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35 (1700-1725).djvu/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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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頭管九孔,自下而上,管體中翕然為「合」字,第一孔「四」

字,第二孔「一」字,第三孔「生」字,第四孔後出「勾」字,第五 孔「尺」字,第六孔「工」字,第七孔「凡」字,第八孔後出「六」字, 第九孔「五」字。大樂以此先諸樂,謂之頭管。《經》曰「嘒嘒 管聲,下管象武」之類是也。

管色字譜五,凡工尺上四六一勾,合管九孔六勾二 字,並後出「合」字,在管體中。自下而上「合」字為黃鐘正 聲下四,大呂高四,太簇共第一孔下一,夾鐘高一,姑 洗共第二孔上字,仲呂第三孔「勾」字,蕤賓後出第四 孔「尺」字,林鐘第五孔下工,夷則高工,南呂共第六孔 下凡,無射高凡,應鐘共第七孔六字,黃鐘清後出第 八孔,下五大呂清,高五太簇清,緊五夾鐘清,共第九 孔,九孔,內四一工。凡皆有高、下二聲五字。有高、下、緊 三聲,惟上勾、尺無高下。蓋仲、蕤林三律,不分清濁,自 然應律也。十字者,載籍無可考,惟《楚辭·大招》曰:「二八 接武,投詩賦只。叩鐘調磬,娛人亂只。」「四上競氣,極聲 變只。」註曰:「四上未詳。」今按《招魂》曰:「吳歈蔡謳,奏大呂 些。」大呂為宮,其譜下四;仲呂為角,其譜上字,四上競 氣,謂宮、角相應也。

《韓苑洛志樂一》

律呂說

陳氏《樂書》曰:「甚哉!諸儒之論律呂,何其紛紛邪?謂陰 陽相生自黃鐘始,而左旋八八為伍,管以九寸為法 者,班固之說也。生倍實,上生四實,皆三其法,而管又 不專以九寸為法者,司馬遷之說也。持隔九相生之 說,以中呂上生黃鐘,不滿九寸,謂之執始,下生去滅, 上下相生,終於《南事》,十二律之外,更增六八,為六十 律」者,京房之說也。本《呂覽》、淮南王安、蔡邕之說,建蕤 賓重上生之議。至於大呂、夾鐘、仲呂之律,所生分等, 又皆倍焉者,鄭康成之說也。隔七為上生,隔八為下 生,至於仲呂則孤而不偶,蕤賓則踰次無準者,劉向 之說也。演京房南事之餘而伸之為三百六十律,日 當一管,各以次生者,宋錢樂之之說也。斥京房之說, 而以新舊法分度參錄之者,何承天、沈約之說也。「校 定黃鐘,每律減三分,而以七寸為法」者,隋劉焯之論 也。析毫釐之彊弱為筭者,梁武帝之法也。由此觀之, 諸儒之論,角立蜂起,要之最為精密者,班固之志而 已。今夫陰陽之聲,上生者三分之外益一,下生者三 分之內損一。蓋古人簡易之法,猶古歷周天三百六 十五度四分度之一也。若夫律同之聲,適多寡之數, 長短之度,小大之量,清濁之音,一要宿乎中聲而止, 則動黃鐘而林鐘應,動無射而仲呂應,和樂未有不 興者矣。黃鐘距地面有淺深,必也洛陽乎天地之中, 陰陽之會也,然後淺深之應的。

律不求元聲,元氣雖能宰物,終是苟且,與天地何與? 然聖人得元聲以候元氣,今當候元氣以求元聲,律 能應氣,度量、衡由之而定。凡八音之輕重、厚薄、大小、 多寡、長短由於律,其體則天地之體,宜其用之能感 天地也。

「聖人不能以一身周天下之用,故制為器數,以教萬 世。」是以天下後世,人非聖人,而道則聖人之道也。昔 孔子聞《韶》於齊,夫其考擊而搏拊者,固非皆夔倫也, 而其美如此者,器數存也。且聖人之道,有文有本,天 地之道,有纖有洪,自然之理也。今不論度量衡之數, 而曰妙在其人,則聖人當時止為一支之木,一塊之 土,一鉤之金足矣,何必為鐘為鼓,為笙為磬?又從而 為篁為絃,有煩有簡若是哉?今試以祭祀之時,燕享 之際,琴瑟缺其絃,笙盡去其篁,鑄萬鈞為鎛鐘,合以 方寸之鞀鼓又從而盡去八音,使寶常擊食器,荀勖 搖牛鐸,可乎不可乎?是故君子不為無益之空言,必 究制作之實用。

「自隋、唐以來,律皆造作,用金刀剖削而成,非本然之 管,恐傷元氣。且律呂絲忽所爭,若非良工剖削之際, 安能適中?」予謂多取竹管,其從長未免用刀斷之,必 求徑三分四釐六毫、周廣十分三釐六毫者而後用 之,庶得聲氣之元矣。律雖非生於累黍,然古樂既亡 律管,非累黍亦何由定?予謂亦須自九十黍累為九 「寸,然後依蔡氏之說,多截竹管,或長一分,或半分,或 十分分之一,以至於九;或短一分,或半分,或十分分 之一,以至於九,中間必有適之者矣。」

埋管之地,不可以城市之中。蓋城市之地,翻取數過, 皆灰糞瓦礫,非本然之土,必於曠野素無人居之地。 土之黃壤者,亦須去二三尺以盡客土,撅亦不可深, 深則恐傷正氣。如此候之,或得正氣之應矣。

器與造化通,唯律而已。黃鐘既定,凡天地之器,雖衣 服盤盂,皆造化之運。形而上,形而下,本一物也。《明律 義》,凡天下之理皆可通,不但為作樂而已,太極之理, 亦不外此也。

「八音之數,惟絲為自然」,其七音皆倚此而起數,絲忽 之際,其微矣乎?

「春陽無不到,陵原無二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