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12 (1700-1725).djvu/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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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如父,不以其殤而殺,重大宗也。若魯之閔公八歲 而薨,僖為之後是已。夫《禮》之制殤,所以示長幼之節 而殺其恩也。大宗重則長幼之節輕,故殤之服而有 時,不異乎成人。不以宜殺之恩,而虧尊祖之義,此所 謂權也。若曰「服其本服」云爾,《記》何必言之?而亦烏有 為殤後者哉!

古之為杖,但以輔病而已。其後以杖為主喪者之用。 喪無二主,則無二杖,故庶子不以杖即位。

夫為妻杖,則其子不杖矣。父為長子杖,則其孫不杖 矣。《雜記》曰:「為長子杖,則其子不以杖即位。」

無杖則不成喪。故女子在室,父母死,而無男昆弟,則 女子杖。其曰「一人」,明無二杖也。

姑在為夫杖,必其無子也;母為長子削杖,必其無父 也。此三者,皆無主之喪,故婦人杖。

「親喪外除」者,祥為喪之終矣,而其哀未忘,故中月而 禫。「兄弟之喪內除」者,如其月日而止。

期之喪,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孔氏 曰:「此言父在為母,亦備二祥節也。蓋以十月當大喪 之一周,踰月則可以練矣,故曰『十一月而練。以十二 月當大喪之再周,踰月則可以祥矣,故曰『十三月而 祥。又加兩月焉,則與大喪之中月同,可以禫矣,故曰 『十五月而禫』』』。」

父在為母,其禫也父主之,則夫之為妻,亦當十五月 而禫矣。晉孫楚除《婦服詩》,但以一周而畢,蓋不數禫 月。

其他期、喪、祥、禫之祭,皆不在己,則亦以十一月而練、 十三月而除可知。故《鄭氏》曰:「凡齊衰十一月,皆可以 出弔。」

「姑姊妹,其夫死而夫黨無兄弟,使夫之族人主喪,妻 之黨雖親弗主。夫若無族矣,則前後家、東西家,無有 則里尹主之。」此文以姑姊妹發端,以戒人不可主姑 姊妹之夫之喪也。夫寧使疏遠之族人與鄰家里尹, 而不使妻之黨為之主,聖人之意蓋已逆知,後世必 有如王莽假母后之權,行居攝之事,篡漢家之統,而 豫為之防者矣。別內外,定嫌疑,自天子至於庶人,一 也。或曰:「主之而附於夫之黨」,是惡知禮意哉!

「禫而從御,吉祭而復寢」,互言之也。《鄭注》已明,而孔氏 乃以吉祭為四時之祭,雖禫之後,必待四時之祭訖, 然後復寢,非也。禫即吉祭也,豈有未復寢而先御婦 人者乎?

停喪之事,自古所無。自建安離析,永嘉播竄,於是有 不得已而停者。常煒言:「魏、晉之制,祖父未葬者,不聽 服官。」而御史中丞劉隗奏,「諸軍敗亡,失父母未知吉 凶者,不得仕進宴樂,皆使心喪。有犯君子廢、小人戮。 生者猶然,況於既沒。」是以兗州刺史滕恬為丁零翟 所殺,尸喪不反。恬子羨,仕宦不廢,論者嫌之。齊高帝 「時,烏程令顧昌元坐父法秀宋泰始中北征,尸骸不 反,而昌元宴樂嬉游,與常人無異。有司請加以清議。 振武將軍丘冠先為休留茂所殺,喪尸絕域,不可復 尋。世祖特敕其子雄,方敢入仕。當江左偏安之日,而 猶申此禁。豈有死非戰場,棺非異域,而停久不葬,自 同平人,如今人之所為者哉!」《晉書·賀循傳》:「為武康令, 俗多厚葬,及有拘忌,迴避歲月,停喪不葬者,循皆禁 焉。」《舊唐書顏真卿傳》:「時有鄭延祚者,母卒二十九年, 殯僧舍垣地,真卿劾奏之,兄弟終身不齒,天下聳動。」 《冊府元龜》:後周太祖廣順二年十一月丙午,敕曰:「古 者立封樹之制,定喪葬之期,著在經典,是為名教。洎 乎世俗衰薄,風化陵遲,親歿而多闕送終,身後而便 為無主,或羈束於仕宦,或拘忌於陰陽,旅櫬不歸,遺 骸何託?但以先王垂訓,孝子因心,非以厚葬為賢,只 以稱家為禮。埽地而祭,尚可以告虔;負土成墳,所貴 乎盡力。宜頒條令,用警因循,庶使九原絕抱恨之魂, 千古無不歸之骨。搢紳人士,當體茲懷,應內外文武 臣僚」幕職、州縣官、選人等,今後有父母、祖父母亡歿 未經遷葬者,其主家之長不得輒求仕進,所由司亦 不得申舉解送。而《宋史》王子韶以不葬父母貶官,劉 昺兄弟以不葬父母奪職。後之王者,以禮治人,則周 祖之詔,魯公之劾,不可不著之甲令。但使未葬其親 之子若孫,搢紳不許入官,士人不許赴舉,「則天下無 不葬」之喪矣。

張稷若爾岐采皇甫謐之名,作《篤終論》,其下篇曰:「葬 之習於侈也,於是有久而不克葬者。是徒知備物豐 儀之為厚其親,而不知久而不葬之大悖於禮也。先 王之制喪禮,始死而襲,襲而斂,三日而殯,殯而治葬 具。其葬也,貴賤有時。天子七月,諸侯五月,大夫三月, 士踰月。先時而葬者,謂之得葬;後時而葬者,謂之怠 喪。」其自襲而斂,自斂而殯,自殯而葬,中間皆不治他 事,各視其力,日夕拮据,至葬而已。以為所以計安親 體者,必至乎葬而始畢也。襲也、斂也、殯也,皆以期成 乎葬者也。殯則不可不葬,猶之襲則不可不斂,斂則 不可不殯,相待而為始終者也,故不可以他事間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