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35 (1700-1725).djvu/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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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者,變律非正律也,所以補正律聲音之不足者也。猶閏月非正月也,所以補正月日數之不足者也。蓋陽者天之氣也,陰者地之氣也,日者,陽之精也,月者,陰之精也。日月會於上,則陰陽合於下,故律管所以候陰陽會合中和之氣也。必於中氣候之者,蓋天氣先至,故十二節氣常先半月;地氣後至,故十二中氣」 常後半月。律管所以候地下之氣,至中氣始應也。閏月下候者,無中氣也。變律不以之候氣,非中聲,故不為宮也。

《律生五聲圖》
第六

宮聲八十一,  商聲七十二,  角聲六十四, 徵聲五十四,  羽聲四十八,

「按黃鐘之數,九九八十一,是為五聲之本。三分損一 以下生徵,徵三分益一以上生商,商三分損一以下 生羽,羽三分益一以上生角,至角聲之數六十四。以 三分之不盡一筭,數不可行,此聲之數所以止於五 也。」或曰:此黃鐘一均五聲之數,他律不然。曰:「置本律 之實,以九九因之,二分損益以為五聲,再以本律之」 實約之,則宮固八十一,商亦七十二,角亦六十四,徵 亦五十四,羽亦四十八矣!

假令「應鐘」九萬三千三百一十二。以八十一乘之,得七百五十五萬八千二百七十二為宮。以九萬三千三百一十二約之得八十一;三分宮損一得五百,囗囗三萬八千八百四十八為徵。以九萬三千三百一十二約之得五十四;三分徵益一得六百七十一萬八千四百六十四為商。以九萬三千三百一十二約之,得七十二。三分商損一得四百四十七萬八千九百七十六為羽。以九萬三千三百一十二約之,得四十八。三分羽益一,得五百九十七萬一千九百六十八為角。以九萬三千三百一十二約之,得六十四。《補注》:愚謂:「十二律」雖生於黃鐘九寸,長短不齊,及其旋相為宮,以生五聲二變,皆約以八十一分起數,則八十四聲各有所歸。

《變聲》
第七

變宮聲四十二:小分六 變徵聲五十六:小分八 按:五聲,宮與商,商與角,徵與羽,相去各一律。至角與 徵,羽與宮,相去乃二律。相去一律則音節和,相去二 律則音節遠。故角徵之間,近徵收一聲,比徵少下,故 謂之「變徵」;羽宮之間近宮收一聲,少高於宮,故謂之 「變宮」也。角聲之實六十有四,以三分之不盡一筭既 不可行,當有以通之。聲之變者二,故置一而兩三之, 得九,以九因角聲之實六十有四,得五百七十六。三 分損益,再生變徵、變宮二聲,以九歸之,以從五聲之 數,存其餘數以為強弱。至變徵之數五百一十二,以 三分之又不盡二,筭其數又不行,此變聲所以止於 二也。變宮、變徵,宮不成宮,徵不成徵,古人謂之《和繆》, 又曰「所以濟五聲之不及也。」變聲非正。故不為調也。 朱子曰。五聲之序。宮最大而沈濁。羽最細而輕清。

「商之大,次宮,徵之細,次羽,而角居四者之中焉。然世之論中聲者,不以角而以宮,何也?」曰:「凡聲陽也,自下而上,未及其半,則屬於陰而未暢,故不可用上而及半,然後屬於陽而始和,故即其始而用之以為宮。因其每變而益上,則為商、為角、為變徵、為徵、為羽、為變宮,而皆以為宮之用焉。是以宮之一聲,在五行為土,在五常為信,在五事為思。」蓋以其正當眾聲和與未和,用與未用,陰陽際會之中,所以為盛。若角則雖當五聲之中,而非眾聲之會,且以七均論之,又有變徵以居焉,亦非五聲之所取正也。然自其聲之始和者,推而上之,亦至於變宮而止耳。自是以上,則又過乎輕清,而不可以為宮。於是就其兩間而細分之,則其別又十有二:以其最大而沈濁者為黃鐘,以其極細而輕清者為應鐘。及其旋相為宮,而上下相生,以盡五聲二變之用,則宮聲常不越乎十二之中,而四聲者或時出於其外,以取諸律半聲之管,然後七均備而一調成也。黃鐘之與餘律,其所以為貴賤者亦然。若諸半聲以上,則又過乎輕清之甚,而不可以為樂矣。蓋黃鐘之宮,始之始,中之中也。十律之宮,始之次而中少過也。應鐘之宮,始之終而中已盡也。諸律半聲過乎輕清,始之外而中之上也。半聲之外過乎輕清之甚,則又外之外,上之上,而不可為樂者也。正如子時初四刻屬前日,正四刻屬後日,其兩日之間,即所謂「始之始」、「中之中」也。然則聲自屬陰以下,亦當默有十二正變半律之地,以為中聲之前。假如子之初四刻為者,無聲氣之可紀。疑有「錯」 字。由是論之,則審音之難,不在於聲,而在於律;不在於宮,而在於黃鐘。蓋不以十二律節之,則無以著夫五聲之實,不得黃鐘之正,則十一律者,又無所受以為本律之宮也。補注「黃鐘之宮:太簇、夾鐘、姑洗、仲呂、蕤賓、林鐘、夷則、南呂、無射、應鐘,此十二律隔八相生」之序也。假令黃鐘為宮,則相去一律而太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