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12 (1700-1725).djvu/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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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不赴舉,不服官,此所謂心喪,固百世不可改矣。 《喪服小記》曰:「祖父卒,而后為祖母後者三年。」鄭氏曰: 「祖父在,則其服如父在為母也。」此祖母之喪,厭於祖 父者也。

婦事舅姑如事父母,而服止於期,不貳斬也。然而心 喪則未嘗不三年矣,故曰「與更三年喪不去。」

繼母如母,以配父也;慈母如母,以貴父之命也。然於 其黨則不同矣。《服問》曰:「母出,則為繼母之黨服;母死, 則為其母之黨服。為其母之黨服,則不為繼母之黨 服。」鄭氏注曰:「雖外親,亦無二統。」夫禮者別嫌明微,非 聖人莫能制之,此類是矣。

女子在室為父。鄭氏注:言在室者,關已許嫁。關,該也。 謂許嫁而未行,遭父之喪,為之布總箭笄,髽三年也。 《內則》曰:「有故二十三年而嫁。」《曾子問》:孔子曰:「女在塗 而女之父母死。」則女反是也。

出妻之子為母,此《經》文也。《傳》曰:「出妻之子為母期,則 為外祖父母無服。」此《子夏傳》也。《傳》曰:「絕族無移服,親 者屬」,此《傳》中引《傳》援古人之言,以證其無服也,當自 為一條。出妻之子為父後者,則為出母無服,此又經 文也。《傳》曰:「與尊者為一體,不敢服其私親也。」此《子夏 傳》也,當自為一條。今本乃誤連之。

「父卒,繼母嫁,從。」「從」字句,謂年幼不能自立,從母而嫁 也。母之義已絕於父,故不得三年,而其恩猶在於子, 不可以不為之服也。報者,母報之也,兩相為服也。 夫物之不齊,物之情也。雖三王之世,不能使天下無 孤寡之人,不能使天下無再適人之婦,且有前後家、 東西家而為喪主者矣。假令婦年尚少,夫死而有三 五歲之子,則其本宗大功之親,自當為之收恤。又無 大功之親而不許之從其嫁母,則轉於溝壑而已。於 是其母所嫁之夫視之如子而撫之以至於成人。此 子之於若人也,名之為何?不得不稱為「繼父」矣。長而 同居,則為之服齊衰期,先同居而後別居,則齊衰三 月,以其撫育之恩次於生我也。為此制者,所以寓恤 孤之仁,而勸天下之人,不獨子其子也。若曰以其貨 財為之築宮廟,此後儒不得其說而為之辭。

正義謂母年未七十尚與祭,非也。《祭統》曰:「夫祭也者, 必夫婦親之。」是以舅沒而姑老,明其不與祭矣。雖老 固嘗為主祭之人,而禮無二敬,故為宗子之母服,則 不為妻服。

杜佑《通典》有夫為祖、曾祖、高祖父母持重,妻從服議 一條,云:「孔瑚問虞喜曰:『假使元孫為後,元孫之婦從 服期,曾孫之婦尚存,纔緦麻,近輕遠重,情實有疑』。喜 答曰:『有嫡子者無嫡孫。又若為宗子母服,則不服宗 子婦。以此推之,元孫為後,而其母尚存,元孫之婦猶 為庶,不得傳重。傳重之服,理當在姑矣』。」宋庾蔚之謂 「舅歿則姑老,是授祭事於子婦。至於祖服,自以姑為 嫡。」與此條之意互相發明。

「與民同」者,為其君齊衰三月也。「不與民同」者,君之母 妻,民不服,而嘗仕者獨為之服也。古之卿大夫有見 小君之禮,而妻之爵服,則又君夫人命之,是以不容 無服。

宋沈括《夢溪筆談》曰:「『喪服但有曾祖曾孫,而無高祖 元孫。或曰經之所不言則不服』。是不然,曾,重也。自祖 而上者,皆曾祖也;自孫而下者,皆曾孫也,雖百世可 也。苟有相逮者,則必為服喪三月。故雖成王之干后 稷亦稱曾孫,而祭祀祝文,無遠近皆曰曾孫。」

曾祖父母「齊衰三月」,而不言曾祖父之父母。後人謂之高祖 非經文之脫漏也,蓋以是而推之矣。凡人祖孫相見, 其得至於五世者鮮矣。壽至八九十,而後可以見曾 孫之子百有餘年,而曾孫之子之子亦可見矣。人之 壽以百年為限,故服至五世而窮。苟六世而相見焉, 其服不異於曾祖也。《經》於曾祖以上不言者,以是而 推之也。

兄弟之妻無服,謂弟之妻婦者,其嫂可謂之母乎?蓋 言兄弟之妻,不可以母子為比。以名言之,既有所閡 而不通;以分言之,又有所嫌而不可以不遠。《記》曰:「嫂 叔之無服也。」蓋推而遠之也。夫外親之同爨猶緦,而 獨兄弟之妻不為制服者,以其分親而年相亞,故聖 人嫌之,嫌之故遠之,而大為之坊,不獨以其名也。此 又《傳》之所未及也。存其恩於娣姒。而斷其義於兄弟。 夫聖人之所以處此者精矣。

唐元宗開元二十三年,制令禮官議加服制。太常卿 韋縚請加外祖父母服至大功九月,舅服至小功五 月,堂姨、堂舅、舅母服至袒免。太子賓客崔沔議曰:「禮 教之設,本於正家,家正而天下定矣。正家之道,不可 以貳,總一定義,理歸本宗。所以父以尊崇,母以厭降, 內有齊斬,外服皆緦,尊名所加,不過一等,此先王不」 易之道也。昔辛有之適伊川,見被髮而祭於野者,曰: 「不及百年」,此其戎乎?其禮先亡矣。貞觀修禮,特改舊 章,漸廣渭陽之恩,不遵洙泗之典。及弘道之後,唐元 之間,國命再移於外族矣。禮亡徵兆,儻見於斯。開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