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16 (1700-1725).djvu/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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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相襲,分敘有常。然異同之論,著於往漢,未詳之說, 疑在今史。群官百辟,可議其所應,必令合衷,以成萬 代之式。」中書監高閭議以為:「帝王之作,百代可知;運 代相承,《書傳》可驗。雖祚命有長短,德政有優劣,至於 受終嚴祖,殷薦上帝,其致一也。故敢述其前載,舉其 大略。臣聞居尊據極,允應明命者,莫不以中原為正 統,神州為帝宅。苟位當名全,化跡流洽,則不專以世 數為與奪,善惡為是非。故堯舜禪揖,一」身異尚;魏晉 相代,少紀運殊。桀、紂至虐,不廢承歷之敘;厲、惠至昏, 不闕周晉之錄。計五德之論,始自漢、劉,一時之議,三 家致別。故張蒼以漢為水德,賈誼、公孫臣以漢為土 德,劉向以漢為火德。以為水德者,正以嘗有水溢之 應,則不推運代相承之數矣。以為土德者,則以亡秦 繼曆相即為次,不推逆順之異也。以為火德者,懸證 赤帝斬蛇之符,棄秦之暴,越惡承善,不以世次為正 也。故以承周為火德,自茲厥後,乃以為常。魏承漢,火 生土,故魏為土德。晉承魏,土生金,故晉為金德。趙承 晉,金生水,故趙為水德。燕承趙,水生木,故燕為木德。 秦承燕,木生火,故秦為火德。秦之未滅,皇魏未克神 州。秦氏既亡,大魏稱制元朔,故平文之廟,始稱太祖, 以明受命之證。如周在岐之陽,若繼晉,晉亡巳久;若 棄秦,則中原有寄。推此而言,承秦之理,事為明驗。故 以魏承秦,魏為土德。又五緯表驗,黃星曜彩,考氏定 實,合德軒轅,承土祖未,事為著矣。又秦、趙及燕,雖非 明聖,各正號赤縣,統有中土,郊天祭地,肆類「咸秩,明 刑制禮,不失舊章。」奄岱踰河,境被淮漢,非若齷齪邊 方,僭擬之屬,遠如孫權、劉備,近若劉裕道成,事繫蠻 夷,非關中夏。伏惟聖朝德配天地,道被四海,承乾統 曆,功侔百王,光格同於唐虞,享祚流於周漢,正位中 境,奄有萬方。今若并棄三家,遠承晉氏,則蔑中原正 次之實。存之無損於此,而有「成於彼,廢之無益於今 而有傷於事,臣愚以為宜從《尚黃》,定為土德。又前代 之君,明賢之史,皆因其可褒褒之,可貶貶之。今議者 偏據可絕之義,而不錄可全之禮,所論事大,垂之萬 葉。宜並集中祕群儒,人人別議,擇其所長,於理為悉。」 祕書丞臣李彪、著作郎崔光等議,以為:《尚書閭議》,「繼 近秦氏。臣職掌國籍,頗覽前書,惜此正次,慨彼非緒。 輒仰推帝始,遠尋百王。魏雖建國君民,兆朕振古,祖 黃制朔,綿跡有因。然此帝業,神元為首。」案神元、晉武, 往來和好,至於桓、穆,洛京破亡。二帝志摧聰、勒,思存 晉氏,每助劉琨,申威并、冀。是以晉室御扶救之仁,越 石深代王之請。平文、太祖,抗衡苻石,終平燕氏,大「造 中區。」則是司馬祚終於郟鄏,而元氏受命於雲、代。蓋 自周之滅,及漢正號,幾六十年,著符尚赤。後雖張、賈 殊議蹔疑,而卒從火德以繼周氏,排虐嬴以比共工, 蔑暴項而同吳廣,近蠲謬偽,遠即神正,若此之明也。 寧使白蛇徒斬,雕雲空結哉!自有晉傾淪,暨登國肇 號,亦幾六十餘載,物色旗幟,率多「從黑。是又自然合 應,元同漢始。」且秦并天下,革刱法度,漢仍其制,少所 變易。猶仰推五運,竟踵隆姬。而況劉、石、苻、燕,世業促 褊,綱紀弗立,「魏接其弊,自有彝典,豈可異漢之承木, 捨晉而為土邪?夫皇統崇極,承運至重,必當推協天 緒,考審正次,不可雜以僭竊,參之彊狡。」神元既晉武 同世,桓、穆與懷愍「接時,晉室之淪,平文始大,廟號太 祖,抑亦有由。紹晉定德,孰曰不可,而欲次茲偽僭,豈 非惑乎!臣所以慺慺惜之,唯垂察納。」詔令群官議之。 十五年正月,侍中、司空、長樂王穆亮,侍中、尚書左僕 射、平原王陸叡,侍中、吏部尚書、中山王王元孫,侍中、 尚書、駙馬都尉、南平王馮誕,散騎常侍、都曹尚書、新 秦侯游明根、散騎常侍南部令鄧侍祖、祕書中散李 愷、尚書左丞郭祚、右丞霸城子衛慶、中書侍郎封琳、 中書侍郎泰昌子崔挺、中書侍郎賈元壽等言:「臣等 受敕共議,中書監高閭、祕書丞李彪等二人所議,皇 魏行次,尚書高閭,以石承晉為水德,以燕承石為木 德,以秦承燕為火德,大魏次秦為土德」,皆以地據中 夏,以為得統之徵。皇魏建號,事接秦末,晉既滅亡,天 命在我,故因中原有寄,即而承之。彪等據神元皇帝 與晉武並時,桓、穆二帝仍修舊好,始自平文,逮於太 祖,抗衡秦、趙,終平慕容,晉祚終於秦方,大魏興於雲、 朔,據漢棄秦承周之義,以皇魏承晉為水德。二家之 論,大略如此。臣等謹共參論。伏惟皇魏世王元朔,下 迄魏、晉、趙、秦、二燕,雖地據中華,德祚微淺,並獲推敘, 於理未愜。又國家積德修長,道光萬載,彪等職主東 觀,詳究圖史,所據之理,其致難奪。今欲從彪等所議, 宜承晉為《水德》。詔曰:「越近承遠,情所未安,然考次推 時,頗亦難繼。朝賢所議,豈朕能有違奪。便可依為《水 德》。」祖申臘辰。

太和十八年二月己丑行幸河陰規建方澤之所三 月庚辰罷西郊祭天。

按:《魏書高祖本紀》云云。

太和十九年冬十有一月行幸委粟山議定圓丘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