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28 (1700-1725).djvu/39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易》氏曰:「賜即賜予,頒即匪頒,皆出於祿秩之外。法即太宰九式之法,皆以其式法行之,則好賜匪頒」 ,雖王者非常之恩,亦無非天下之常法。

《大府》「掌九貢、九賦、九功之貳,以受其貨賄之入、幣餘 之賦,以待賜予。」

鄭司農曰:「幣餘,使者有餘來還也 。」 王氏曰:「賜予,則用財之餘事 。」 《王氏詳說》曰:「賜予,九式之末;幣餘,九賦之末。以幣餘待賜予,誠得其宜。」

《玉府》:「凡王之好賜,共其貨賄。」

賈氏曰:「謂王於群臣有恩好,因燕飲而賜之貨賄也。」

內府、凡王及冢宰之好賜予,則共之。

《鄭鍔》曰:「王有好賜予,冢宰亦有者,冢宰體國而有所頒賜,非一己之私用,然言王以及之,則尊卑之分明矣。」

《職》「歲凡上之賜予,以敘與職幣授之。」

王昭禹曰:「幣餘之賦以待賜予。」 《職幣》掌幣餘之官,故賜予則以敘與職幣授之。

《司裘》:「季秋獻功裘,以待頒賜。」

鄭康成曰:「功裘,人功微。麤謂狐青麛裘之屬 。」 鄭鍔曰:「獻於季秋之月者,蓋九月授衣之候,王者襲重裘則思臣下之寒,故使先獻於授衣之時,待時至則頒之。」

《典絲》頒絲於外內工,皆以物授之。凡上之賜予亦如 之。

鄭康成曰:「王以絲物賜人 。」 《王昭禹》曰:「賜予所用者,有貴賤不同,亦皆以其物授之。」

「及獻功,則受良功」而藏之,辨其物而書其數,以待有 司之政令,上之賜予。

王昭禹曰:「《玉府》言王之好賜,《內府》言王及冢宰之好賜予,此言上之賜予,又非特王及冢宰而已,蓋王后、夫人所用皆在是矣。」

《典枲》「及獻功,受苦功,以其賈,楬而藏之,以待時頒。」

史氏曰:「時頒者,衣服賜予之時,冬裘夏葛,不可紊也。」

頒衣服授之,賜予亦如之。

王氏曰:「頒衣服授之,賜予亦如之」 者,頒衣服、賜予,皆以物授之。言賜予而不言上,以《典絲》見之。

《地官》:鄉師之職,「凡邦事,令作秩敘。」

王昭禹曰:「凡有所興治皆謂之事,言邦事則非鄉里之自興治者也,秩則制其常賜之多寡,敘則差其事治之先後。」

《委人》,凡其余聚,以待頒賜。

王氏曰:「余聚者,所聚經用之餘物,頒則用財之餘事,故以余聚待之。」

《澤虞》「掌國澤之政令,以時入之於玉府,頒其餘於萬 民。」

劉執中曰:「澤藪之利非民田之正稅,故入於玉府以供王之好賜,然玉府有常數也。」

《廩人》「掌九穀之數,以待國之匪頒、賙賜、稍食。」

鄭康成曰:「匪讀為分。分頒謂委人之職諸委積也。賙賜謂王所賜予給好用之式。」

《春官》「小宗伯之職,掌衣服、車旗、宮室之賞賜。」

鄭鍔曰:「旌人之功者,各從其類,是故能安民者賜以車馬,能富民者賜以衣服,能使民和者賜以朱戶。」

內史:「王制祿,則贊為之,以方出之,賞賜亦如之。」

鄭司農曰:「以方版書而出之 。」 黃氏曰:「制祿之方,司祿受之;賞賜之方,職歲受之。是皆考之《八枋》之法,不可得而濫也 。」 項氏曰:「賞賜或以土田,或以器物,皆贊其等,書之於方,出而命之。」

《巾車》,「凡車之出入,歲終則會之,凡賜闕之。」

鄭鍔曰:「君於有功之臣,則車服以庸、有用以賜臣下者,不必會計闕之可也 。」 王昭禹曰:「凡賜無常,惟上所用,故闕而不會,不可以有司之法制之。」

《夏官》:司勳「掌六鄉賞地之法,以等其功。」

鄭康成曰:「賞地,賞田也。在遠郊之內,屬六鄉焉。等猶差也 。」 鄭鍔曰:「功有小大,地有美惡,頒之之法,以功為差而已。觀群臣之功,有為王而立者、有為國而立者,有為民而立者,有興事者,有致治者,有力戰者,隨其功而目之,因以第其高下而為之等,然後頒以地焉,謂之等其功。」

掌賞地之政令。

《易》氏曰:「賞之輕重眂其功,此所以為賞地之政令。」

凡賞無常,輕重眡功。

鄭鍔曰:「賞典之行何常?有一定之制,或輕或重,視其功之大小而已,此頒地之法所以盡至公也。」

凡頒賞《地參》之一食。

鄭康成曰:「賞地之稅,參分計稅,王食其一也,二全入於臣。」

「惟加田」,無國正。音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