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17 (1700-1725).djvu/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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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九室之制,增損《明堂故事》,三二相重,太室在中 央,方六丈。其四隅之室,謂之左右房,各「方二丈四尺。 當太室四面,青陽、明堂、總章、元堂等室,各長六丈,以 應太室;闊二丈四尺,以應左右房。室間並通巷,各廣 一丈八尺。其九室并巷在堂上,總方一百四十四尺, 法《坤》之策。屋圓楣楯檐,或為未允。請據鄭元、盧植等 說,以前梁為楣,其徑二百一十六尺,法《乾》之策。圓柱 旁出,九室四隅各七尺」,法天以「七紀」柱外餘基,共作 司約準面別各餘一丈一尺。內室別四闥八窗,檢與 古同,請依為定。其戶依古外設而不開,內外有柱三 十六,每柱十梁,內有七間,柱根以上至梁高三丈,梁 以上至屋峻起,計高八十一尺。上圓下方,飛檐應規, 請依內樣為定。其屋蓋形制,仍望據《考工記》改為四 阿,并依禮加重檐,準太廟安鴟尾堂四向五色,請依 《周禮》白盛為便。其四向各隨方色,請施四垣及四門 辟雍,按《大戴禮》及前代說,辟雍多無水廣內徑之數。 蔡邕云:「水廣二十四丈,四周於外。」《三輔黃圖》云:「水廣 四周。」與蔡邕不異,仍云水外周堤。又張衡《東京賦》稱 「造舟為梁。」《禮記·明堂位》《陰陽錄》云:「水左旋以象天。」商 量水廣二十四丈,恐傷於闊。今請減為二十四步。垣 外量取周足,仍依故事造舟為梁,其外周以圓堤,并 取陰陽水行左旋之制。殿垣,按《三輔黃圖》,殿垣四周, 方在水內,高不蔽日。殿門去殿七十二步,準今行事 陳設,猶恐窄小。其方垣四門去堂步數,請準太廟南 門去廟基遠近為制。仍立四門八觀,依太廟門別各 安三門,施元閫四角造三重魏闕。此後群儒紛競,各 執異議。尚書左僕射于志寧等請為九室,太常博士 唐眕等請為五室。高宗令於觀德殿依兩議張設,親 與公卿觀之。帝曰:「明堂之禮,自古有之。議者不同,未 果營建。今設兩議,公等以何者為宜?」工部尚書閻立 德對曰:「兩議不同,俱有典故。九室似闇,五室似明,取 捨之宜,斷在《聖慮》。上以五室為便。」議又不定。由是且 止。

顯慶元年太尉長孫無忌等奏正明堂配位

按《唐書高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禮儀志》:顯慶元 年,太尉長孫無忌與禮官等奏議曰:「臣等謹尋方冊, 歷考前規,宗祀明堂,必配五郊。預入明堂,自緣從祀。 今以太宗作配,理有未安。伏見永徽二年七月詔建 明堂,伏惟陛下天縱聖德,追奉太宗,已遵嚴配。時高 祖先在明堂,禮司致惑,竟未遷祀,率意定儀,遂便著 令。」乃以太宗皇帝降配。五人帝,雖復亦在明堂,不得 對越天帝,深乖明詔之意,又與先典不同。謹案《孝經》 云:「孝莫大於嚴父,嚴父莫大於配天。」昔者周公宗祀 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伏惟詔意,義在於斯。今所司 行令,殊為失旨。又尋漢、魏、晉、宋,歷代禮儀,並無父子 同配明堂之義,唯《祭法》云:「周人禘嚳而郊稷,祖文王 而宗武王。」鄭元注云:「禘、郊、祖、宗,謂祭祀以配食也。禘 謂祭昊天於圜丘。郊,謂祭上帝於南郊。祖、宗謂祭五 帝、五神於明堂也。」尋鄭此注,乃以祖、宗合為一祭,又 以文、武共在明堂,連衽配祀,良為謬矣。故王肅駮曰: 「古者祖有功而宗有德,祖宗自是不毀之名,非謂配 食於明堂者也。」審如鄭義,則《孝經》當言祖祀文王於 明堂,不得言宗祀也。凡宗者,尊也。周人既祖祀廟,又 尊其祀,孰謂祖於明堂者乎?鄭引《孝經》以解祭法,而 不曉周公本意,殊非仲尼之義旨也。又解宗武王云 配勾芒之類,是謂五神,位在堂下,武王降位,失君敘 矣。又按《六韜》曰:「武王伐紂,雪深丈餘,五車二馬,行無 轍跡,詣」營求謁。武王怪而問焉,太公對曰:「此必五方 之神來受事耳。」遂以其名召入,各以其職命焉。既而 克殷,風調雨順,豈有生來受職,歿則配之?降尊敵卑, 理不然矣。故《春秋傳》「禘、郊祖、宗,報五者,國之祀典也。」 傳言五者,故知各是一事,非謂祖宗合祀於明堂也。 臣謹上考殷、周,下洎貞觀,並無一代兩帝同「配於明 堂。南齊蕭氏以武明昆季並於明堂配食。」事乃不經, 未足援據。又檢武德時令,以元皇常配於明堂,兼配 感帝。至貞觀初,緣情革禮,奉祀高祖,配於明堂,奉遷 世祖專配感帝。此即聖朝故事,已有遞遷之典,取法 崇廟,古之制焉。伏惟太祖景皇帝搆室有周,建絕代 之丕業;啟祚汾晉,創歷聖之「洪基,德邁發生,道符立 極。又世祖元皇帝潛鱗韞慶,屈道事周,導濬發之靈 源,肇光宅之垂裕。稱祖清廟,萬代不遷,請停配祀,以 符古義。」伏惟高祖太武皇帝躬受天命,奄有神州,創 制改物,體元居正。為國始祖,抑有舊章。昔者炎漢高 帝、當塗太祖,皆以受命,例並配天。請遵故實,奉祀高 祖於圜丘,以配昊天上帝。伏惟太宗文皇帝道格上 元,功清下黷,拯率土之塗炭,協大造於生靈。請準詔 書,宗祀於明堂,以配上帝。又請依《武德》故事,兼配感 帝作主。斯乃二祖德隆,永不遷廟,兩聖功大,各得配 天。遠協《孝經》,近申詔意。

顯慶二年,定「明堂大享祭昊天上帝。」

按《唐書高宗本紀》,不載。按《禮樂志》,顯慶二年,禮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