尚在喪制,故因循亦同。夫之喪紀,再周而後吉。《禮》,女 子在家,以父為天,婦人無二天。則婦人為舅姑不服 齊衰三年著矣。貞元十一年,河中府倉曹參軍蕭據 狀稱:「堂兄至女子適李氏,婿見居喪。今時俗,婦為舅 姑服三年,恐為非禮。請禮院詳定垂下。」詳定判官、前 太常博士李岧議曰:「謹按大唐《開元禮》,五服制度,婦 為舅姑及女子適人,為其父母,皆齊衰,不杖周。蓋以 婦之道以專一,不得自達,必繫於人,故女子適人,服 夫以斬,而降其父母。《喪服傳》曰:『女子已適人,為父母 何以周也?婦人不二斬也』。」婦人從人,無專用之道,故 未嫁從父,既嫁從夫,夫死從子。父者子之天也,夫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