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27 (1700-1725).djvu/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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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皆行禮」,僎主僚屬居東,賓、介、三賓、眾賓居西。贊兩 拜訖唱「送賓」,以次下堂,分東西行,仍三揖,出庠門而 退。一、里社每歲春秋社祭會飲畢,行《鄉飲酒禮》。所用 酒肴于一百家內供辦,毋致奢靡。百家內除乞丏外, 其餘但係年老者,雖至貧「亦須上坐。少者雖至富,必 序齒下坐,不許攙越,違者以違制論。其有過犯之人, 雖年長財富,須坐於眾賓席末,聽講律,受戒諭,供飲 酒畢同退,不許在眾賓上坐。如有過犯之人,不行赴 飲,及強坐眾賓之上者,即係頑民主席,及諸人首告, 遷徙邊遠住坐。其主席者及眾賓推讓,有犯人在上 坐同罪。」其各里社,以百家為一會。百家之內,以里長 主席,其餘百人,選年最高有德人所推服者一人為 賓,其次一人為介,其餘各依年齒序坐。如有鄉人為 官致仕者,主席,請以為𠊨,擇通文學者一人為揚觶, 一人為讀律,二人為贊禮。前期一日,主詣賓門,賓出 迎大門之外,肅主以入。至中堂,主賓相揖訖,主稍前, 曰:「某日行《鄉飲酒禮》,吾子年高德劭,敢請為賓。」賓曰: 「某固陋,恐辱命,敢辭。」主曰:「詢諸眾,莫若吾子賢,敢固 請。」賓曰:「夫子申命之,某不敢辭。」主再拜,賓答拜,介亦 如之,但改「請吾子為介。」執事者設賓席于堂中稍西, 南向;設主席于堂東南,西向;賓六十以上者,席于堂 中上兩序東西相向,如賓多年幼者,席于堂下阼階 之南,北面西上。是日清晨,賓及眾賓皆至門外,主出 迎,西向揖,賓東向答揖。主先入門而右,賓入門而左。 至階,主揖賓,賓揖主,主先陞自東階,賓陞自西階。至 中堂,主西向立,賓東向立。贊禮唱「拜,興。」二主賓皆兩 拜,主肅賓各就位。贊禮唱「揚觶。」揚觶者舉觶酌酒,詣 中堂,北向立。贊禮唱「在坐,皆起」,賓主以下皆起,拱立。 揚觶者迺揚觶,而言與前同。畢唱「揖」,揚觶者揖,賓主 以下皆揖,揚觶者遂飲酒訖,復揖,賓主以下皆揖,以 爵授執事者,復位,賓主以下皆坐。贊禮唱「讀律」,執事 者設案于堂中,次引讀律者詣案前。贊禮唱「在坐者 皆起,揖。」唱「讀律者揖」,賓主以下皆立,遂展律于案,詳 緩讀之訖,復以申明戒諭。讀之畢,贊禮唱「揖。」讀律者 揖。賓主以下皆揖。讀律者復位。贊禮唱「眾皆坐」,賓主 以下皆坐。執事者供饌案,行酒,贊禮唱「飲酒。」眾賓皆 飲,或五行,或七行,禮同前。食畢,徹案。贊禮唱「禮畢。」主 先行,西向立。贊禮引賓以下東向立。贊拜,興;拜,興。賓 主皆兩拜。主送賓于門外,東西相揖,乃退。明日,賓、介 𠊨眾賓詣主家拜謝《鄉飲》之賜。主出門外拜,謂辱屈。 「昨日之來,一鄉飲之設,所以尊高年,尚有德,興禮讓。 敢有諠譁失禮者,許揚觶者以禮責之。其或因而致 爭競者,主席者會眾罪之。」

洪武十八年,大誥天下「《鄉飲酒禮》,敘長幼,論賢否,異 罪人,違者全家移出化外。」

按《明會典》云云。

洪武二十二年重頒《鄉飲酒圖式》。

按《明會典》,「洪武二十二年再定圖式,凡良民中年高 有德,無公私過犯者,自為一席坐上等。有因戶役差 稅遲誤,及犯公杖私笞招犯在官者,又為一席,序坐 中門外。其曾犯姦盜詐偽,說事過錢,起滅詞訟,蠹政 害民,排陷官長,及一應私杖徒流重罪者,又為一席, 序坐東門內。執壺供事,各用本等之家子弟,務要分 別三等坐次,善惡,不許混淆。所行儀注,並依原頒定 式。如有不遵圖序坐及有過之人不行赴飲者,即以 違制論。」主府知府、州知州、縣知縣,如無正官,佐貳官 代,位于東南;大賓以致仕官為之,位于西北;僎賓擇 鄉里年高有德之人,位于東北;介以次長,位于西南; 三賓以賓之次者為之,位于賓、主、介、僎之後。司正以 教職為之。主「揚觶以罰。」贊禮者,以老成生員為之。

孝宗弘治十七年題准鄉飲不許貴賤混淆賢否無別違者治罪

按《明會典》,「弘治十七年題准:今後但遇鄉飲酒,延訪 年高有德為眾所推服者為賓,其次為介。如本縣有 以禮致仕官員主席請以為僎,不許視為虛文,以致 貴賤混淆,賢否無別。如違,該府具呈巡按御史徑自 提問,依律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