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12 (1700-1725).djvu/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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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曰:「葬者送親之終,假葬法。後代巧偽,反可以難禮 乎?」

古人改殯之禮,必反於宮寢,不拘即遠之制。齊莊公 以襄公二十五年為崔杼所弒,葬諸士孫之里。二十 八年,「崔慶既死,十二月乙亥朔,齊人遷莊公,殯於大 寢,以其棺尸崔杼於市。」二十九年「二月癸卯,齊人葬 莊公於北郭。」夫自郭外之葬,歷三年之久,出而遷之 路寢,為之改殯,不以宮廷為忌,不以兵死為嫌。古人 送往慎終之禮如此。漢和帝以梁貴人酷沒,斂葬禮 闕,乃改殯於承光宮,追服喪制。蓋附身附棺之物,人 子所宜自盡。若宋之高宗,於梓宮入境,即承之以槨, 上以欺其先人,下以欺其百官兆姓,誠千古之罪人 矣。

火葬之俗,盛行於江南,自宋時已有之。《宋史》紹興二 十七年,監登聞鼓院范同言:「今民俗有所謂火化者, 生則奉養之具,唯恐不至,死則燔爇而捐棄之。國朝 著令,貧無葬地者,許以官地安葬。河東地狹人眾,雖 至親之喪,悉皆焚棄。韓琦鎮并州,以官錢市田數頃, 給民安葬,至今為美談。」然則承流宣化,使民不畔於 「禮法,正守臣之職也。事關風化,理宜禁止。仍飭守臣 措置荒閒之地,使貧民得以收葬。」從之。景定二年,黃 震為吳縣尉,《乞免再起化人亭狀》曰:「照對本司久例, 有行香寺曰通濟,在城外西南一里。本寺久為焚人 空亭約十間以罔利,合城愚民悉為所誘,親死即舉 而付之烈燄,餘骸不化則又舉而投」之深淵。哀哉!斯 人何辜,而遭此身後之大戮邪!震久切痛心,以人微 位下,欲言未發,乃五月六日夜,風雷驟至,獨盡撤其 所謂焚人之亭而去之。意者穢氣彰聞,冤魂共訴。皇 天震怒,為絕此根。越明日,據寺僧發覺陳狀,為之備 申使府,蓋亦幸此亭之壞耳。案吏何人,敢受寺僧之 囑?行下本司,勒令監造。震竊謂此亭為焚人之親設 也。人之焚其親,不孝之大者也,此亭其可再也哉!謹 案古者小斂、大斂,以至殯葬,皆擗踊,為遷其親之尸 而動之也。況可得而火之邪?舉其尸而畀之火,慘虐 之極,無復人道。雖蚩尤作五虐之法,商紂為炮烙之 刑,皆施之於生前,未至戮之於死後也。《展禽》謂「夏父 弗忌」必有殃,既葬,焚煙徹於上,或者天實災之,然謂 之殃,則凶可知也。楚子期欲焚麇之師,子西戒不可, 雖敵人之尸,猶有所不忍也。衛侯掘褚師定子之墓, 焚之於平莊之上,殆自古以來所無之事。田單守即 墨之孤邑,積五年,思出萬死一生之計以激其民,故 襲用其毒,誤燕人掘齊墓,燒死人。齊人望之涕泣,怒 十倍而齊破燕矣。然則焚其先人之尸,為子孫者所 痛憤而不自愛其身,故田單思之五年,出此詭計以 誤敵也。尉佗在粵,聞漢掘燒其先人冢,陸賈明其不 然,與之要約,亦曰:「反則掘燒王先人冢耳。」舉至不可 聞之事以相恐,非忍為之也。尹齊為淮揚都尉,所誅 甚多,及死,仇家欲燒其尸,尸亡去歸葬,說者謂其尸 飛去。夫欲燒其尸,仇之深也。欲燒之而尸亡,是死而 有靈,猶知燒之可畏也。漢廣川王去,淫虐無道,其姬 昭信,共殺幸姬王昭平、王地餘及從婢三人。後昭信 病,夢昭平等乃掘其尸,皆燒為灰,去與昭信旋亦誅 死。王莽作「焚如」之刑,燒陳良等,亦遂誅滅。東海王越 亂,晉石勒剖其棺,焚其尸,曰:「亂天下者,此人也,吾為 天下報之。」夫越之惡固宜至此,亦石勒之酷而忍為 此也。王敦叛逆,有司出其尸於瘞,焚其衣冠斬之。所 焚猶衣冠耳,唯蘇峻以反誅,焚其骨。楊元感反隋,亦 掘其父冢,焚其骸骨。慘虐之門既開,因以施之極惡 之人,然非治世法也。隋為仁壽宮,役夫死道上,「楊素 焚之,上聞之不悅。」夫淫刑如隋文,且不忍焚人,則痛 莫甚於焚人者矣。蔣元暉瀆亂宮闈,朱全忠殺而焚 之,一死不足以盡其罪也。然殺之者常刑,焚之者非 法。非法之虐,且不可施之誅死之罪人,況可施之父 母骨肉乎?世之施此於父母骨肉者,又往往拾其遺 燼而棄之水,則宋誅太子劭、逆黨王鸚鵡、嚴道育,既 焚而揚灰於河之故智也,慘益甚矣。而或者乃以焚 人為佛法。然聞佛之說,「戒火自焚也。今之焚者,戒火 邪?人火邪?自焚邪?其子孫邪?佛者,外國之法。今吾所 處,中國邪?外國邪?有識者為之痛惋久矣。今通濟寺 僧焚人之親以罔利。傷風敗俗,莫此為甚。天幸廢之, 何可興之?欲望」台慈,矜生民之無知,念死者之何罪, 備牓通濟寺,風雷已壞之焚人亭,不許再行起置。其 於哀死慎終,實非小補。然自宋以來,此風日盛。國家 雖有漏澤園之設,而地窄人多,不能遍葬,相率焚燒, 名曰「火葬」,習以成俗。謂宜每里給空地若干為義冢, 以待貧民之葬。除其租稅,而更為之嚴禁焚其親者 以不孝罪之,庶乎禮教可興,民俗可厚也。嗚呼!古人 於服器之微,猶不敢投之於火,況敢焚及於尸柩乎? 茶毗之教,始於沙門,塞外之風,被於華夏。辛有之適 伊川,其亦預見之矣。為國以禮,後王其念之哉!《列 子》言,秦之西有義渠之國者,其親戚死,聚柴積而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