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16 (1700-1725).djvu/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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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衛遷於帝丘,衛成公夢康叔曰:「相奪予享。」公命祀相。

甯武子不可,曰:「鬼神非其族類,不歆其祀,杞鄶何事 相之?不享於此久矣,非衛之罪也,不可以間成王、周 公之命祀。」

初,楚昭王有疾,卜曰:「河為崇。」王弗祭。大夫請祭諸郊。 王曰:「三代命祀,祭不越望。江、漢、睢、漳,楚之望也。禍福 之至,不是過也。不穀雖不德,河非所獲罪也。」遂弗祭。 孔子曰:「楚昭王知大道矣,其不失國也宜哉!」

臣按:鬼神各有族類,國家各有命祀,故人於鬼神非族類不可祀,非命祀不敢祀。孔子稱楚昭王「知大道」 ,蓋以其明乎天地之性、識乎幽明之故、達乎秩祀之義也。彼區區焉留心於禱祈、禜祭之事,不顧先王之命祀,越境而祭其非所當祭之鬼者,豈非小道也哉?

史趙曰:「盛德必百世祀。」

臣按:有非常之功德必享非常之祀典。

《穀梁傳》曰:「宮室不設不可以祭,衣服不修不可以祭, 車馬器械不備不可以祭,有司一人不備其職不可 以祭。祭者薦其時也,薦其敬也,薦其美也,非享味也。」

臣按:祭祀當用之物、當用之人、當用之器,一有所闕,皆不可祭。

《論語》:子曰:「非其鬼而祭之,謟也。」

臣按:上自天子、下而庶人,皆有所當祭之鬼,夫人之於鬼,其所以當祭者,以其精誠神氣之相屬也,苟不相屬,則人自人、鬼自鬼,豈有感通之理?

季氏旅於泰山,子謂冉有曰:「女弗能救與?」對曰:「不能。」 子曰:「嗚呼!曾謂泰山不如林放乎?」

臣按:神人一理,以非禮祀神而神不之享,亦猶人以非禮待人而人不之受,受非禮之食者必餔啜之小人,享非禮之祀者亦必淫邪之小鬼也。後世小人乃以卮酒、豆肉而欲享先代之聖賢,俗食褻味而欲享太上之天帝,所持者狹、所求者廣,一何無忌憚之甚邪?此在聖明之世所當禁也。

祭如在,祭神如神在。子曰:「吾不與祭,如不祭。」

臣按:朱子謂此門人記孔子祭祀之誠意,又記孔子之言以明之,所謂「吾不與祭如不祭」 ,蓋謂當祭而或有疾病、不得已之事而使他人攝行其事,非甚不得已,決不可也。然所攝之人必須氣類相通、職掌所係,然後使之代行可也,不然恐無感格之理,是故內祭當用親屬,外祭當用禮官,後世用其官爵之尊崇者非是。竊考《洪武禮制》,開國以來,各布政司、府、州、縣、社稷、山川等壇,原定行禮獻官以守禦武臣為初獻、文臣為亞獻、終獻。洪武十四年,聖祖命今後祭祀以文職長官通行三獻禮,武官不與祭。禮部臣言:「官有職掌,禮貴誠一。古之刑官尚不使與祭,而況兵又為刑之大者乎?不令武官與祭,所以嚴事」 神之道,而達幽明之交也。著在禮制,頒行天下,今百餘年矣。臣請朝廷遇有遣官攝祭,亦準此制,而以禮官行事,庶合《周官大宗伯》「王不與則攝位」 之文。

樊遲問知。子曰:「務民之義,敬鬼神而遠之,可謂知矣。」

臣按:明則有禮樂,禮樂乃人道之所宜、固、所當務也。幽則有鬼神,鬼神之理微妙難名,以為有耶則視無形而聽無聲,以為無耶則洋洋乎如在其上、如在其左右,神之格思不可度,思固不可不致其敬尢?不可不致其嚴,敬而嚴則能敬而遠之矣。

《中庸》曰:「郊社之禮所以祀上帝也。宗廟之禮所以祀 乎其先也。明乎郊社之禮、禘嘗之義,治國其如示諸 掌乎?」

臣按:祭祀之道曰仁、曰孝、曰誠、曰敬而已,四者皆出於心,治天下之本端有在於是一祭祀之間,而治天下之道具於此,故曰「明乎此者,治國其如視諸掌乎。」

朱熹曰:「天有顯道,厥類惟彰,作善者降之百祥,作不 善者降之百殃,是以人之禍福皆其自取,未有不為 善而以謟禱得福者也,未有不為惡而以守正得禍 者也。而況帝王之生實受天命以為郊廟、社稷、神人 之主,苟能修德行政康濟兆民,則災害之去何待於 禳?福祿之來何待於禱?如其反此,則獲罪於天,人怨」 神怒,雖欲辟惡鬼以來真人,亦無所益。又況先王制 禮,自天子以至於庶人,報本享親,皆有常典,牲器時 日,皆有常度。明有禮樂,幽有鬼神,一理貫通,初無間 隔。苟禮之所不載,即神之所不享。是以祭非其鬼,即 為淫祀。淫祀無福,《經》有明文,非固設此以禁之,乃其 理之自然,不可得而易也。其或恍惚之間如有影響, 乃是心無所主,妄有憂疑,遂為巫祝妖人,乘間投隙, 以逞其姦欺誑惑之術。其術既行,則其為禍,又將無 所不至。古今以此坐致亂亡者,何可勝數,其監非遠, 苟非致精學問以明性命之理,使此心洞然,無所疑 惑,當有即有,當無即無,則亦何据以秉禮執法而絕 妖妄之源乎?先王之政,執左道以亂政,假鬼神以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