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17 (1700-1725).djvu/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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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言郊祀有尸,不害后稷配天而有尸也。」

信齋楊氏曰:「愚按宗廟祭享,有尸有主者,聖人原始 反終,而知死生之說,故設主立尸,為之廟貌,所以萃 聚祖考之精神,而致其來格也。若天地山川之類,形 氣常運而不息,有形氣則有神靈,祭祀感通,其應如 響,又焉用立尸為哉?」《周官太宰》「及祀之日,贊玉幣爵 之事,謂玉幣所以禮神,王親自執玉幣奠於神座,又」 親酌以獻神,如是而已。《曲禮疏》有說,祀天無尸,古人 蓋知祀天之不必有尸矣。經傳所述宗廟有尸者多 矣,未有言祭天之尸者,惟《尚書大傳》有帝入唐郊,丹 朱為尸之說,《左氏傳》述晉祀夏郊之事,始末為詳,初 無董伯為尸之說,而《國語》乃言之,其言不經,難以據 信。張子曰:「天地山川之類,非人鬼者」,皆難有尸。節服 氏送逆尸,從車不害,后稷配天而有尸也。斯言也,非 通於幽明之故者,其孰能知之?

《論祀地》

朱子曰:「《周禮》有圜丘方澤之說。」後來人卻只說社便 是后土,見於《書傳》,言郊社多矣。某看來,也自有方澤 之祭。

楊氏曰:愚按《大司樂》「奏太簇,歌應鍾,舞《咸池》,以祭地 示。」鄭注云:「地示,所祭於北郊及社稷。」「《牧人》陰祀,用黝 牲毛之。」鄭注云:「陰祀,祭地北郊及社稷。」夫祭地,惟有 夏至北郊方澤之禮,此外則有社祭,亦祭地也。鄭氏 亦既知之矣,及注《曲禮》「天子祭天地」,大宗伯「黃琮禮 地」,《典瑞》「兩圭祀地」,又云:「地神有二,歲有二祭。夏至祭」 崑崙之神於方澤,《夏正》祭神州之神於北郊,何也?蓋 祭地惟北郊及社稷,此三代之正禮,而釋《經》之正說, 鄭氏所不能違也。有崑崙又有神州,有方澤,又有北 郊,祈一事以為二事,此則惑於緯書而牽合聖經以 文之也。知有正禮而又汨之以緯書,甚矣其惑也!

《論元祐合祭之非》

程子曰:「元祐時,朝廷議行北郊,只為五月間天子不 可服大裘,皆以為難行。不知郊天禮地,禮制自不同。 天是資始,故凡物皆尚純,藉用槁秸,器用陶匏,服用 大裘,是也。地則資生,安可亦用大裘?當時諸公知大 裘不可服,不知別用一服。是時,蘇子瞻便據『昊天有 成命』之詩謂郊祀同;文潞公便謂『譬如祭父母,作一 處何害』?」曰:「此《詩》冬至夏至皆歌,豈不可耶!郊天地,又 與『共祭父母不同。此是報本之祭,須各以其類祭,豈 得同時耶』?」

《朱子》曰:「天地合祭於南郊,及太祖不別立廟室,千五 六百年無人整理。」

馬氏曰:「北郊之議,始於元豐初,至元豐六年,始罷合 祭,元祐七年,復合祭,紹聖以後復罷之。政和四年,始 親祀地祇於方澤。蓋自元豐六年至宣和之末,共四 十二年,凡十一郊。惟元祐七年一次合祭,及政和四 年以後四次親祀方澤而已,其餘六郊,則遂廢地祇 之祀矣。夫本以合祭為非禮,分祭為禮,至分合之議」 不決,則廢親祠,而權以上公攝事者且二十年,蓋病 其非禮,而反至於廢禮。以為不當並祀於圜丘,而終 不能親祀於方澤,則固不若一遵祖宗之法,三歲並 祀南郊之為愈也。要之《周禮》冬至圜丘,夏至方澤,其 禮甚正,亦無難行者。諸儒議論所以不能以時決者, 其拘牽有二:禮文煩縟則憚勞,賞賚優渥則憚費。如 陳古靈之說,每遇親郊之歲,一日宿太廟以告,一日 宿北郊以祭地,一日宿南郊以祀天。是欲以二祀併 在一時,則不至倍費矣,而執禮之勞加甚。如曾曲阜 之說,親郊之歲,依古禮以夏至親祠方澤,一如郊禮, 至冬至則舉圜丘之禮。是以二祀分在二時,則不至 甚勞矣,而賞賚之費倍增。然《禮》文乃百王相承之大 典,不可損略,而賞賚則五季姑息之敝政,何難更張? 則如政和三年之詔,以郊天後一歲祭地方澤,應奉 支賜,務從簡省,毋使有偏而不舉之失,乃為至論。但 恐當時方昌豐豫之說,繁費未必能省,所以中興之 後,國勢倥傯,則不復能遵而行之也。

《論宋郊祀必先享廟》

楊氏曰:愚按卜郊受命於祖廟,作龜於禰宮,疏引《禮 器》「魯人將有事於上帝,必先有事於頖宮」為證。《禮器》 註云:「魯以周公之故,得郊於上帝,先有事於頖宮,告 后稷也。」夫有事,謂告祭也。郊事至重,又尊祖以配天, 故先告於祖而受命焉,乃卜日於禰宮。自此以後,散 齋七日,致齋三日,齋戒以神明其德,將以對越上帝。 此則古禮然也。太祖皇帝乾德六年十一月,初行郊 祀。先是十三日宿齋於崇元殿,翌日赴太廟,五鼓朝 享,禮畢,質明乘玉輅赴南郊,齋於帷宮。十六日,行郊 祀禮。夫五鼓朝享於太廟,質明乘輅赴南郊,齋於帷 宮,又二日而郊祀。此則不拘古禮,以義起之,深得古 人告祭於太廟之意,而又不失乎致「齋之嚴也。」其後 有司建明,或失其中。仁宗天聖二年八月,太常禮院 言:「南郊合行薦告之禮,望降所用日。」詔將來玉清昭 應宮、景靈宮、太廟同日行禮。後五年,禮儀使劉筠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