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12 (1700-1725).djvu/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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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謂禮。」《易》於節之《象》曰:「君子以制度數,議德行。」唐、宋 之君,豈非昧於節文之意者哉?

「報於所為後之兄弟之子。」若子所後者,謂所後之親。 「所為後」,謂出而為後之人。

「為人後者,於兄弟降一等」,自期降為大功也。「兄弟之 子報之亦降一等」,亦自期降為大功也。若子者兄弟 之孫報之亦降一等,自小功降而為緦也。

庶子為後者,為其外祖父母。從母舅無服,與尊者為 一體。不敢以外親之服而廢祖考之祭,故絀其服也。 言「母黨」,則妻之父母可知。

讀《檀弓》二篇及《曾子問》,乃知古人於禮服講之悉而 辨之明如此。《漢書》言夏侯勝善說禮服,蕭望之從夏 侯勝問《論語》《禮服》。唐開元《四部書目》,《喪服傳義疏》有 二十三部。昔之大儒有專以喪服名家者,去鄒魯之 風未遠也。故蕭望之為太傅,以《論語》《禮服》授皇太子。 宋元嘉末,徵隱士雷次宗詣京邑,築室於鍾山西巖 下,為皇太子諸王講《喪服經》。齊初,何佟之為國子助 教,為諸王講《喪服》。陳後主在東宮,引王元規為學士, 親授《禮記》《左傳》《喪服》等義。魏孝文帝親為群臣講喪 服於清徽堂。而《梁書》言始興王憺薨,昭明太子命諸 臣共議,從明山賓朱异之言,以慕悼之辭,宜終服月。 夫以至尊在御,不廢講求喪禮,異於李義府之言《不 豫凶事而去國恤》一篇者矣。

太公,汲人也,聞文王作,然後歸周。史之所言,已就封 於齊矣。其復入為太師,薨而葬於周,事未可知。使其 有之,亦古人因薨而葬,不擇地之常爾。《記》以首丘喻 之,亦已謬矣。乃云「比及五世,皆反葬於周。」夫齊之去 周二千餘里,而使其已化之骨,跋履山川,觸冒寒暑, 自東徂西,以葬於封守之外,於死者為不仁。古之葬 者,祖於庭,塴於墓,反哭於其寢。故曰:「葬日虞,弗忍一 日離也。」使齊之孤,重趼送葬,曠月淹時,不獲遵五月 之制,速反而虞於生者,為不孝。且也入周之境,而不 見天子則不度;離其喪次而以衰絰見則不祥。若其 孤不行,而使卿攝之則不恭;勞民傷財則不惠。此數 者,無一而可。禹葬稽會,其後王不從「而殽之。南陵有 夏后皋之墓」,豈古人不達禮樂之義哉?體魄則降,知 氣在上,故古之事其先人於廟而不於墓,聖人所以 知幽明之故也。然則太公無五世反葬之事明矣。 扶君,卜人師扶右,射人師扶左,君薨以是舉,此所謂 男子不死於婦人之手也。三代之世,侍御僕從罔非 正人,綴衣虎賁,皆唯吉士,與漢高之獨枕一宦者臥 異矣。《春秋傳》曰:「公薨於小寢」,即安也。魏中山王袞疾 病,令官屬以時營東堂。堂成,輿疾往居之,其得禮之 意者與!

從母之夫,舅之妻,二夫人相為服。從母之夫與謂吾 從母之夫者,相為服也;舅之妻與謂吾舅之妻者,相 為服也。上不言妻之姊、妹之子,下不言夫之甥,語繁 而冗,不可以成文也。聞一知二,吾於《孟子》以紂為兄 之子言之。

同母異父之昆弟,不當有服。子夏曰:「我未之前聞也。」 此是正說。而又曰:「魯人則為之齊衰,則多。」此一言矣。 狄儀從而行之,後人踵而效之。今之齊衰,狄儀之問 也,以其為大賢之所許也。然則魯人之前,固未有行 之者矣。是以君子無輕議禮。

廣安游氏曰:「『後世所承傳之禮,有出二代之末,沿禮 之失而為之者。不喪出母,古禮之正也。孔氏喪出母, 惟孔子行之,而非以為法。今禮家為出母服齊衰杖 期,此後世之為非,禮之正也。同母異父之昆弟,子游 曰『為之大功』,魯人為之齊衰』,亦非禮之正也。昔聖人 制禮,教以人倫,使之父子有親,男女有別,然後一家」 之尊,知統乎父,而厭降其母。同姓之親,厚於異姓,父 在則為母服齊衰期,出母則不為服。後世既為出母 制服,則雖異父之子,以母之故,亦為之服矣。此其失 在乎不明父母之辨,一統之尊,不別同姓異姓之親 而致然也。及後世父在而升其母三年之服,至異姓 之服,若堂舅、堂姨之類,亦相緣而升。夫禮者,以情義 言也。情義者,有所限止,不可遍給也。母統於父,嚴於 父則不得不厭降於其母,厚於同姓,則不得不降殺 於異姓。夫是以父尊而母卑,夫尊而婦卑,君尊而臣 卑,皆順是而為之也。今子游欲以意為之大功,此皆 承世俗之失,失之之原,其來寖遠,後世不攷其原,而 不能正其失也。

「禫者,終喪之祭。父母之喪,中月而禫固已,妻與長子 何居?夫不有祖父母、伯叔父母及昆弟乎?」曰:「夫為妻, 父為長子,喪之主也。服除而禫,非夫非父,其誰主之? 若祖父母、伯叔父母及兄弟,則各有主之者矣,故不 禫。」

父在為母,則從乎父而禫。

「為殤後者,以其服服之。」殤無為人父之道,而有為殤 後者,此禮之變也。謂大宗之子未及成人而殤,取殤 者之兄弟。若兄之子以為後,則以為人後之服而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