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12 (1700-1725).djvu/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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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褚淵傳》:淵薨時,司空掾屬以淵未拜,疑應為吏敬不。

王儉議:依禮,婦在塗,聞夫家喪,改服而入。今掾屬雖 未服勤,而吏節稟於天朝,宜申禮敬。司徒府史又以 淵既解職,而未恭後授府,猶應上服與不?儉又議:「依 中朝士孫,德祖從樂陵遷為陳留,未入境,樂陵郡吏 依見君之服,陳留迎吏依娶女有吉日齊衰弔,司徒 府宜依居官制服。」

《王儉傳》:「儉領中書監,參長選事。其年疾,上親臨視。薨 年三十八。吏部尚書王晏啟及儉喪,上答曰:儉年德 富盛,志用方隆,豈意暴疾,不展救護,便為異世。奄忽 如此,痛酷彌深。其契闊艱運,義重常懷,言尋悲切,不 能自勝。痛矣奈何!往矣奈何!詔衛軍文武及臺所兵 仗可悉停,待葬追贈太尉,侍中中書監如故,給節,加」 羽葆鼓吹,增班劍為六十人。葬禮依故太宰文簡公 褚淵故事,冢墓材官營辦。諡「文憲公。」

《王琨傳》:琨歷侍中。建元四年,太祖崩。琨聞國諱,牛不 在宅,去臺數里,遂步行入宮。朝士皆謂琨曰:「故宜待 車,有損國望。」琨曰:「今日奔赴皆應爾。」遂得病卒。 《張緒傳》:緒卒,遺命作蘆葭轜車,靈上置杯水香火,不 設祭。從弟融敬重緒,事之如親兄,齎酒于緒靈前酌 飲慟哭曰:「阿兄風流頓盡。」

《竟陵文宣王子良傳》:初,豫草王嶷葬金牛山,文惠太 子葬夾石,子良臨送,望祖硎山,悲感歎曰:「北瞻吾叔, 前望吾兄,死而有知,請葬茲地。」既薨,遂葬焉。

《梁書袁昂傳》:「昂丁內憂,哀毀過禮,服未除而從兄彖 卒。昂幼孤,為彖所養,乃制期服。人有怪而問之者,昂 致書以喻之曰:竊聞禮由恩斷,服以情伸,故小功他 邦,加制一等。同爨有緦,明之典籍。孤子夙以不天,幼 傾乾廕,資敬未奉,過庭莫承。藐藐沖人,未達朱紫。從 兄提養訓教,示以義方,每假其談價,虛其聲譽,得及」 人次,實亦有由。兼開拓房宇,處以華曠,同財共有,恣 其取足,爾來三十餘年,憐愛之至,無異于己。姊妺孤 姪,成就一時,篤念之深,在終彌固,此恩此愛,畢壤不 追。既情若同生,而服為諸從,言心即事,實未忍安。昔 馬稜與弟毅同居,毅亡,稜為心服三年,由也之不除 喪,亦緣情而致制。雖識不及古,誠懷感慕。常願千秋 之後,從服期齊,不圖門衰禍集,一旦草土殘息,復罹 今酷,尋惟痛絕,彌劇彌深。今以餘喘,欲遂素志,庶寄 其罔慕之痛,少申無已之情。雖《禮》無明據,乃事有先 例,率迷而至,必欲行之。君問禮所歸,謹以諮白。臨紙 哽咽,言不識次。

《南史司馬筠傳》:梁天監七年,安成國太妃陳氏薨,詔 禮官議皇太子慈母之服。筠引鄭元說,服止卿大夫, 不宜施之皇子。武帝以為不然,曰:「《禮》言慈母有三條: 一則妾子無母,使妾之無子者養之,命為母子,服以 三年。《喪服齊衰章》所言『慈母如母』是也;二則嫡妻之 子無母,使妾養之,雖均乎慈愛,但嫡妻之子,妾無為」 母之義,而恩深事重,故服以小功。《喪服小功章》所以 不直言慈母,而云庶母慈己者,明異於三年之慈母 也。其三則子非無母,擇賤者視之,義同師保而不無 慈愛,故亦有慈母之名。師保無服,則此慈母亦無服 矣。《內則》云:「擇於諸母與可者,使為子師。其次為慈母, 次為保母。」此其明文。言擇諸母,是擇人而為此三母, 非謂擇取兄弟之母也。子游所問,自是師保之慈,非 三年小功之慈也。故夫子得有此答,豈非師保之慈 母無服之證乎!鄭元不辨三慈,混為訓釋,引彼「無服」 以註「慈己」,後人致謬,實此之由。於是筠等請依制改 定嫡妻之子母沒,為父妾所養,服之五月,貴賤並同, 以為永制。

《梁書昭明太子傳》,「普通三年十一月,始興王憺薨。舊 事以東宮禮絕,傍親書翰,並依常儀。太子意以為疑, 命僕射劉孝綽議其事。孝綽議曰:按張鏡撰《東宮儀 記》,稱三朝發哀者,踰月不舉樂,鼓吹寢奏。服限亦然。 尋傍絕之義,義在去服,服雖可奪,情豈無悲,鐃歌輟 奏,良亦為此。既有悲情,宜稱兼慕,卒哭之後,依常舉」 樂稱悲竟。此理例相符。謂猶應稱兼慕。至卒哭,僕射 徐勉、左率周捨、家令陸襄,並同孝綽議。太子令曰:「張 《鏡儀記》云:『依士禮,終服月稱慕悼』。又云:『凡三朝發哀 者,踰月不舉樂』。劉僕射議云:『傍絕之義,義在去服,服 雖可奪,情豈無悲?卒哭之後,依常舉樂稱悲竟。此理 例相符。尋情悲之說,非止卒哭之後』」,緣情為論,此自 難一也。用張鏡之舉樂,棄張鏡之稱悲,一鏡之言,取 捨有異,此自難二也。陸家令云「多歷年所」,恐非事證, 雖復累稔所用,意常未安。近亦常經以此問外,由來 立意,謂猶應有慕悼之言。張豈不知舉樂為大,稱悲 事小,所以用小而忽大,良亦有以。至如元正六佾,事 為國章,雖情或未安,「而禮不可廢。鐃吹軍樂,比之亦 然。《書疏》方之,事則成小,差可緣心。聲樂自外,書疏自 內,樂自他,書自已。劉僕射之議,即情未安,可令諸賢 更共詳衷。」司農卿明山賓、步兵校尉朱异議稱「慕悼 之解,宜終服月。」於是令付典書遵用,以為永準。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