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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

 第一百一卷目錄

 喪葬部紀事三

禮儀典第一百一卷

喪葬部紀事三

《宋書謝方明傳》,「方明父沖,為孫恩所殺,伯父吳興太 守邈在郡,孫恩寇會稽,諸郡響應,賊至被害。初,邈舅 子長樂馮嗣之與恩通謀,劉牢之、謝琰等討恩,恩走 入海,方明結邈門生義故,得百餘人,掩討嗣之等,悉 擒而手刃之。於時荒亂之後,吉凶禮廢,方明合門遇 禍,資產無遺,而營舉凶事,盡其力用,數月之間,葬送」 並畢,平世備禮,無以加也。

《孔琳之傳》:「琳之父憂去官,服闋,補太尉主簿。眾官獻 便宜,琳之建議曰:『凶門柏裝,不出禮典,起自末代,積 習生常,遂成舊俗。爰自天子,達於庶人,誠行之有由, 卒革必駭。然苟無關於情而有衍禮度,存之未有所 明,去之未有所失,固當式遵先典,釐革後謬,況復兼 以游費,實為民害者乎?凡人士喪禮,多出閭巷,每有』」 此須,動數十萬,損民財力,而義無所取。至於寒庶,則 人思自竭,雖復室如懸罄,莫不傾產殫財。所謂「葬之 以禮」,其若此乎!謂宜謹遵先典,一罷凶門之式,表其 素扇,足以示凶。

《鄭鮮之傳》:鮮之初為桓偉輔國主簿。先是兗州刺史 滕恬為丁零翟遼所沒,屍喪不反。恬子羨仕宦不廢, 議者嫌之。桓元在荊州,使群僚博議,鮮之議曰:「名教 大極,忠孝而已,至乎變通抑引,每事輒殊,本而尋之, 皆是求心而遺跡。跡之所乘,遭遇或異,故聖人或就 跡以助教,或因跡以成罪,屈申與奪,難可等齊,舉其」 阡陌,皆可略言矣。天可逃乎?而伊尹廢君;君可脅乎? 而鬻權見善;忠可愚乎?而箕子同仁。自此以還,殊實 而齊聲,異譽而等美者,不可勝言。而欲令百代之下, 聖典所闕,正斯事於一朝,豈可易哉!然立言明理,以 古證今,當使理厭人情。如滕、羨情事者,或終身隱處, 不關人事;或昇朝理務,無譏前哲。通《滕》者則以無譏 為證,塞《滕》者則以隱處為美,折其兩中,則異同之情 可見矣。然無譏前哲者,厭情之謂也。若王陵之母,見 烹于楚,陵不退身窮居,終為社稷之臣,非所榮也。鮑 勛蹇諤魏朝,亡身為效,觀其志,非貪爵也。凡此二賢, 非《滕》之諭。夫聖人立教,猶云「有禮無時,君子不行。」有 禮無時,政以事有變「通,不可守一故爾。若滕以此二 賢為證,則恐人人自賢矣。」若不可人人自賢,何可獨 許其證?譏者兼在於人,不但獨證其事。漢魏以來,記 闕其典,尋而得者無幾人?至乎大晉中朝及中興之 後,楊臻則七年不除喪,三十餘年不關人事,溫公則 見逼於王命,庾左丞則終身不著袷,高世遠則為王 右軍、何驃騎所勸割,無有如《滕》之易者也。若以衰麻, 非為哀之主,無所復言矣。文皇帝以東關之役,尸骸 不反者,制其子弟,不廢婚宦,明此孝子,已不自同於 人倫,有識已審其可否矣。若其不爾,居宗輔物者,但 當即聖人之教,何所復明制於其間哉?及至永嘉大 亂之後,王敦復申東關之制於中興,原此是為國之 大計,非謂訓範人倫盡於此也。何以言之?父讎明不 同戴天日而為國,不可許復讎,此自以法奪情,即是 《東關》《永嘉》之喻也。何妨綜理王務者,布衣以處之,明 教者自謂世非橫流,凡士君子之徒,無不可仕之理, 而雜以情譏,謂宜在貶裁爾。若多引前事以為通證, 則孝子可顧法而不復讎矣。文皇帝無所立制於東 關,王敦無所明之於《中興》,每至斯會,輒發之於宰物, 是心可不喻乎!且夫求理當先以遠大。若滄海橫流, 家國同其淪溺。若不仕也,則人有餘力;人有餘力,則 國可至乎亡,家可至乎滅。當斯時也,匹婦猶亡其身, 況大丈夫哉!既其不然,天下之才,將無所理。滕但當 盡陟岵之哀,擬不仕者之心,何為證喻前人以自通 乎?且名為大才之所假,而小才之所榮,榮與假乘常, 己有慚,德無欣,工進何有情事乎?若其不然,則工進 無欣,何足貴於千載之上耶?苟許小才榮其位,則滕 不當顧常疑以自居乎?所謂柳下惠則可,我則不可 也。且有生之所宗者聖人,聖人之所為教者禮法即 心而言,則聖人之法不可改也。而秦以郡縣治天下, 莫之能變;漢文除肉刑,莫之能復。彼聖人之為法,猶 見改於後王,況滕賴前人而當必通乎?若人皆仕,未 知斯事可俟後聖與不?況仕與不仕,各有其人,而不 仕之所引,每感三年之下,見議者弘通,情紀每傍《中 庸》,又云「若許譏滕,則恐亡身致命之士」,以此而不盡, 何斯言之過與?夫忠烈之情,初無計而後動。若計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