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12 (1700-1725).djvu/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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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江南名族。太夫人恭儉仁愛而有禮,初封福昌縣太

君,進封樂安、安康、彭城三郡太君。自其家少微時,治 其家以儉約,其後常不使過之,曰:「吾兒不能苟合於 世,儉薄所以居患難也。」其後修貶夷陵,太夫人言笑 自若,曰:「汝家故貧賤也,吾處之有素矣。汝能安之,我 亦安矣。」自先公之亡二十年,修始得祿而養。又十有 二年,列官于朝,始得贈封其親。又十年,修為龍圖閣 直學士、尚書吏部郎中、留守南京太夫人以疾終于 官舍,享年七十有二。又八年,修以非才入副樞密,遂 參政事。又七年而罷。自登二府,天子推恩,褒其三世。 蓋自嘉祐以來,逢國大慶,必加寵錫。皇曾祖府君,累 贈金紫光「祿大夫、太師、中書令。曾祖妣,累封楚國太 夫人。皇祖府君,累贈金紫光祿大夫、太師、中書令,兼 尚書令;祖妣,累封吳國太夫人。皇考崇公,累贈金紫 光祿大夫、太師、中書令,兼尚書令;皇妣累封越國太 夫人。今上初郊,皇考賜爵為崇國公,太夫人,進號魏 國。」于是小子修泣而言曰:「嗚呼!為善無不報,而遲速 有時,此理之常也。」惟我祖考積善成德,宜享其隆。雖 不克有于其躬,而賜爵受封,顯榮褒大,實有三朝之 錫命,是足以表見于後世而庇賴其子孫矣。乃列其 世譜,具刻于碑。既又載我皇考崇公之遺訓、太夫人 之所以教而有待于修者,並揭于阡。俾知夫小子修 之德薄能鮮,遭時竊位,而幸全大節、不辱其先者,其 來有自。「熙寧三年,歲次庚戌四月辛酉朔十有五日 乙亥,男推誠保德崇仁翊戴功臣、觀文殿學士、特進、 行兵部尚書、知青州軍州事、兼管內勸農使、充京東 東路安撫使、上柱國、樂安郡開國公、食邑四千三百 戶、食實封一千二百戶修表。」

《論魏王在殯乞罷秋宴劄子》
蘇軾

元祐三年八月二十一日,翰林學士朝奉郎知制誥 兼侍讀蘇軾劄子奏。臣近准軨轄教坊所關到撰秋 宴致語等文字。臣謹按《春秋左氏傳》,昭公九年,晉荀 盈如齊,卒於戲陽,殯于絳。未葬,晉平公飲酒樂膳,宰 屠蒯趍,入酌以飲工,曰:「汝為君耳,將司聰也。」辰在子 卯,謂之疾日。君徹燕樂,學人舍業,為疾故也。君之卿 「佐,是謂股肱。股肱或虧,何痛如之?汝弗聞而樂,是不 聰也。」公說,徹樂。又按昭公十五年,晉荀躒如周葬穆 后,既葬除喪。周景王以賓,燕叔向譏之,謂之樂憂。夫 晉平公之於荀盈,蓋無服也;周景王之於穆后,蓋期 喪也。無服者未葬而樂,屠蒯譏之;期喪者已葬而燕 叔向譏之。書之史冊,至今以為非。仁宗皇帝以宰相 富弼母在殯,為罷春宴,傳之天下,至今以為宜。今魏 王之喪,未及卒哭,而禮部太常寺皆以謂天子絕期, 不妨燕樂。臣竊非之。若絕期可以燕樂,則《春秋》何為 譏晉平公、周景王乎?魏王之親,孰與卿佐?遠比荀盈, 近比富弼之母,輕重亦有間矣。魏王之葬,既以陰陽 拘忌,別擇年月,則當準《禮》,以諸侯五月為葬期。自今 年十一月以前,皆為未葬之月,不當燕樂,不可以權 宜郊殯,便同已葬也。臣竊意皇帝陛下篤於仁孝,必 罷秋宴,不待臣言,但至今未奉指揮,緣上件教坊致 語等文字,準令合於燕前一月進呈,臣既未敢撰,亦 不敢稽延,伏乞詳酌,如以為當罷,只乞自皇帝陛下 聖意施行,更不降出臣文字。臣忝備侍從,切陪講讀, 不欲使人以絲毫議及聖明,故不敢不奏。取進止。

《乞改居喪婚娶條狀》
前人

元祐八年三月日,端明殿學士兼翰林侍讀學士左 朝奉郎守禮部尚書蘇軾狀奏。臣伏見元祐五年秋 頒條貫:諸民庶之家,祖父母、父母老疾,無人供侍,子 孫居喪者,聽尊長自陳,驗實婚娶。右臣伏以人子居 父母喪,不得嫁娶。人倫之正,王道之本也。《孟子》論禮 色之輕重,不以所重徇所輕。喪三年為二十五月,使 嫁娶有二十五月之遲,此色之輕者也。「釋喪而婚會, 鄰於禽犢」,此禮之重者也。先王之政,亦有適時從宜 者矣,然不立居喪嫁娶之法者,所害大也。近世始立 女居父母喪及夫喪,而貧乏不能自存,並聽百日外 嫁娶之法,既已害禮傷教矣,然猶或可以從權而冒 行者,以女弱不能自立,恐有流落不虞之患也。今又 使男子為之,此何義也哉?男年至於可娶,雖無兼侍, 亦足以養父母矣。今使之釋喪而婚會,是直使民以 色廢禮耳,豈不過甚矣哉!《春秋》《禮經》記禮之變,必曰 「自某人始」,使秉直筆者書曰「男子居父母喪得娶妻」, 自元祐始。豈不為當世之病乎!臣謹按此法本因卭 州官吏妄有起請,當時法官有失考論,便為立法。臣 備位秩宗,前日又因《邇英進讀》,論及此事,不敢不奏。 伏望聖慈特降指揮,削去上條,稍正禮俗。謹錄奏聞, 伏候敕旨。

《大行太皇太后靈駕發引文》定州
前人

因山告成,同軌畢至,玉衣永閟,風馭莫追。萬國山河, 尚憑於坤載;四方老穉,遽失於母慈。欲強名言,難形 德化,積此九年之澤,輔成百世之安。乃眷中山,控臨 朔埜,華戎異服,涕慕同聲。目斷東朝,永絕簾帷之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