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外設五尺、三尺燈,月照星明,雖夜猶晝矣。如此則 不在城外也。何、王二賦本不在洛京。何云《許都賦》,時 在許昌也。王賦又云「朝四國于東巡」,亦賦許昌正會 也。
文帝黃初元年朝群臣於建始殿
按《三國魏志文帝本紀》黃初元年註:「按諸書記,是時 帝居北宮,以建始殿朝群臣,門曰承明。陳思王植詩 曰『謁帝承明廬』是也。」
黃初三年,始奉璧朝賀。
按《三國魏志文帝本紀》。不載按《宋書禮志》。「魏黃初 三年。始奉璧朝賀。」
黃初五年,始令公卿朝朔望日。
按:《三國魏志文帝本紀》:黃初五年「五月,有司以公卿 朝朔望日,因奏疑事,聽斷大政,論辨得失。」
明帝太和五年詔令諸王及宗室公侯各將適子一人朝
按《三國魏志明帝本紀》,「太和五年八月詔曰:古者諸 侯朝聘,所以敦睦親親,協和萬國也。先帝著令,不欲 使諸王在京師者,謂幼主在位,母后攝政,防微以漸, 關諸盛衰也。朕惟不見諸王十有二載,悠悠之懷,能 不興思!其令諸王及宗室公侯,各將適子一人朝後。 有少主、母后在宮者,自如先帝令,申明著于令。」 按《晉書禮志》「魏制,藩王不得朝覲。魏明帝時有朝者, 皆由特恩,不得以為常。」
景初元年定歷改年朝會建太白之旗
按《三國魏志明帝本紀》:景初元年「春正月壬辰,山茌 縣言黃龍見。於是有司奏,以為魏得地統,宜以建丑 之月為正三月定歷,改年為孟夏四月,服色尚黃,犧 牲用白,戎事建大赤之旗,朝會建太白之旗。」
景初三年,齊王即位,詔復用夏正朝賀。
按《三國魏志齊王本紀》,景初三年正月丁亥朔,立齊 王為皇太子,是日即皇帝位。十二月詔曰:「烈祖明皇 帝以正月棄背,天下臣子永惟忌日之哀,其復用夏 正。」雖違先帝通三統之義,斯亦禮制所由變改也。 按《宋書禮志》,景初三年十二月,尚書盧毓奏,「『烈祖明 皇帝以今年正日棄離萬國,禮忌日不樂,甲乙之謂 也』。烈祖明皇帝建丑之月,棄天下,臣妾之情,於此正 日有甚甲乙。今若以建丑正朝四方,會群臣,設盛樂, 不合於禮。」博士樂祥議:「正日旦受朝貢,群臣奉贄,後 五日乃大宴會作樂。」太尉屬朱誕議:「今因宜改之際, 還修舊則,元首建寅,于制為便。」大將軍屬劉肇議:「宜 過正一日乃朝賀大會,明令天下知崩」亡日不朝也。 詔曰:「烈祖明皇帝以正日棄天下,每與皇太后念此 日至,心有剝裂,不可以此日朝群辟,受慶賀也。月二 日會,又非故也,聽當還夏正月。雖違先帝通三統之 義,斯亦子孫哀慘永懷。又夏正朔得天數者,其以建 寅之月為歲首。」
齊王正始六年詔太傅司馬懿朝會乘輿上殿
按:《三國魏志齊王本紀》,正始六年:「冬十二月乙亥,詔 曰:『明日大會群臣,其令太傅乘輿上殿』。」
按:《晉書宣帝本紀》:「正始六年,天子詔帝朝會,乘輿升 殿。」
嘉平元年令太傅司馬懿朝會不拜
按《三國魏志齊王本紀》。不載按《晉書宣帝本紀》。「嘉 平元年冬十二月。加九錫之禮。朝會不拜。」
嘉平二年太傅司馬懿以疾不任朝請。
按《三國魏志齊王本紀》。不載按《晉書宣帝本紀》。「嘉 平二年。帝以久疾不任朝請。每有大事。天子親幸第 以諮訪焉。」
高貴鄉公正元元年大會群臣詔大將軍司馬師入朝不趨劍履上殿
按:《三國魏志高貴鄉公本紀》:「正元元年冬十月癸巳, 假大將軍司馬景王黃鉞,入朝不趨,奏事不名,劍履 上殿。」
按《晉書景帝本紀》:高貴鄉公立,改元曰正元。及將大 會,帝訓於天子曰:「夫聖王重始,正本敬初,古人所慎 也。明當大會,萬眾瞻穆穆之容,公卿聽玉振之音,雖 禮儀周備,猶宜加之以祗恪,以副四海,顒顒式仰。」癸 巳,天子詔大將軍進號大都督,入朝不趨。
晉
武帝泰始 年定諸侯王入朝三歲一周
按:《晉書武帝本紀》,不載。按《禮志》,泰始中,有司奏,「諸 侯之國,其王公以下入朝者,四方各為二番,三歲而 周,周則更始。若臨時有故,卻在明年明年來朝之後, 更滿三歲乃復朝,不得違本數。朝禮皆親執璧,如舊 朝之制。不朝之歲,各遣卿奉聘。」奏可。漢以高帝十月 定秦,且為歲首。至武帝雖改用夏正,然每月朔朝,至 于十月朔,猶常饗會。其儀,夜漏未盡七刻,受賀及贄。 公侯璧,中二千石、二千石羔,千石、六百石鴈,四百石 以下雉。三公奉璧上殿御坐前,北面。太常贊曰:「皇帝 為君興。」三公伏。皇帝坐,乃前進璧。百官皆賀。二千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