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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30 (1700-1725).djvu/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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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八寸內除,各合縫八寸,又除八寸,亦截去之,為七尺二寸,續於裳之兩旁,《禮記》所謂「續衽鉤邊」 是也。

圓袂。

用布二幅,各中屈之,如衣之長,屬衣之左右,而縫合其下以為袂。其本之廣,如衣之長,而漸圓殺之,以至袂口,則其徑一尺二寸 。楊氏復曰:「左右袂各用布一幅,屬於衣。」又按:《深衣篇》云:「命之長短,反屈之及肘。」夫袂之長短,以反屈及肘為準,則不以一幅為拘。《補註》:袂,袖也。用布二幅,長四尺四寸,各中屈之為二尺二寸,屬於衣之左右兩腋之餘。自兩腋之餘及袂,皆反屈寸餘而合縫之。其本之廣,如衣之長二尺二寸,而漸圓殺之,以至袂口,則其徑一尺二寸,兩腋之餘三寸,續以二尺二寸幅之袖,則二尺有五寸也。內除衣袂續處,合縫及袂口反屈各寸許,則二尺二寸也。蓋袂之前後長四尺二寸,廣二尺二寸,如月之半圓,合左右袂,如月之全圓也。

方領。

兩襟相掩,衽在腋下,則兩領之會自方。《補註》:衣之兩肩上,各裁入三寸而反摺之,就綴於兩襟上,左右相會,其形自方,非別有所謂領也。蓋袂圓在外,領方在內,有錢圓含方之象。一說裁入反摺即剪去之,另用布一條,自項後摺轉向前,綴兩襟上,左右齊反摺之,長表裡各二寸餘反屈。《禮記》所謂「十二寸」是也。

曲裾。

用布一幅,如裳之長,交解裁之,如裳之制。但以廣頭向上,布邊向外,左掩其右,交映垂之,如燕尾狀。又稍裁其內旁大半之下,令漸如魚腹,而末如鳥喙,內向綴於裳之右旁。《禮記》:「深衣續衽鉤邊。」 鄭注:「鉤邊,若今曲裾 。」 蔡氏淵曰:司馬所載方領與續衽鉤邊之制,引証雖詳,而不得古意。先生病之,嘗以理玩經文與身服之宜而得其說。謂「方領」 者,只是衣領既交,自有如矩之象;謂「續衽鉤邊」 者,只是連續裳旁,無前後幅之縫,左右交鉤,即為鉤邊,非有別布一幅,裁之如鉤,而綴于裳旁也。「方領」 之說,先生已修之家禮矣,而「續衽鉤邊」 則未及修焉。楊氏復曰:「深衣制度,惟『續衽鉤邊』一節難考。」 按《禮記玉藻深衣疏》,皇氏、熊氏、孔氏三說皆不同。皇氏以「喪服之衽廣頭在上,深衣之衽廣頭在下」 ,喪服與深衣二者相對為衽;孔氏以衣下屬幅而下裳,上屬幅而上衣裳,二者相對為衽,此其不同者一也。皇氏以衽為裳之兩旁皆有,孔氏以衽為裳之一邊所有,此其不同者二也。皇氏所謂「廣頭在上為喪服之衽」 者,熊氏又以此為齋祭服之衽,一以為吉服之衽,一為凶服之衽,此其不同者三也。《家禮》以深衣續衽之制,兩廣頭向上,似與皇氏喪服之衽,熊氏齋祭服之衽相類,此為可疑。是以先生晚歲所服深衣,去《家禮》舊說屈裾之制而不用,蓋有深意,恨未得聞其說之詳也。及得蔡淵所聞,始知先師所以去舊說曲裾之意。復又取《禮記·深衣篇》熟讀之,始知鄭康成注「續衽」 二字,文義甚明,特疏家亂之耳。按鄭注曰:「續猶屬也,衽在裳旁者也。屬,連之,不殊裳前後也。」 鄭注之意,蓋謂凡裳前三幅,後四幅。夫既分前後,則其旁兩幅分開而不相屬,惟深衣裳十二幅交裂裁之,皆名為衽,見《玉藻》,衽當旁註。所謂續衽者,指在裳旁兩幅言之,謂屬連裳旁兩幅,不殊裳前後也。《疏》家不詳考其文義,但見「衽在裳旁」 一句,意謂別用布一幅裁之如鉤,而垂於裳旁,妄生穿鑿,紛紛異同,愈多愈亂。自漢至今二千餘年,讀者皆求之於別用一幅布之中,而註之本義為其揜蓋而不可見,夫《疏》所以釋註也。今推尋鄭《注》本文,其義如此,而皇氏、熊氏等所釋,其謬如彼,皆可以一歸而去之矣。先師晚歲知疏家之失而未及修定,愚故著鄭注於《家禮》「深衣曲裾」 之下,以破疏家之謬,且以見先師晚歲已定之說云 。劉氏璋曰:「深衣之制,用白細布鍛濯灰治,使之和熟。其人肥大則布幅隨而闊,瘦細則布幅隨而狹,不必拘於尺」 寸。裳十二幅,以應十有二月。袂圓應規,袂,袖口也。「曲袷如矩應方」 ,曲袷者,交領也。「負繩及踝應直。」 負繩,謂背後縫上下相當,而取直如繩之正,非謂用縫為負繩也。踝,足跟也。及踝者,裳止其足,取長無被土之義。「下齊如權衡應平。」 裳下曰齊,音咨。齊,緝也。取齊如字,平若衡,而無低昂參差也。規、矩繩、權衡,五法已施,故聖人服之,先王貴之,可以為文,可以為武,可以擯相,可以治軍旅。自士以上,深衣為之次;庶人吉服,深衣而已。夫事尊者,蓋以多飾為孝。見大父母,衣純以繢。純,緣也。繢,畫也。畫五采以為文,相次而畫。後人有以織錦為純,以代繢文者。見父母,衣純以青,孤子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