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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32 (1700-1725).djvu/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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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龠;施於權衡,則曰黃鐘之重;施於尺,則曰黃鐘之 長。今遺千二百之數,而以百黍為尺,又不起於黃鐘, 此尺之為非是,三也。又按《漢書》言「龠,其狀似爵」,謂爵 琖,其體正圓,故龠當圓徑九分,深十分,容千二百黍, 積實八百一十分,與律分正同。今龠乃方一寸,深八 分一釐,容千二百黍,是亦以方分置筭者,此龠之非 是,四也。又按《周禮》鬴法,方尺圓其外,深尺容六斗四 升。方尺者,八寸之尺也;深尺者,十寸之尺也。何以知 尺有八寸十寸之別?按《周禮》「璧羨度尺,好三寸以為 尺。」璧羨之制,長十寸,廣八寸,同謂之度。尺以為尺,則 八寸、十寸俱為尺矣。又《王制》云:「古者以周尺八尺為 步,今以六尺四寸為步。」八尺者,八寸之尺也。六尺四 寸者,十寸之尺也。同謂之周尺者,是周用八寸十寸 尺明矣。故知八寸尺為鬴之方,十寸尺為鬴之深,而 容六斗二升千二百八十龠也。積實一百三萬六千 八百分。今鬴方尺「積千寸。」此鬴之非是,五也。又按《漢 書》,斛法,方尺圓其外,容十斗,旁有庣焉。當隋時,漢斛 尚在,故《隋書》載其銘曰:「審律嘉量斛,方尺圓其外,庣 旁九釐五毫,羃百六十二寸,深尺容一斛。今斛方尺, 深一尺六寸二分。」此斛之非是,六也。又按筭法,圓分 謂之徑圓,方分謂之方斜,所謂徑三,圍九,方五,斜七 是也。今圓分而以方法筭之,此筭數非是,七也。又按 權衡者,起千二百黍而立法也。周之鬴,其重一鈞,聲 中黃鐘;漢之斛,其重二鈞,聲中黃鐘。翮斛之制,有容 受,有尺寸,又取其輕重者,欲見薄厚之法以考其聲 也。今黍之輕重未真,此權衡為非是,八也。又按:「鳧氏 為鐘,大鐘十分具,鼓間之,以其一為之」厚;小鐘十分 具,鉦間之,以其二為之厚。今無大小薄厚,而一以黃 鐘為率,此鐘之非是,九也。又按:磬氏為磬,倨句一矩 有半,其博為一,股為二,鼓為三,蓋各以其律之長短 為法也。今亦以黃鐘為變,而無長短厚薄之別,此磬 之非是,十也。前此者,皆有形之物也,可見者也。使其 一不合,則未可以為法。況十者之皆相戾乎?臣固知 其無形之聲音不可得而和也。請以臣章下有司,問: 「黍之二米與一米,孰是?律之空徑三分與三分四釐 六毫,孰是?律之起尺與尺之起律孰是?龠之圓制與 方制孰是?鬴之方尺,圓其外深尺與方尺孰是?斛之 方尺,圓其外庣旁九釐五毫與方尺六寸二分孰是? 筭數之以圓分與方分孰是?權衡之重以二米,秬黍 與一米孰是?鐘磬依古法有大小、輕重、長短、薄厚,而 中律孰是,是不是定,然後制龠、合、升、斗、鬴、斛,以校其 容受;容受合,然後下詔以求真黍;真黍至,然後可以 為量、為鐘磬;量與鐘磬合於律,然後可以為樂也。今 尺、律本未定,而詳定、修制二局,工作之費,無慮千萬 計矣。」此議者所以云云也。然議者不言有司論議依 違不決,而顧謂作樂為過舉,又言當今宜先政令,而 禮樂非所急,此臣之所大惑也。儻使有司合禮樂之 論,是其所是,非其所非,陛下親臨決之,顧於政令不 已大乎?昔漢儒議鹽鐵,後世傳《鹽鐵論》。方今定雅樂 以求廢墜之法,而有司論議「不著盛德之事,後世將 何考焉願令有司,人人各以經史論議條上,合為一 書,則孰敢不自竭盡,以副陛下之意。如以臣議為然, 伏請權罷詳定、修制二局,竢真黍至,然後為樂,則必 至當而無事於浮費也。」詔送詳定所。鎮說自謂得古 法。後司馬光數與之論難,以為弗合。世鮮鐘律之學, 卒莫辯其是「非焉。」 按《徐復傳》:「復初遊京師,舉進士 不中,退而學《易》,遊學江淮間數年,益通天文地理諸 家之說。他日聽其鄉人林鴻範說《詩》,且言詩之所以 用於樂者,忽若有得,因以聲器求之,遂悟大樂於七 音十二律清濁次序,及鐘磬侈弇,匏竹高下制度皆 洞達。方仁宗留意於樂,詔天下求知樂者,大臣薦胡」 瑗,瑗作鐘磬,大變古法,復笑曰:「聖人寓器以聲,今不 先求其聲而更其器,其可用乎?」後瑗制作皆不效。 景祐五年,以右司諫韓琦言,悉用太常舊樂。李照所 上,勿復施用。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樂志》:五年五月,「右司諫 韓琦言。臣前奉詔詳定鐘律。嘗覽《景祐廣樂記》。睹照 所造樂。不依古法。皆率己意別為律度。朝廷因而施 用。識者非之。今將親祀南郊。不可重以違古之樂上 薦天地宗廟。竊聞太常舊樂見有存者。郊廟大禮請 復用之。」詔資政殿大學士宋綬、三司使晏殊同兩制 官詳定以聞。七月,綬等言:「李照新樂比舊樂下三律, 眾論以為無所考據,願如琦請。郊廟復用和峴所定 舊樂。鐘磬不經鐫磨者,猶存三縣奇七虡,郊廟殿庭 可以更用。」太常亦言:「舊樂宮縣用龍鳳散鼓四面,以 應樂節。李照廢而不用,止以晉鼓一面應節。舊樂建 鼓四,并鞞、應共十二面,備而不擊。李照以四隅建鼓, 與鎛鐘相應擊之。舊樂,雷鼓兩架各八面,止用一人 考擊,李照別造雷鼓,每面各用一人椎鼓,順天左旋, 三步一止,又令二人搖𩊠以應之。又所造大竽、大笙、 雙鳳管、兩儀琴、十二弦琴並行。今既復用舊樂,未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