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27 (1700-1725).djvu/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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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正、槀人》,所謂「耆老」 者,總三者而言之也。

《秋官》「伊耆氏」,下士一人,徒二人。

《鄭鍔》曰:「先王篤養老之禮,為其氣體已衰,年德彌尊,設為賜杖之制以優之。自七十杖于國至八十杖于朝,取伊耆息老之義以名官,且取耆艾之義。」

陸氏曰:《禮記》曰:「伊耆氏始為蜡,為伊耆氏,掌共。」

王之齒杖,以耆,待杖然後安,猶老物待蜡然後息也。伊耆氏,有功于耆老者也,故後世以其官為姓,周以其姓名官,先儒為其制鼓籥,又始為蜡,于是以為古王者號。然隸首造數,《容成》造曆,《蒼頡》造書之類,豈為古王者哉 ?黃氏曰:「刑官終于伊耆氏,杖所以扶老者安之也。」

共王之齒杖。

鄭鍔曰:「國老年齒已高,在禮宜杖,是之謂齒杖。以齒論之,雖可以杖,必出于王之所賜然後杖,伊耆氏之職則共之于王而王用以賜也。周家之杖有五十、六十、七十、八十、在鄉、在家、在國、在朝之異,此所共者,其在朝、在國者乎?漢之哀帝賜孔光以靈壽杖,其有周舊典歟 ?」 王昭禹曰:「共王之齒杖,老,老也。」

高祖二年置三老以十月賜酒肉

按《漢書高祖本紀》,「二年二月,舉民年五十以上,有修 行,能帥眾為善,置以為三老,鄉一人,擇鄉三老一人 為縣三老,與縣令丞尉以事相教,後勿繇戍,以十月 賜酒肉。」

文帝元年詔存問長老賜酒肉帛絮有差

按《漢書文帝本紀》:「元年三月詔曰:『老者非帛不煖,非 肉不飽。今歲首,不時使人存問長老,又無布帛酒肉 之賜,將何以佐天下子孫孝養其親?今聞吏稟當受 鬻者,或以陳粟,豈稱養老之意哉?具為令』。」有司請令 縣道年八十以上,賜米,人月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 其九十以上,又賜帛,人一疋,絮三斤。賜物及當稟鬻 「米者,長吏閱視。丞若尉致不滿九十,嗇夫、令史致二 千石,遣都吏循行。不稱者督之。」「刑者及有罪耐以上」, 不用此令。

武帝建元元年二月賜年八十復二算九十復甲卒四月詔九十以上復子若孫遂其供養

按《漢書武帝本紀》,「建元元年春二月,賜民爵一級,年 八十復二算,九十復甲卒。夏四月己巳,詔曰:『古之立 教,鄉閭以齒,朝廷以爵,扶世導民,莫善於德。然則於 鄉里,先耆艾,奉高年,古之道也。今天下孝子順孫,願 自竭盡以承其親,外迫公事,內乏資財,是以孝心闕 焉,朕甚哀之。民年九十以上,已有受鬻法,為復子若 孫,令得身帥妻妾,遂其供養之事』。」

元狩元年詔賜三老鰥寡孤獨米帛有差

按《漢書武帝本紀》:「元狩元年夏四月,詔曰:『朕嘉孝弟、 力田、哀夫、老眊、孤獨鰥、寡或匱于衣食,甚憐愍焉。其 遣謁者巡行天下,存問致賜曰:『皇帝使謁者賜縣三 老、孝者帛,人五匹;鄉三老、弟者、力田帛,人三匹;年九 十以上及鰥、寡孤獨帛,人二匹,絮三斤,八十以上米, 人三石』』。」

宣帝地節三年詔賜鰥寡孤獨高年帛

按《漢書宣帝本紀》:地節三年「春三月詔曰:鰥寡孤獨 高年貧困之民,朕所憐也。前下詔假公田,貸種食,其 加賜鰥寡孤獨高年帛二千石,嚴教吏謹視遇,毋令 失職。」

元康四年詔八十以上非誣告傷人者勿坐

按《漢書宣帝本紀》:元康四年春正月詔曰:「朕惟耆老 之人,髮齒墮落,血氣衰微,亦亡暴虐之心。今或罹文 法,拘執囹圄,不終天命,朕甚憐之。自今以來,諸年八 十以上,非誣告傷人,他皆勿坐。」

元帝建昭四年詔遣使存問耆老鰥寡孤獨

按《漢書元帝本紀》:建昭四年夏四月詔曰:「朕承先帝 之休烈,夙夜栗栗,懼不克任。間者陰陽不調,五行失 序,百姓饑饉,惟烝庶之失業,臨遣諫大夫博士賞等 二十一人循行天下,存問耆老鰥寡孤獨乏困失職 之人,舉茂材特立之士,相將九卿,其帥意毋怠,使朕 獲觀教化之流焉。」

平帝元始元年春正月詔天下吏比二千石以上年老致仕者參分故祿以一與之終其身

按:《漢書平帝本紀》云云。

後漢

世祖建武六年詔郡國給稟高年

按《後漢書世祖本紀》:建武六年「春正月辛酉,詔曰:『往 歲水旱蝗蟲為災,穀價騰躍,人用困乏,朕惟百姓無 以自贍,惻然愍之。其命郡國有穀者,給稟高年、鰥寡 孤獨及篤癃無家屬,貧不能自存者,如律。二千石勉 加循撫,無令失職』。」

明帝永平二年初行養老禮

按《後漢書明帝本紀》,永平二年冬十月壬子,幸辟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