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12 (1700-1725).djvu/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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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請除釋。竊以雖曰「王姬」,終成下嫁之禮;公則主之, 猶在移天之義。況復三年之喪,自上達下,及期釋服, 在禮未詳。然夫婦則人倫攸始,喪紀則人道至大,苟 不重之,取笑君子。故鑽燧改火,責以居喪之速;朝祥 暮歌,譏以忘哀之早。然誼雖不自彊,爵位已重,欲為 無禮,其可得乎!乃薄俗傷教,為父則「不慈;輕禮易喪, 致婦於無義。若縱而不正,恐傷風俗。請付法推科。」有 詔勿治。

《劉子翊傳》:子翊為侍御史,時永寧令李公孝四歲喪 母,九歲外繼其後,父更別娶後妻,至是而亡。河間劉 炫以無撫育之恩,議不解任。子翊駁之曰:「《傳》云:『繼母 如母,與母同也。當以配父之尊,居母之位,齊杖之制, 皆如親母。又為人後者,為其父母期報。期者,自以本 生,非殊親之與繼也。父雖自處傍尊之地,於子之情』」, 猶須隆其本重。是以《令》云:「為人後者,為其父母並解 官,申其心喪。父卒母嫁,為父後者,雖不服,亦申心喪。 其繼母嫁,不解官。」此專據嫁者生文耳。將知繼母在 父之室,則制同親母,若謂非有撫育之恩,同之行路, 何服之有乎?服既有之,心喪焉可獨異?三省令旨,其 義甚明。今言令許不解,何其甚謬!且後人者為其父 母期,未有變隔,以親繼,親繼既等,故知心喪不殊。《服 問》云:「母出則為繼母之黨服。」豈不以出母族絕,推而 遠之,繼母配父,引而親之乎?子思曰:「為伋也妻,是為 白也。母,不為伋也妻,是不為白也母。」定知服以名重, 情因父親,所以聖人敦之以孝慈,弘之以名義,是使 子以名服同之親母,繼以義報,等之己生。如謂繼母 之來,在子出之後,制有淺深者,考之經傳,未見其文。 譬出後之人,所後者初亡,後之者始至,此復可以無 撫育之恩而不服重乎?昔長沙人王毖,漢末為上計 詣京師,既而吳魏隔絕,毖於內國更娶生子昌。毖死 後為東平相。始知吳之母亡,便情繫居重,不攝職事, 於時議者不以為非。然則繼母之與前母,於情無別。 若要以撫育始生服制,王昌復何足云乎!又晉鎮南 將軍羊祜無子,取弟子伊為子。祜薨,伊不服重。祜妻 表聞伊辭曰:「伯生存養己」,伊不敢違。然無父命,故還 本生。尚書彭禮議:「子之出養,必由父命。無命而出,是 為叛子。」於是下詔從之。然則心服之制,不得緣恩而 生也。論云:「禮者稱情而立文,仗義而設教,還以此義, 諭彼之情。稱情者,稱如母之情,仗義者,仗為子之義。」 名義分定,然後能尊父順名,崇禮篤敬。苟以母養之 恩,始成母子,則恩由彼至,服自己來,則慈母如母,何 得待父命?又云:「繼母慈母,本實路人,臨己養己,同之 骨血。若如斯言,子不由父」,縱有恩育,得如母乎?其慈 繼雖在三年之下,而居齊期之上,禮有倫例,服以稱 情。繼母本以名服,豈藉恩之厚薄也。至於兄弟之子, 猶子也,私昵之心實殊,禮服之制無二。彼言「以輕如 重」,自以不同;此謂「如重」之辭,即同重法。若使輕重不 等,何得為如?《律》云「准枉法者,但准其罪。」以枉法論者, 即同真法。律以弼刑,禮以設教。准者,准擬之名;以者, 即真之稱。「如」「以」二字,義用不殊。禮律兩文,所防是一。 將此明彼,足見其義。取譬伐柯,何遠之有?又論云:取 子為後者,將以供承祧廟,奉養己身,不得使宗子歸 其故宅,以子道事本父之後妻也。然本父後妻,因父 而得母稱,若如來旨,本父亦可無心喪乎?何直父之 後妻?《論》又云:「禮言舊君」,其尊豈復君乎?已去其位,非 復純臣,須言舊以殊之,別有所重,非復純孝,故言其 已見之目,以其父之文,是名異也。此又非通論。何以 言之?其舊訓殊,所用亦別,舊者易新之稱,其者因彼 之辭,安得以相類哉?至如《禮》云:「其父析薪,其子不克 負荷」,《傳》云:「衛雖小,其君在焉。」若「其父而有異,其君復 有異乎?斯不然矣!斯不然矣!今炫敢違禮乖令,侮聖 干法,使出後之子無情於本生;名義之分,有虧於風 俗。徇飾非於明世,彊媒糵於《禮經》。雖欲揚己露才,不 覺言之傷理。」事奏,竟從子翊之議。

《劉炫傳》:炫與諸儒修定五禮,授旅騎尉。吏部尚書牛 弘建議,謂禮,諸侯絕傍期,大夫降一等。今之上柱國 雖不同古諸侯,比大夫可也,官在第二品,宜降傍親 一等。議者多以為然。炫駮之曰:「古之仕者,宗一人而 已,庶子不得進,由是先王重適,其宗子有分祿之義, 族人與宗子雖疏遠,猶服衰三月,良由受其恩也。今 之仕者,位以才升,不限適庶,與古既異,何降之有?今 之貴者,多忽近親,若或降之,民德之疏,自此始矣。」遂 寢其事。

《中說事君篇》:銅川府君之喪,勺飲不入口者三日。營 葬具曰:「必儉也,吾家有制焉,棺槨無飾,衣衾而舉,帷 車而載,塗車芻靈,則不從五世矣。」既葬之曰:「自仲尼 已來,未嘗無誌也。」於是立墳,高四尺,不樹焉。

《周公》篇「子有內弟之喪,不飲酒食肉,郡人非之,子曰: 『吾不忍也。賦《載馳》』」,卒章而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