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23 (1700-1725).djvu/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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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則無異等。今王公再娶,無非禮聘,所以祔配之議, 不得不同。至於卿士之家,寢祭亦二妻,位同几席,豈 廟享之禮而有異乎?是知古者廟無不嫡,防姪娣之 爭競,今無所施矣。古之繼室,皆媵妾也;今之繼室,並 嫡妻也。不宜援古一娶九女之制也,而使子孫祭享 不及。或曰:《春秋》聲子不入魯侯之廟,如之何?謹案:魯 惠公元妃孟子,孟子卒,繼室以聲子,聲子之姪娣,非 正也,自不合入惠公之廟明矣。又武公生仲子,則仲 子歸於魯,生桓公,而惠公薨,立宮而奉之,追成父志 別為宮也。尋求《禮》意,則當然矣。未見前例,如之何?謹 案:晉南昌府君廟有荀氏、薛氏,景帝有夏侯氏、羊氏。 聖朝睿宗廟有昭成皇后竇氏、肅明皇后劉氏。故太 師顏魯公祖廟有夫人柳氏,其流甚多,不可悉數。略 稽《禮》文,參諸故事,二夫人並祔,於禮為宜。

宣宗大中五年定諸臣家廟制

按《唐書宣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大中五年十 一月太常禮院奏。「據中書侍郎兼吏部尚書平章事 崔龜從奏。臣准式合立私廟。伏准會昌五年二月一 日敕旨。百官並不得京內置廟。如欲於京內置廟者。 但准古禮。於所居處置。即不失敬親之禮者。」伏以武 宗時。緣南郊行事。見天門街左右諸坊有人家私廟。 遂命禁斷,且不欲令御路左右有廟宇,許人私第內 置,則近北諸方,漸逼宮闕,十年之內,悉是人家私廟。 今若人家居地寬廣,或鄰里可吞併者,必便置廟,以 展孝思;或居處褊狹,鄰里無可開廣者,便是終身廢 廟享之榮。公私情理,皆極不便。國朝二百餘年,在私 家側近者不過三數家,今古殊禮,頗為「褻黷。其餘悉 在近南遠坊,通行已久。今若緣南路,不欲令置私廟, 卻令居處建立廟宇,即須種植松柏及白楊樹。近北 諸坊,又恐未便。以臣愚見,天門街左右諸坊,不許置 廟,其餘圍外遠坊,本是隙地,并舊是廢廟者,許令建 立。即天門街側近,既無私廟,近北諸坊又免百官占 地立廟,并官至三品,盡」得升祔禰,無乖《禮經》。中外官 僚已至三品者,皆望有此釐革。伏請下太常禮院,重 定立廟制度及去處,庶得禮可遵,行事無乖。當奉今 月一日敕,「宜依所奏,下太常禮院審詳制度,分析奏 聞者。」伏以事亡如存,典禮攸重。今百官悉在京師,若 不許於京內置廟,則烝嘗之禮,難復躬親,孝思之心, 或乖薦奠。若悉令於居處置廟,又緣近北諸坊,便於 朝謁。百官第宅,布列坊中,其間雜以居人棟宇,悉皆 連接。今廣開則鄰無隙地,廢廟貌則禮闕敬親。若令 依會昌五年敕文,盡勒於所居置廟,兼恐十數年間, 私廟漸逼於宮牆,齊人必苦於吞併。臣具詳本末,冀 便公私。今請夾天門街左右諸均,南門、東門,「並有門 屋,餘並請准《開元禮》及《曲臺禮》為定制。其享獻之禮, 除依古禮用少牢特牲饋食外,有設時新及今時熟 饌者並聽,仍請永為定式。」敕旨:「宜依。」

仁宗慶曆元年始定家廟之制

按《宋史仁宗本紀》,慶曆元年十一月,大赦改元,臣僚 許立家廟,功臣不限品數賜戟。 按《禮志》:群臣家廟, 本於周制,適士以上祭於廟,庶士以下祭於寢。唐原 周制,崇尚私廟,五季之亂,禮文大壞,士大夫無襲爵, 故不建廟,而四時寓祭於室。慶曆元年南郊赦書:「應 中外文武官,並許依舊式立家廟。」

皇祐二年十二月甲申定三品以上家廟制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至和二年宋庠請詳定諸臣家廟制度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禮志》:「群臣家廟,宋庠又 以為言。乃下兩制、禮官詳定其制度。官正一品平章 事以上,立四廟。樞密使、知樞密院事、參知政事、樞密 副使、同知樞密院事、簽書院事見任前任同,宣徽使、 尚書節度使、東宮少保以上,皆立三廟。餘官祭於寢。」 凡得立廟者,許嫡子襲爵以主祭。其襲爵世隆一等, 死「即不得作主祔廟,別祭於寢。自當立廟者,即祔其 主。其子孫承代,不計廟祭、寢祭,並以世數疏數。遷祧 始得立廟者不祧,以比始封。有不祧者,通祭四廟、五 廟。廟因眾子立,而適長子在,則祭以適長子主之。適 長子死,即不傳其子,而傳立廟者之子。」凡立廟,聽於 京師或所居州縣。其在京師者,不得於「裡城及南郊 御路之側,仍別議襲爵之制。」既以有廟者之子孫或 官微不可以承祭,而朝廷又難盡推襲爵之恩,事竟 不行。

按《文獻通考》:「至和二年,宰臣宋庠言,慶曆郊祀赦書, 許文武官立家廟,而有司終不能推述先典,明喻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