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12 (1700-1725).djvu/123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春秋文公二年》「冬,公子遂如齊納幣。」《公羊傳》:「納幣不 書,此何以書?譏。何譏」爾?喪娶也。娶在三年之外,則何 譏乎喪娶?三年之內不圖婚。何休注曰:「僖公以十二 月薨,至此未滿二十五月。又禮,先納采、問名、納吉乃 納幣。」此四者,皆在三年之內,故云爾。然則納幣猶譏, 而況於婚嫁乎?唐高宗永徽中,衡山公主將出降長 孫氏,議者以時既公除,合行吉禮。于志寧上疏言:「『『『《禮 記》曰:『女子十五而笄,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而嫁』。鄭 元云:『有故謂遭喪也』。《春秋》書魯莊公如齊納幣』,杜預 云:『母喪未再期而圖婚』,二傳不譏,失禮明故也』。此則 史策具載,是非歷然,斷在聖情,不待問於臣下。其有 議者云:準制,公除之後,須並從吉』。此漢文創制其儀, 為天下百姓至於公主,服是斬衰,縱使服隨例除,無 宜情隨例改。心喪之內,方復成婚,非惟違於禮經,亦 是人情不可。伏惟陛下嗣膺寶位,臨統萬方,理宜繼 美羲、軒,齊芳湯禹,弘獎仁孝之日,敦崇名教之秋。伏 願遵高宗之令軌,略孝文之權制。國家於法無虧,公 主情禮得畢。」於是詔公主待三年服闋,然後成禮。豈 非有國之典,本於天經地義,故守禮之臣,猶得引經 而爭者哉。

《晉書載記》言:「石勒下書,禁國人不聽在喪嫁娶。」《金史。 章宗紀》:承安五年三月戊辰,定妻亡服內昏娶聽離 法。七月癸亥,定居祖父母喪昏娶聽離法,僭國。「朝 猶然。」今人反不講此。

《唐書李訓傳》,文宗召見,訓以衰麤難入禁中,令戎服, 號「王山人。」《宋史蔡挺傳》,仁宗欲知契丹事,召對便殿。 挺時有父喪,聽以衫帽入。則唐宋有喪者,不敢假公 服也。今人干謁官長,輒易青黑,與常人無異,是又李 訓之不如乎?

記曰:「奔喪者,自齊衰以下。」是古人於期功之喪,無有 不奔者。《太祖實錄》,洪武二十三年閏四月甲戌,除期 年奔喪之制。先是,百官聞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喪, 俱得奔赴。至是,吏部言:「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皆期 年服,若俱令奔喪守制,或一人連遭數喪,或道路數 千里,則居官日少,更易繁數,曠官廢事。今後除父母 及祖父母承重者丁憂外,其餘期服,不許奔喪。」詔從 之。此出於一時權宜之政。沿習以來,至三百年,遂以 不奔喪守制為禮法之當然,而倍死亡哀,多見於搢 紳之士矣。

「三代聖王教化之事,其僅存於今日者,唯服制而已。 喪亂以來,浸已廢墜。竊謂父母之喪,自非金革不得 起復,著之《國典》,人人所知。其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 之喪,並依洪武初年之制,許令解官奔赴,服滿補職。 其他雖持重服而不去官者,及大功以下喪者,京官 許以素服朝參,不預慶賀。」唐元宗開元二十五年十 一月丁亥,御史大夫李適之奏:「每當正旦,及緣大禮, 應朝官并六品清官,並衣朱衣。六品已下,並許著褲 褶。朔望日,文武朝集使,並服褲褶。如有慘故,準式不 合著朱衣褲褶。其日聽不入朝,暢當傳入公門變服。」 今期喪已下,慘制是也。

在外諸司,素服治事,祭祀宴會,俾佐貳攝之。未任之 官無得謁選。生員但歲考不赴科舉,庶人之家不許 嫁娶。十五月禫後復故。其有期功喪,宴會作樂者,官 員罷職,士子黜退。仍書之《申明亭》,以示清議,庶幾民 德歸厚。若夤緣干請之風,亦不待禁而衰止矣。 昔時見有司丁父母憂,聞訃奔喪,不出半月。近議必 令交「代,方許離任,至有欠庫未補,服闋猶不得歸者。 是則錢糧為重,倫紀為輕,既乖宰物之方,復失使臣 之禮。其弊之由,始於刻削太過。蓋昔者錢糧掌於縣 丞,案牘掌於主簿,稅課掌於大使,為令者稽其要而 無所與焉。又皆俸足以贍其用,而不取之庫藏。故聞 訃遄行無所留滯,而亦不見有那移侵欠之事」,今則 州縣之中,錐刀之末,上盡取之,而大吏之誅求,尤苦 不給。庫藏罄乏,報以虛文,至於近年,天下無完庫矣。 即勒令交代,亦不過應之以虛文。徒滋不孝之官,而 無益於國計盈虛之數也。嗚呼!君人者亦知養廉為 致孝之源乎!

陶侃謂王貢曰:「杜弢為益州刺史,盜用庫錢,父死不 奔喪。卿本佳人,何為隨之也?天下寧有白頭賊乎?」貢 遂來降,而弢敗走。今日居官之輩,大半皆如杜弢,然 如此之人,作賊亦不能成也。

史言,梁高祖丁文皇帝憂時,為齊隨王鎮西諮議參 軍,在荊鎮,髣髴奉問,便投劍星馳,不復寢食,倍道前 行,憤風驚浪,不暫停止。及居帝位,立七廟,月中再過。 每至展拜,常涕泗滂沱,哀動左右。然則明王孝治天 下,而不遺小國之臣,必有使之各盡其情者矣。 《晉書》言姚興下書:「將帥遭大喪,非在疆場險要之所, 皆聽」奔赴。及期,乃從王役。宋岳飛乞終母喪,以張憲 攝軍事,步歸廬山。《元史》言:成宗詔軍官除邊遠出征, 其餘遇祖父母、父母喪,依民官例立限奔赴。然則今 制,武官不丁憂,非一道同倫之義也。《國史》言,洪武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