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23 (1700-1725).djvu/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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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因循顧望,遂踰十載,使王公薦享,下同委巷,衣冠 昭穆,雜用家人,緣偷襲弊,甚可嗟也。臣嘗因進對,屢 聞聖言,謂諸臣專殖第產,不立私廟,寧朝廷勸戒有 所未孚,將風教頹陵,終不可復。睿心至意,形於歎息。」 臣每求諸臣所以未即建立者,誠亦有由。蓋古今異 儀,封爵殊制,因疑成憚,遂格詔書。禮官既不講求,私 家何緣擅立?且未信而望誠者,上難必責;從善而設 教者,下或有違。若欲必如三代有冢嫡世封之重,山 川國邑之常,然後議之,則墜典無可復之期。夫建宗 祏,序昭穆,別貴賤之等,所以為孝,乃「有過於殖產利、 營居室,以遺子孫之業,或至與民爭利,顧不以為恥。 逮夫立廟,則曰不敢寧,所謂去小違古而就大違古 者。諸臣之惑,不亦甚乎!」於是下兩制與禮官詳定制 度。

嘉祐三年文彥博請營家廟從之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嘉祐三年,禮 部尚書、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文彥博言。「伏睹禮官詳 定私廟制度。平章事以上許立四廟。臣欲乞於河南 府營創私廟。乞降敕指揮。」從之。

神宗元豐 年許文彥博以公使酒祭家廟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元豐時,彥博 言「先立家廟,歲八祭用酒,以臣隨行公使酒供辦。今 臣致仕,不欲沽酒以祭,乞於河南府公使庫逐祭寄 造酒十石。」乃從之。

徽宗大觀二年重定家廟祭禮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禮志》:大觀二年,議禮局 言:「所有臣庶祭禮,請參酌古今,訂論條上,斷自聖衷。」 於是議禮局議:「執政以上祭四廟,餘通祭三廟。古無 祭四世者。又侍從官以至士庶,通祭一世,無等差多 寡之別,豈禮意乎?古者天子七世,今太廟已增為九 室,則執政視古諸侯以事五世,不為過矣。先王制禮, 以齊萬有不同之情,賤者不得僭,貴者不得踰。故事 一世者,雖有孝思追遠之心,無得而越。事五世者,亦 當跂以及焉。今恐奪人之恩,而使通祭三世,徇流俗 之情,非先王制禮等差之義。可文臣執政官、武臣節 度使以上祭五世,文武升朝官祭三世,餘祭二世。應 有私第者,立廟於門內之左;如狹隘,聽於私第之側。 力所不及,仍許隨宜。」又詔:「古者寢不踰廟,禮之廢失 久矣。士庶堂寢踰度僭禮,有七楹、九楹者。若一旦使 就五世、三世之數,則當徹毀居宇,以應禮制,豈得為 易行可自今立廟,其間數視所祭世數,寢間數不得 踰廟。事二世者,寢聽用二間。」議禮局言:「《禮記王制》:『諸 侯五廟,二昭二穆,與太祖之廟而五。所謂太者,蓋始 封之祖,不必五世,又非臣下所可通稱。今高祖以上 一祖未有名稱,欲乞稱五世祖』。」其家廟祭器,正一品, 每室籩、豆各十有二,簠、簋各四,壺、尊、罍、鉶、鼎、俎、篚各 二,尊、罍、加勺羃各一,爵各一。諸室共用胙俎罍洗一。 從一品,籩、豆、簠、簋降殺以兩。正二品,籩、豆各八,簠、簋 各二,餘皆如正一品之數。詔禮制局製造,仍取旨以 給賜之。

高宗紹興十六年命為秦檜建家廟造祭器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十六年二月癸丑,建秦檜家 廟。三月辛卯,造秦檜家廟。《祭器》 按《禮志》:「紹興十一 年二月癸丑,詔太師左僕射魏國公秦檜合建家廟, 命臨安守臣營之。太常請建於其私第中門之左,一 堂五室,五世祖居中,東二昭,西二穆,堂飾以黝堊,神 板長一尺,博四寸五分,厚五寸八分,大書某官某大 夫之神座」,貯以帛囊,藏以漆函,歲四享,用孟月,柔日 行之,具三獻。有司言時享用常器、常饌,帝倣政和故 事,命製祭器賜之。其後太傅、昭慶節度平樂郡王韋 淵,太尉、保慶節度吳益,少傅、寧遠節度楊存中,並請 建家廟,賜以祭器。按本紀作十六年志作十一年今依本紀 按,《文獻通考》:「紹興十六年,詔太師左僕射、魏國公秦 檜合建家廟,命臨安守臣營之,仍命禮器局製祭器 以賜。」

孝宗隆興二年四月庚辰少卿四川宣撫使吳璘請用存中例從之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禮志》云云。

按《文獻通考》:「隆興二年,少師、奉國軍節度、四川宣撫 使吳璘請用存中例立廟賜器,從之。」

乾道元年五月丙辰詔有司治皇后家廟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乾道八年,賜虞允文家廟祭器如故事。

按《宋史孝宗本紀》,乾道八年九月「戊寅,以虞允文為 少保、武安軍節度使、四川宣撫使,封雍國公。己丑,賜 允文家廟祭器。」 按《禮志》:乾道八年九月,「詔有司賜 少保、武安節度、四川宣撫使虞允文家廟祭器如故 事。」

淳熙五年賜韓世忠史浩家廟祭器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禮志》,淳熙五年七月,戶 部尚書韓彥古請以賜第建父世忠家廟如存中。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