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28 (1700-1725).djvu/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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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鄭康成曰:「至所弊之處,田所當于止也。天子諸侯蒐狩有常,至其常處,吏士鼓譟,象攻敵克勝而喜也。疾雷擊鼓曰駴。譟,讙也。《書》曰:『前師乃鼓』。」譟亦謂喜也。

徒乃弊致禽饁獸于郊,入獻禽以享烝。

鄭鍔曰:「此戰勝而歸,獻捷于廟社之意也。郊言饁獸,烝言獻禽,豈用大于郊而用小於廟?列而言之,則禽獸有大小之殊,合而言之,獸亦可謂之禽也。」

及師大合軍,以行禁令,以救無辜,伐有罪。

《易》氏曰:「及者,繼事之辭,未有師也,謂時田以習戰,以為用師之備而已 。」 王昭禹曰:「及師大合軍,謂命將或王親征之時 。」 鄭鍔曰:「大合軍旅,非以肆暴也,以行禁令,所以申明乎九法也。以救無辜,所以明王者之仁也;以伐有罪,所以明王者之義也。」

若大師,則掌其戒令。蒞大卜,帥執事蒞釁主及軍器。

易氏曰:「若有強梗弗率者,負固弗服者,與夫侵犯王略而自干天誅者,天子于是親帥六師,方伯、連帥從焉,謂之大師。大司馬掌其戒令,則方伯、連帥以至軍將、師帥莫不受戒令焉 。」 鄭鍔曰:「或謂用師,則大司馬為大將,固當掌號令以指麾六軍。此言若大師則掌其戒令」 者,蓋此乃王親出征之時也。王自出軍,則王自將,號令于王。大司馬惟掌戒令,則專治六師之法而已。

及「致建大常,比軍眾,誅後至者。」

黃氏曰:「致于王也。故建大常,比軍眾」 ,謂各以其黨相聯合也。鄭謂「鄉師致民于司馬」 ,非。鄉師致六鄉之民于司徒,此當有邦國、都鄙、甸、稍之民,稍人受法于縣師,作其同徒輂輦帥而至者 。賈氏曰:「司馬而用王之大常者,以上文大師,王親御六軍,故司馬用王之大常致眾;若王不親,則司馬自用大旗致之。」

及戰,巡陳,眡事而賞罰。

《易》氏曰:「及其成陳而戰也,巡其陳之隊伍疏數,與夫車徒旗鼓之出入,莫不眡之。」

若師有功,則左執律,右秉鉞,以先愷樂獻于社。

鄭康成曰:「功勝也。律所以聽軍聲,鉞所以為將威也 。」 鄭鍔曰:「軍行必聽同律,而鉞者大將所執也。有功則執律者,示師出以律而取勝也。陽六為律,左陽也,故左執之。鉞所以主殺,陰也,右亦陰也,故右秉之。」

「若師不功」則,厭而奉主車。

鄭司農曰:「厭謂厭冠,喪服也。軍敗則以喪禮,故秦敗于殽,秦伯素服郊次,鄉師而哭 。」 鄭康成曰:「奉猶送也,送主歸于廟與社 。」 鄭鍔曰:「奉主車以歸,肆師助牽之。故《肆師》云:『師不功,則助牽主車 』。」 黃氏曰:「《司馬》教戰,有功無功,皆其任也。執律秉鉞,以先愷樂,獻于社,先王有其事而無其心。厭而奉主車,先王有其禮而無其」 事。

王弔勞士庶子,則相。

鄭康成曰:「師敗,王親弔士庶子之死者,勞其傷者,則相王之禮。庶子,卿大夫之子從軍者,或謂之庶士 。」 鄭鍔曰:「士庶子,宿衛王宮者也。王親征,則從王在軍而屬司馬,有死者,王親弔之,司馬相其弔勞之禮,以其在軍故也。」

《量人》營軍之壘舍,量其市朝州涂,軍社之所里。

《鄭鍔》曰:「營軍之壘舍,非徒欲廣狹足以相容,又以社主為重,所居之處欲其不褻。」

《環人》「掌致師。」

王昭禹曰:「《兵法》曰:『善戰致人而不致于人』。」 夫我案兵無動,而致敵使來,以逸待勞,宜勝之矣。

揚軍旅。

鄭鍔曰:「有不服之國,已圍其邑,不宣揚王國之威武以降之,必至于多殺其人民,此皆《環人》之職。」

降圍邑。

鄭康成曰:「圍邑,欲降者受而降之。」

《挈壺氏》,「凡軍事縣壺,以序聚𣝔。」

鄭康成曰:「擊𣝔,兩木相敲,行夜時也。」

諸子若有兵甲之事,則授之車甲,合其卒伍,置其有 司,以《軍法》治之。

李氏曰:「王者之師,非直興之閭里,又取諸世族。彼以父祖富貴之相承,宜有報上之心,而況德行道藝之素習,孰不知忠孝之美,任之以金革,則與干賞蹈利、庸徒鬻賣者有間矣。」

《旅賁》氏軍旅,則介而趨。

王氏曰:「《旅賁》,則王衛之尤親者,王吉服則亦吉服,王凶服則亦凶服,王戎服則亦戎服,亦與王同其憂樂也。」

《司兵》掌五兵五盾,各辨其物與其等,以待軍事。

鄭鍔曰:「物,色也。各辨其物色,使以類相從。等者,所制之長短、小大 。」 鄭康成曰:「等謂功沽上下各辨其等,使與人相宜也。辨之有素,以待有軍事則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