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12 (1700-1725).djvu/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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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新宮災,三日哭。此禍烖之服也。《記》曰:「國亡,大縣邑、 公卿、大夫士厭冠,哭於太廟。」又曰:「軍有憂,則素服哭 於庫門之外。」《大司馬》「若師不功,則厭而奉主車。」《春秋 傳》秦穆公敗於殽,素服郊次,鄉師而哭。此圍敗之服 也。若夫《曲禮》言大夫士去國,素衣素裳,素冠徹緣,鞮 履素。「乘髦馬」,孟子言三月無君則弔,而季孫之會 荀躒,練冠麻衣,此君臣之不幸而哀之者矣。秦穆姬 之逆晉侯,免服衰絰;衛侯之念子鮮,稅服終身。此兄 弟之不幸而哀之者矣。楚滅江而秦伯降服出次,越 圍吳而趙孟降於喪食。此與國之不幸而哀之者矣。 先王制服之方,固非一端而已。《記》有之曰:「無服之喪, 以蓄萬邦。」

今人三年之喪,有過於古人者三事。《禮記三年問》曰: 「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檀弓》曰:「祥而縞,是月禫,徙 月樂。」王肅云:「是祥之月而禫禫之,明月可以樂矣。」又 曰:「魯人有朝祥而莫歌者,子路笑之。夫子曰:『由!爾責 於人,終無已夫』!」三年之喪,亦已久矣夫!子路出,夫子 曰:「又多乎哉!踰月則其善也。」聖人不責之以備禮亦未嘗許之以變禮《喪 服小記》曰:「再期之喪,三年也。」《春秋》閔公二年。《公羊傳》 曰:「三年之喪,實以二十五月。」孔安國《書傳太甲篇》云: 「湯以元年十一月崩,至此二十六月,三年服闋。」鄭元 謂二十四月再期,其月餘日不數為二十五月。中月 而禫,則空月為二十六月,出月禫祭為二十七月。與 王肅異。按三年問曰:「至親以期斷」,是何也?曰:「天地則 已易矣,四時則已變矣,其在天地之中者,莫不更始 焉,以是象之也。」「然則何以三年也?」曰:「加隆焉爾也。焉 使倍之,故再期也。」今從鄭氏之說,三年之喪必二十 七月,其過於古人一也。《儀禮喪服篇》曰:「疏衰裳,齊牡 麻絰冠,布纓,削杖,布帶,疏屨。」期者,父在為母。《傳》曰:「何 以期也?屈也。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禮記·雜記》下 篇曰:「期之喪,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 注云:「此謂父在為母也。」《喪大記》曰:「期終喪,不食肉,不 飲酒。父在為母為妻。」又曰:「期居廬,終喪不御於內者。 父在為母為妻。」《喪服四制》曰:「資於事父以事母,而愛 同。天無二日,土無二王,國無二君,家無二尊,以一治 之也。」故父在為母齊衰期者,見無二尊也。《喪服傳》曰: 「『禽獸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算焉』?」都邑之士, 則知尊禰矣。今從武后之制,亦服三年之服,其過於 古人二也。《喪服篇》又曰:「不杖麻屨者,婦為舅姑。」《傳》曰: 「何以期也?從服也。」《檀弓》上篇曰:「南宮縚之姑之妻之 喪,夫子誨之髽曰:『爾毋從從爾,爾毋扈扈爾』。蓋榛以 為」笄,長尺而總八寸。《正義》謂以其為期之喪,而殺於 斬衰之服。《喪服小記》曰:「婦人為夫與長子稽顙,其餘 則否。」今從後唐之制,婦為舅姑亦服三年。其過於古 人三也:皆後儒所不敢議。非但因循國制,亦畏宰我 短喪之譏。若乃日月雖多,而哀戚之情不至焉,則不 如古人遠矣。

古人以祥為喪之終,中月而禫,則在除服之後,故《喪 服四制》言祥之日鼓素琴,示民有終也。《檀弓》言孔子 既祥,五日彈琴而不成聲,十日而成笙歌。有子蓋既 祥而絲履組纓。又曰祥而外無哭者,禫而內無哭者, 樂作矣故也。自魯人有朝祥而暮歌者,子路笑之,孔 子言踰月則其善。而孟獻子禫懸而不樂,孔子曰:「獻 子加於人一等矣。」於是自禫而後,乃謂之終喪。 王肅據《三年問》「二十五月而畢」,《檀弓》「祥而縞,是月禫, 徙月樂」之文,謂為二十五月;鄭元據《服問》「中月而禫」 之文謂為二十七月。二說各有所據。古人祭當卜日, 小祥卜於十三月之日,大祥卜於二十五月之日,而 禫則或於大祥之月,或於大祥之後間一月,自《禮記》 之時而行之,已不同矣。

《孝經援神契》曰:「喪不過三年,以期增倍,五五二十五 月,以義斷仁,示民有終。」故漢人喪服之制,謂之五五。 堂邑令《費鳳碑》曰:「菲五五縗,杖其未除。」《巴郡太守樊 敏碑》曰:「遭離母憂,五五斷仁」是也。

為父斬衰三年,為母齊衰三年,此從子制之也。父在 為母齊衰杖期,此從夫制之也。家無二尊,而子不得 自專,所謂「夫為妻綱,父為子綱。」審此可以破學者之 疑,而息紛紜之說矣。

父在為母,雖降為期,而心喪之實未嘗不三年也。《傳》 曰:「父必三年然後娶。達子之志也。」假令娶於三年之 內,將使為之子者何服以見?何情以處乎?理有所不 可也。抑其子之服於期,而申其父之不娶於三年,聖 人所以損益百世而不可改者,精矣。

《檀弓》上篇:「伯魚之母死,期而猶哭。夫子聞之曰:『誰與 哭者』?門人曰:『鯉也』。夫子曰:『嘻!其甚也』!伯魚聞之,遂除 之。」此自父在為母之制當然。《疏》以為出母者,非。 《喪服小記》曰:「庶子在父之室,則為其母不禫。」山陰陸 氏曰:「在父之室,為未娶者也。并禫祭不舉,厭也。」 洪武七年,雖定為母斬衰三年之制,而孝慈皇后之 喪,次年正旦,皇太子、親王、駙馬,俱淺色常服,則尊厭 之禮,未嘗不用也。惟夫二十七月之內,不聽樂,不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