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28 (1700-1725).djvu/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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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授兵,從《司馬》之法以頒之。及其受兵輸,亦如之。及 其用兵,亦如之。

鄭鍔曰:「《司兵》授之以兵則從《司馬》之法,多乎其數則闕國之守備,寡乎其數則乏軍之用器。軍之行也,從其法而頒之,及其還也,受其所輸,亦當如始者所頒之法,苟有亡矢遺鏃之事,亦如之矣。康成謂用兵者出給守衛之兵,亦司馬之所統治,故亦從其法而頒之。」

軍事,建車之五兵會同,亦如之。

鄭鍔曰:「軍旅之車,上必建五兵,出先刃、入後刃也。會同王乘車則亦建焉,皆以示威也。」

《司戈盾》,軍旅會同,授貳車戈盾,建乘車之戈盾,授旅 賁及虎士戈盾。

劉執中曰:「旅賁夾王車左右而虎士趨王車後,先舍則守,王閑則殳與戈盾,戒備之尤急者也,非其有屏蔽之用乎?」

《司弓矢》:凡師役會同,頒弓弩,各以其物從,授兵甲之 儀。

鄭鍔曰:「師役用兵之時,會同行禮之時,事異禮異,故各以其所當用之物而頒之。」

戎右掌戎車之兵革使。

黃氏曰:「掌戎車之兵革,使蓋戰事也。戰重戎右,專使事也。」 鄭引《左氏》萊駒,斬囚事,其小者耳。

《戎僕》,「掌馭戎車。」

鄭康成曰:「戎車,革路也。」 鄭鍔曰:「武王戎車三百兩,與紂戰於牧野,王自將則乘戎路,戎僕為之馭。」

掌王「《倅車》之政,正其服。」

鄭鍔曰:「正其所衣之服,以戎事之服異乎乘車之服,乘車之服主于文,而戎事以武為主,則皆服皮弁。國容不可以入軍容,當一以戎衣從事,不可以不正也。」

犯軷,如《玉路》之儀。

王昭禹曰:「王以兵出,故有犯軷之儀。《田路》不言犯軷,則以戎路見之。」

掌凡戎車之儀。

易氏曰:上文言「馭戎車,則王之革路」 ,此言凡戎車,則眾之兵車也。武王戎車三百兩,其進退之節,不愆于六步、七步,不愆于四伐、五伐、六伐、七伐乃止齊焉,則戎車之儀可知。至《大司馬》於蒐田之時,亦有所謂坐作進退疾徐疏數之節,戎僕所以掌其儀者此也。

《秋官》大司寇之職,「大軍旅,涖戮于社。」

鄭康成曰:「社謂社主在軍者 。」 鄭司農曰:「《書》曰:『用命賞于祖,不用命戮于社』。」

小司寇之職,「小師涖戮。」

鄭康成曰:「小師,王不自出之師 。」 王昭禹曰:「大司寇大軍旅涖戮,故小司寇小師涖戮。」

士師之職,以五戒先後刑罰,毋使罪麗于民。一曰誓, 用之于軍旅。

鄭鍔曰:「用兵然後有誓,誓者,折之以言,使斷然必信。《湯誓》《泰誓》作於用兵之時是也 。」 王昭禹曰:「誓之所用非特軍旅也,而軍旅為主,祭祀、田役之類皆有誓也。」

《大師》,「帥其屬而禁逆軍旅者與犯師禁者而戮之。」

鄭鍔曰:「王師所過而敢有沮遏,或所須而有不從令者,軍中之禁而輒敢干犯,則不循軍法之人也,安可不戮耶?晉魏絳將與狄人戰于太原,荀吳之嬖人不肯即卒則斬之。雞澤之盟,晉侯之弟揚干亂行于曲梁,魏絳戮其僕,正謂是也 。《易氏》曰:『帥其屬而行其戮,所以正軍旅之法。凡此皆以刑官之士師任其職,重』」 其事也。

《訝士》:「凡邦之大事聚眾庶,則讀其誓禁。」

賈氏曰:「大事者,自是在國征伐之等,聚眾庶,非諸侯之事,則訝士讀其誓命之辭及五禁之法。」

《野廬氏》:「邦之有大師,則令掃道路,且以幾禁行作不 時者、不物者。」

鄭鍔曰:「國大用師,道路之行,欲無荒穢不祥之事。苟于是時不當行而行,不當作而作,失蚤晚之時,非所當衣而衣之,非所當操而操之,非其物而有異常之狀,皆姦人之為寇盜者也,微伺而幾察之,以防變也。周之制,于田野之道,十里之遠,設官以治其廬舍,禁止姦盜如此之嚴,則道不拾遺,豈不宜哉?後世十里有亭,亭必有長。」 其法亦出于此。

司烜氏「軍旅修火禁。」

《鄭鍔》曰:「眾之所聚,器甲資糧,勝敗所係,則火禁不可不謹也。」

銜枚氏,軍旅田役令銜枚。

鄭康成曰:「為其言語以相誤 。」 王昭禹曰:「軍旅田役,大眾所聚,惡譁而喜靜,故令銜枚。大祭祀止于令,禁無囂者,承祭祀者不若軍旅田役之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