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16 (1700-1725).djvu/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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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八刻,太祝令進饌郎施饌。牲用繭栗二頭,群神用牛

一頭,醴用秬鬯,藉用白茅;元酒一器,器用匏陶,以瓦 樽盛酒,瓦圩斟酒,璧用蒼玉;蒯席各二,不設茵蓐,古 者席槁,晉江左用蒯車。駕出,百官應齋,及從駕填街 先置者,各隨申攝從事。」上水一刻,御服龍。平天冠, 升金根車,到壇東門外,博士、太常引入到黑攢,太祝 令跪執匏陶酒以灌地,皇帝再拜興,群臣皆再拜伏。 《治禮》曰:「興。」博士、太常引皇帝至南階,脫舄升壇,詣罍 盥,黃門侍郎洗爵,跪授皇帝,執樽郎授爵酌秬,鬯授 皇帝跪奠皇天神座前,再拜興。次詣太祖配天神座 前,執爵跪奠,如皇天之禮,南面北向一拜伏。太祝令 各酌福酒,合置一爵中,跪進,皇帝再拜伏。飲福酒訖, 博士、太常引帝從東階下還南階。謁者引太常升壇 亞獻,謁者又引光祿升壇終獻訖,各降階還本位。太 祝送神跪,執匏陶酒以灌地,興,直南行,出壇門。治禮 舉手白,群臣皆再拜伏。皇帝盤。《治禮》曰:「興。」博士跪曰: 「祠事畢,就燎。」博士、太常引皇帝就燎位,當壇東階。皇 帝南向立。太祝令以案奉玉璧、牲體、爵酒、黍飯諸饌 物,登柴壇施設之。《治禮》舉手曰:「可燎。」三人持火炬上, 火發,太祝令等各下壇。壇東西各二十人,以炬投壇。 火半,柴傾,博士仰白事畢,皇帝出,便坐解嚴。天子有 故,則三公行事,而太尉初獻。其亞獻猶終獻,太常、光 祿勳也。北郊齋夕,牲進熟,及乘輿百官到壇三獻,悉 如南郊之禮。唯事訖,太祝令牲玉饌物詣埳置牲上 訖,又以一牲覆其上。治禮,舉手曰:「可霾。」二十人,俱時 下土。填埳欲半,博士仰白,事畢帝出。自魏以來,多使 三公行事,乘輿罕出矣。魏及晉初,儀注雖不具存,所 損益漢制可知也。

大明二年正月親祀南郊並議至時遇雨遷用後辛殺牲薦血後有司行事詔可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大明二年正月辛亥,車駕祀南 郊。按《禮志》,大明二年正月丙午朔,有司奏,今月六 日南郊,輿駕親奉,至時或雨。魏世值雨,高堂隆謂應 更用後辛。晉時既出遇雨,顧和亦云宜更告。徐禪云: 「晉武之世,或用丙,或用己,或用庚,使禮官議正并詳。 若得遷日,應更告廟與不?」博士王燮之議稱:「遇雨遷 郊」,則先代成議。《禮傳》所記,辛日有徵。《郊特牲》曰:「郊之 用辛也,周之始,郊日以至。」鄭元注曰:「三王之郊,一用 夏正。用辛者,取其齋戒自新也。」又《月令》曰:「乃擇元日, 祈穀于上帝。」注曰:「元日謂上辛,郊祭天也。」又《春秋》載 郊有二:成十七年九月辛丑郊。《公羊》曰:「曷用郊,用正 月上辛。」哀元年四月辛巳郊。《穀梁》曰:「自正月至于三 月,郊之時也。以十二月下辛卜正月上辛;如不從,以 正月下辛卜二月上辛;如不從,以二月下辛卜三月 上辛。」以斯明之,則郊祭之禮,未有不用辛日者也。晉 氏或丙、或己、或庚,並有別議。武帝以十二月丙寅南 郊受禪,斯則不得用辛也。又泰始一年十一月己卯, 始并圜丘方澤,二至之祀,合於二郊。三年十一月庚 寅冬至,祀天,郊於圜丘。是猶用圜丘之禮,非專祈穀 之祭,故又不得用辛也。今之郊饗既行,夏時雖得遷 郊,謂宜猶必用辛也。徐禪所據,或為未宜。又按《郊特 牲》曰:「受命於祖廟,作龜於禰宮。」鄭元注曰:「受命,謂告 退而卜也。」則告義在郊,非為告曰。今日雖有遷,而郊 禮不異。「愚謂不宜重告。」曹郎朱膺之議:「『按先儒論郊, 其議不一。《周禮》有冬至日圜丘之祭,《月令》孟春有祈 穀於上帝』。鄭氏說:『圜丘祀昊天上帝,以帝嚳配,所謂 禘也;祈穀祀五精之帝,以后稷配,所謂郊也。二祭異 時,其神不同。諸儒曰:『圜丘之祭,以后稷配,取其所在, 名之曰郊;以形體言之,謂之圜丘。名雖有二』』」,其實一 祭。晉武捨鄭而從諸儒,是以郊用冬至日。既以至日, 理無常辛。然則晉代中原,不用辛日郊,如徐禪議也。 江左以來,皆用正月,當以《傳》云「三王之郊,各以其正。」 晉不改正朔,行夏之時,故因以首歲,不以冬日,皆用 上辛,近代成典也。夫祭之禮,過時不舉。今在孟春,郊 時未過,值雨遷日,於禮無違。既以告日,而以事不從, 禋祀重敬,謂宜更告。高堂隆云:「九日南郊,十日北郊」, 是為北郊,可不以辛也。《尚書》何偃議:「鄭元注《禮記》引 《易》說,三王之郊,一用夏正。《周禮》凡國大事,多用正歲, 《左傳》又啟蟄而郊」,則鄭之此說,誠有據矣。眾家異議, 或云三王各用其正郊天,此蓋曲學之辯,於禮無取, 固知《穀梁》三「春皆可郊之月,真所謂膚淺也。然用辛 之說,莫不必同。晉郊庚己,參差,未見前徵。愚謂宜從 晉遷郊,依禮用辛。燮之以受命作龜,知告不在日,學 之密也。」右丞徐爰議以為:「郊禮用辛,有礙遷日,禮官、 祠曹考詳已備。何偃據禮不應重告,愚情所同。尋告 外剋神,於今宜改告事而已。次辛十日,居然展齋」,養 牷在滌,無緣三月。謂「毛血告牲之後,雖有事礙,便應 有司行事,不容遷郊。」眾議不同,參議宜依。《經》遇雨遷 用後辛不重告。若殺牲薦血之後值雨,則有司行事。 詔可。

大明三年,移郊兆於秣陵牛頭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