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12 (1700-1725).djvu/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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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有人親死,踰日而不襲,踰旬而不「斂,踰月而不殯」, 苟非狂易喪心之人,必有痛乎其中者矣。至於累年 而不葬,則相與安之,何也?殯者必於客位,所以賓之 也。父母而賓之,人子之所不忍也。而為之者,以將葬, 故賓之也,所以漸即乎遠也。殯而不葬,是使其親退 而不得反於寢,進而不得即於墓,不猶之客而未得 歸,歸而未得至者與?非人事之至難安,而人子之大 不忍者與?《喪服小記》曰:「久而不葬者,惟主喪者不除, 其餘以麻終。月數者,除喪則已。」孔氏曰:「久而不葬,謂 有事礙,不得依月葬者,則三年冠服,身皆不得祥除。 主喪者,謂子為父、妻為夫,臣為君、孫為祖,皆為喪主, 不得除也。其餘,謂期以下至緦也。」《孔叢子》:司徒文子 問於子思曰:「喪服既除,然後乃葬,則其服何服?」子思 曰:「三年之喪,未葬,服不變,除何有焉?」乃知古之人有 不幸有故,不得葬其親者,雖踰三年不除服,其心所 痛,在於未葬。以為與未及三月者同實也。與未及三 月者同實,斯不得計時而即吉矣。何也?喪之即吉,始 於虞而成於禫。虞之為禮,起於既葬,送形而往,迎精 而反,故為虞以安之。未葬則無所為而虞,不虞則卒 哭而祔,皆無所為而舉。卒哭與祔不得舉,又何為而 可以練?何為而可以祥且禫?故雖踰三年,與未及三 月者同實也。未及三月,而欲舉祥禫之禮,行道之人 弗忍矣。斯其所以可以除而弗除與?斯其所以寧斂 形還葬,縣棺而封,而必不敢為溢望奢求,以至於久 而不葬也與?由是言之,則人子之未葬其親者,未可 以虞,未可以卒哭也。未可以虞,未可以卒哭,而可以 服官乎?反末代之澆風,舉百王之墜制,必有聖人起 而行之者。

陳可大曰:「以麻終月數者,期以下至緦之親,以主人 未葬,不得變葛,故服麻以至月數足而除,不待主人 喪後之除也。然其服猶必收藏以俟送葬也。未葬之 喪期已下至緦之親,且不得變葛,而為之子者,乃循 葬畢之制而練、而祥、而禫,是則今之人其無父母也 久矣。」

魏劉仲武娶毌丘氏,生子正舒、正則。及毌丘儉敗,仲 武出其妻,更娶王氏,生陶。仲武為毌丘氏立別舍而 不告絕。及毌丘氏卒,正舒求祔葬,陶不許。正舒不釋 服,訟於上下,泣血露骨,衰裳綴絡,數十年弗得,以至 死亡。宋海虞令何子平,母喪去官,哀毀踰禮。屬大明 末,東土饑荒,繼以師旅,八年不得營葬,晝夜號哭,常 如袒括之日。冬不衣絮,夏不就清涼。一日以米數合 為粥,不進鹽菜。所居屋敗,不蔽風日,兄子伯興欲為 葺理,子平不肯,曰:「我情事未申,天地一罪人耳,屋何 宜覆。」蔡興宗為會稽太守,甚加矜重,為營冢壙。梁殷 不佞為武康令,會江陵陷而母卒,道路隔絕,不得奔 赴,四載之中,晝夜號泣。及陳高祖受禪,起為戎昭將 軍,除婁令,至是四兄不齊,始迎喪柩歸葬。不佞居處 禮節,如始聞喪,若此者又三年。唐歐陽通為中書舍 人,丁母憂,以歲凶未葬,四年居廬不釋服,冬月家人 密以氈絮置所眠席下,通覺大怒,遽令撤之。元孫瑾 父喪,停柩四載,衣不解帶。此數事可為不得已而停 喪者之法。

近年亦有一二知禮之士,未克葬而不變服者,而或 且譏之曰:夫飲酒食肉處內,與夫人間之交際往來, 一一如平人,而獨不變衣冠,則文存而實亡也。文存 而實亡,近於為名。然則必并其文而去之,而後為不 近名邪?子貢欲去告朔之餼羊,子曰:「賜也,爾愛其羊, 我愛其禮。」嗚呼!夫習之難移久矣。自非大賢中人之 情,鮮不動於外者。聖人為之弁冕衣裳佩玉以教恭, 衰麻以教孝,介胄以教武,故君子恥服其服而無其 容。使其未葬而不釋衰麻,則其悲哀之心,痛疾之意, 必有觸於目而常存者,此子游所謂以故興物而為 孝子仁人之一助也,奚為其必去之也?《詩》曰:「庶見素 韠兮,我心蘊結兮,聊與子如一兮。」哀公問曰:「紳、委、章 甫,有益於仁乎?」孔子作色而對曰:「君胡然焉?衰麻苴 杖者,志不存乎樂,非耳弗聞,服使然也。」後之議禮者, 必有能擇於斯者矣。

侈於殯埋之飾,而民遂至於不葬其親;豐於資送之 儀,而民遂至於不舉其女。於是有反本尚質之思。而 老氏之書,謂禮為忠信之薄而亂之首,則亦過矣。豈 知召南之女,迨其謂之?而夫子之告子路曰:「斂首足 形,還葬而無槨,稱其財。」斯之謂禮。何至如《鹽鐵論》之 云:「送死殫家,遣女滿車。」齊武帝詔書之云:「斑白不婚, 露棺累葉」者乎?馬融有言:「嫁娶之禮儉,則婚者以時 矣;喪祭之禮約,則終者掩藏矣。」林放問禮之本,孔子 曰:「禮,與其奢也,寧儉。」其正俗之先務乎。

晉武帝太康中,前太子洗馬郄詵寄止衛國文學講 堂十餘年。母亡不致喪,歸便於堂北壁外下棺,謂之 假葬,三年即吉。詔用為征東參軍。論者以為不合禮。 《鄭志》曰:「趙商問主喪者不除。今人違離邦族,假葬異 國,禮不大備,要亦有反土之意。三年闋矣,可得除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