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12 (1700-1725).djvu/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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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之天也,先聖格言,歷代不敢易。以此論之,父母之 喪,尚止周歲,舅姑之服,無容三年。今之學者,不本其 義,輕重紊亂,寖以成俗。伏以《開元禮》元宗所修,上纂 累聖,旁求禮經,其道昭明,其文彰著,藏之祕府,垂之 無窮,布在有司,頒行天下。率土之內,固宜遵行。有違 斯文,命曰「敗法亂紀,伏請正牒,以明典章。」此李岧之 論,可謂正矣。凡居士列,得不守之。

準禮,父在為母,為所生母,父為嫡子,夫為妻,皆杖周。 自《周禮》以降,至於《開元禮》及《唐史》二百六十年,並不 易斯義,未聞為兄弟杖者。自亂離以後,武臣為兄弟 始行杖周之禮,是賓佐不能以禮正之,致其謬誤也。 予乾寧三年九月,行弔於名士之家,睹其弟為兄杖, 門人知舊,無有言其乖禮者,實慮日久,寖以為是。自 今後士子好禮者,於《服式》之中慎而行之。

《獨異志》:「唐甘露中,中書舍人歐陽通起復判官。每入 朝,必徒跣至城門,然後著鞋。到直省所,即席地藉槁, 非公事不言,未嘗啟齒。歸絰號慟無時。國朝奪情,惟 通得理。」

《東坡志林》:蔡延慶所生母亡,不為服久矣。聞李定不 服所生母,為臺所彈,乃乞追服。乃知蟹匡蟬緌,不獨 成人之弟也。是時有朱壽昌,其所生母三歲捨去,長 大刺血寫經,誓畢生尋訪,凡五十年乃得之。奉養三 年而母亡,壽昌至毀焉。善人惡人,相去爾遠耶?余謫 居於黃,而壽昌為鄂守,與余往還甚熟,余為撰《梁武 讖》引者也。

《中山詩話》:景祐中,宋宣獻上楊太妃挽詩云:「神歸梁 小廟,禮祔漢餘陵。」文士稱其用事精當。楊昌言詩曰: 「先帝遺弓劍,排雲上紫清。同時受顧託,今日見升平。」 雖不用事,意思宏深,足為驚語。

《演繁露李廣傳》:「丞相李蔡得賜冢地,盜取三頃賣之。 又盜取神道外壖地一畝,葬其中。」世之言神道者始 此。又霍光塋起三土闕,築神道。神道,言神行之道也。 裴子野葬湘東王,為墓誌銘,陳於藏內。邵陵王又立 墓誌,堙於羨道。道立誌自此始。

《鄰幾雜誌》:沈文通說:故三司副使陳洎卒後,婢子附 語亦云:「生不葬父母,當得為貴神。今謫作賤,足脛皆 生長毛」云云。

《嬾真子》:「漢時送葬之禮極厚。武帝之葬,昭帝幼弱,霍 光不學,取金錢財物,鳥獸魚鱉牛馬虎豹生禽,凡百 九十物,盡瘞藏之。又以後宮守園陵」,於是園妾自此 始矣。後世因之,遂不復變。白樂天有《園陵妾》詩,讀者 傷之。

《石林燕語》:「元祐初,魏王喪在殯,秋燕,太常議天子絕 期,不妨燕。蘇子瞻為翰林學士,當撰致語,上疏援荀 盈未葬平公飲酒樂膳,宰屠蒯以為非。周穆后既葬 除喪,景王以賓燕。叔向議之,以為若絕期可以燕樂, 則平公、景王何以見非?」余謂天子絕期,謂不為服也。 不為服則不廢樂,太常之議是矣。以為情有所不忍, 則特輟樂如屠蒯,叔向之言可也,不當更論絕期為 言。如富鄭公母在殯,而仁宗特罷春燕,叔父豈不重 於宰相之母?惜乎子瞻不知出此也。

古者喪服有負版,綴於領下,垂放之,方尺有八寸,《服 傳》所謂「負廣出於適寸」者也。鄭氏言:「負在背上,適,辟 領也。」蓋喪服之制,前有衰,後有負版,左右有辟領,此 禮不見於世久矣。自秦、漢以來,未之聞。翟內翰公㢲 嘗言:《論語》「式負版」,非板籍之版,乃喪服之版,以「子見 齊衰者必式」為證。

《冊府元龜》:「晉桓溫為大司馬,葬女冢中,有金巾箱、織 金蔑為嚴器,又有金蠶銀繭等物甚多。南齊宜都王 鑑鎮姑熟,於時人發冢得之。」

《野客叢談》:漢人居喪,率多以日易月,罕有終三年之 制者,其制自文帝始。文帝遺詔,令臣子勿久喪,已葬 則除,自後因而弗改,習以成俗。故翟方進為相,後母 終,既葬三十六日除服,起視事,以為身備漢相,不敢 踰國家之制。然當時亦知終三年喪為盡禮。如原涉 行父喪三年,顯名天下;河間惠王行母喪三年,詔書 褒稱,以為宗室儀表。薛宣後母死,其弟修去官持三 年喪,而宣不然,遂以不孝免。又漢碑中有「居喪二,交 菲五五」者,則以為美談。如李翊、費鳳之徒,以為至孝。 銘為考憂釋紼,公義卓休,其見推往往如此。則知當 時丁父母憂,持三年喪者鮮矣。不特不能持三年喪, 且居憂而遷除者有之。如魯峻居母「憂,自乞拜議郎」 是也。漢人居喪,大率可見,奪情廢禮,往往行之而安, 其薄甚矣。然又有過於厚者,如高陽令楊著遭從兄 憂而去官,度尚遭從父憂而解秩,又有為其師服斬 衰三年而不釋者。禮之過不及如此。

《緗素雜記》:舒王作韓魏公挽詩云:「木稼嘗聞達官怕。」 蓋用《舊唐史》,寧王臥疾,引諺語曰:「木稼達官怕」,必大 臣當之,吾其死矣。此用故事,誠工也。

《羅湖野錄》:趙清獻公誌其壽塋曰:「吾政已致壽七十 二,百歲之後,歸此山地。彼真法身,不即不離,充滿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