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35 (1700-1725).djvu/39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夷則》之數五十一,主七月上生夾鐘。《夾鐘》之數六十 八,主二月下生無射。《無射》之數四十五,主九月上生 仲呂;《仲呂》之數六十,主四月極不生』。」

按:《呂氏淮南子》「上下相生」,與司馬氏《律書》《漢前志》不 同,雖大呂、夾鐘、仲呂用倍數則一,然《呂氏淮南》不過 以數之多寡為生之上下,律呂陰陽,皆錯亂而無倫, 非其本法也。

補註劉績註曰:「黃鐘律長九寸,以常數計之,九九八十一分也。以黃鐘數三分損一分二十七,下生林鐘,為數五十四。蓋林鐘律長六寸,以常數計之,六九五十四分也。以林鐘數三分益一分一十八,上生太簇,為數七十二。蓋太簇律長八寸,以常數計之,八九七十二分也。太簇損一分二十四,下生南呂,為數四十八。其實南呂律止長五寸三分。以常數計之,五九四十五,三九二十七釐。言四十八,舉成數也。餘倣此。」愚謂律呂所以候氣,自黃鐘之管,陽皆下生,陰皆上生;自蕤賓之管,陰反下生,陽反上生,此呂氏、《淮南子》為不易之論也。至於制器調聲,則用後杜氏《通典》十二子半聲之法焉。蓋正聲倍子為母,子聲半「徵為子。」今蔡氏本註不知候氣作樂,有用倍、用半之不同,乃謂《呂氏》《淮南子》律呂陰陽,錯亂無倫,亦未之盡也。

《律書》生鐘分。

「子一分 丑三分二, 寅九分八, 卯二十七分十 六, 辰八十一分六十四, 巳二百四十三分一百 二十八, 午七百二十九分五百一十二, 未二千 一百八十七分一千囗囗二十四, 申六千五百六 十一分四千囗囗九十六, 酉一萬九千六百八十 三分八千一百九十二, 戌五萬九千囗囗四十九 分三萬二千七百六十八」, 亥一十七萬七千一百 四十七,分六萬五千五百三十六。

按:此即三分損益,上下相生之數,其「分」字以上者,皆 黃鐘之全數。

「子律數,寅寸數,辰分數,午釐數,申毫數,戌絲數。」 其丑卯巳未酉、亥,則三分律寸分釐毫絲之法也。

其「分」字以下者,諸律所取於黃鐘長短之數也。

假令子一分,則一為九寸,是黃鐘之全數。丑三分二,則一為三寸。三三如九,亦是黃鐘之九寸二分取其二,故林鐘得六寸。寅九分八,則一為一寸,亦是黃鐘之九寸九分取其八,故太簇得八寸。

其上下相生之序,則《晉志》所謂「在六律為陽,則當位 自得而下生於陰;六呂為陰,則得其所衝而上生於 陽」者是也。

丑為林鐘,卯為南呂,巳為應鐘,未為大呂,酉為夾鐘,亥為仲呂。

「大呂、夾鐘、仲呂,止得半聲,必用倍數,乃與天地之氣 相應。其寸分釐毫絲,皆積九以為法,詳見上章。」 《漢前志》曰:「黃鐘三分損一,下生林鐘三分;林鐘益一, 上生太簇三分;太簇損一,下生南呂三分;南呂益一, 上生姑洗三分;姑洗損一,下生應鐘三分;應鐘益一, 上生蕤賓三分;蕤賓損一,下生大呂三分;大呂益一, 上生」《夷則》三分《夷則》損一,下生《夾鐘》。三分《夾鐘》益一, 上生《無射》。三分《無射》損一,下生仲呂。陰陽相生,自黃 鐘始,而左旋八八為伍。

補註孟康曰:從子數辰至未,得八,下生林鐘;數未至寅,得八,上生太簇。律上下相生,皆以此為率。伍,耦也。八八為耦。愚按《漢前志》謂下生大呂,與《後志》言下生、上生,皆拘以陰陽,不知重上生法故也。

《律書》曰:「術曰:下生者,倍其實,三其法;上生者,四其實, 三其法。」

假令黃鐘九寸下生,則倍其實為一尺八寸,三其法,乃為六寸,而得林鐘。林鐘六寸上生,則四其實,為二尺四寸,三其法,乃為八寸,而得太簇。他皆倣此。《補註》:三其法,謂三分取一,為所生之數也。

《漢後志》曰:「術曰:『陽以圓為形,其性動;陰以方為節,其 性靜。動者數三,靜者數二。以陽生陰,倍之,以陰生陽, 四之,皆三而一。陽生陰曰下生,陰生陽曰上生。上生 不得過黃鐘之清濁,下生不得及黃鐘之數實。皆參 天兩地,圓蓋方覆,六耦承奇之道也。黃鐘,律呂之首, 而生十一律者』」也。

補註「皆三而一」,謂倍之四之,皆三分而得其一也。

《和聲第五》

《漢前志》曰:「黃鐘為宮,則太簇、姑洗、林鐘、南呂皆以正 聲應,無有忽微,不復與他律為役者,同心一統之義 也。非黃鐘而他律,雖當其月自宮者,則其和應之律 有空積,忽微,不得其正,此黃鐘至尊,無與並也。」 按黃鐘為十二律之首,他律無大於黃鐘,故其正聲 不為他律役。其半聲當為四寸五分,而前乃云無者, 以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之數不可分,又三分損 益上下相生之所不及,故亦無所用也。至於大呂之 變宮、夾鐘之羽,仲呂之徵,蕤賓之變徵、夷則之角、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