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2 (1700-1725).djvu/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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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里,提封百萬井,定出賦六十四萬井。兵車萬乘,是為萬乘之主。一井之田,八家耕之,總計六十四萬井之田,為五百一十二萬夫。耕者五百一十二萬家,以此夫家之眾,而供萬乘之賦,蓋七家賦一兵,則是甸出七十五人,亦七家賦一兵,如《司馬法》之言無疑。列國之賦,皆同此數 。王氏《詳說》曰:「車一乘,合士卒七十五人,則一卒所餘在後卒;復以五十人合二十五人為一車之士卒,則所餘五十人又在後。車凡三卒四乘,三旅為車二十乘,三師而車百乘,三軍而車五百乘,六軍而車千乘,此車人參兩以相糾聯之法 。」 王東巖曰:「《司馬法》,天子地方千里,出車萬乘。今六鄉之車已及千乘,總王畿之內可具萬乘,而有都鄙采地。天子六軍,出於六鄉,故千乘。因是推之,諸侯三軍,止及三萬七千五百人,有車五百乘。《司馬法》云千乘者,亦此意也。故說者謂五百乘,三鄉所出;千乘,闔境所出 。」 陳君舉曰:「《司馬法》又曰:『井十為通,通為匹馬,三十家,士一人,徒二人。通十為成,成百井三萬家,革車百乘,士千人,徒二千人』。與前」 數差錯者,前言「總籍民兵」 ,今言「謂發民兵」 ;前言「四井為邑,四邑為丘」 ,今言「井十為通」 ,促零就整,以什起數耳。《田制》以八家為井,起算,《兵制》以十人為什,起算,各從其宜。前四丘為甸,為六十四井,五百十有二家,其籍於《司馬》者七十五人。今通十為成,加三十六井,二百八十八家,則一成之中,百井八百家,調發者止三十人。以中家計之,百井八百家,約為丁四千八百人,堪任使者二千人,籍於司馬者四百人有奇,四分當兵之數,發其一分之強。故八百家止言三百家,番休者常五百家,可見周家優民之至 。陳及之曰:「《司馬法》言『通十為成』者,亦併其地言之,於一成百井之中,三分去一,只有六十四」 井,成地與甸地等耳。何以明之?《左氏記》:「少康在綸,有田一成,有眾一旅,旅五百人。」 一成之田百井。夏氏地政,三分去二而治其一,則可耕,凡三十三井,井九百畝,除廬舍百畝,而十六家耕之。《孟子》謂夏后氏五十而貢,則頒田以五十畝為制。如此則三十三井,凡耕者五百二十八家,家各賦一人,舉其全數而用有眾一旅。由是言之,則通十為成者,亦併其地言之。若然,周制於六十四井之中,五百十有二家之內,每七家賦一人,凡七十五人,故曰甸出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額調發從車,則十七家而遣一人,凡三十人,故曰「成百井。」 士十人,徒二十人,而言三百家者,蓋一人行而十家合資之,則行者三十人,而三百家被其征調也。故五百十二家止言三百家,餘二百十二家又留以須後。如是則兵籍甚具,行者益少,所以壯國勢,休民力。及其後王制敗壞,遂以甸出七十五人者盡調發之。晉之成縣,縣方百里,而出革車百乘,《孫子》謂「興師百萬,日費千金,怠於道路,不得操事者七十萬家。」 是一人行而七家奉之。或者見此,以為先王之制,則失之 。陳君舉曰:「周制,每一車七十五人,今甸出長轂一乘,而止發三十人,無乃車多而人少乎?」 曰:「古者軍行,凡革車一乘,七十五人之外,又有重車一乘,載衣糧之屬。其士卒則有固守衣裝五人,廄養五人,樵汲五人,炊子家十人,凡二十五人,與正車為百人,又備副車為補闕,是車不得不多。以一同之地論之,車百乘,士三千人。每革車一乘,重車一乘,通百人則三千人,凡用車六十乘,餘四五百人。今依《司馬法》,籍者七千五百人,調者三千人,若是差舛,何也?」 曰:大國三軍,蓋天子六鄉之地,每家賦一人以足三軍之數,取其近地為之,以為國家武「備。若其調發,則依《司馬法》之制 。」 又曰:「古者五侯九伯專征,而諸侯皆共四方之事,畿兵不出。案《詩·文王出車》云:『我出我車,于彼牧矣。自天子,所謂我來矣』。幽王大東漸漸之石,為東勞西逸,而有不遑朝處之歎。更以《周官司馬法》參考,王有四方之事,則冢宰徵師於諸侯曰:『某國不道,征之。以某年某日』」 ,師至於某國,小宰掌其戒具,虎賁氏奉書,以牙璋發之。《詩常武》:「王命卿士,太師皇父,整我六師。」 冢,宰也。王謂尹氏。「命程伯休父,左右陳行,戒我師旅,率彼淮浦。」 小宰,戒司馬出征也。程伯時為司馬。然則畿兵不遠征,故劉文公平丘之會對晉人曰:「天子之老,請率王賦元戎十乘,以先啟行。」 至平王東遷,以王人戍申甫,而揚之水始刺之矣。《春秋》之初,從王伐鄭,猶有陳、蔡、衛之兵。二百四十二年之閒,王人會伐屢矣。《左氏》未嘗見王師之出,惟「敗績茅戎」 ,王師自出,《春秋》譏焉。至戰國時,京師益弱,諸侯強大,往往猶畏之。西周武公生楚,猶曰「一周當二十晉,不百韓,不足以伐周。」 說辭雖或過實,而事情亦略可據。赧王伐秦,尚從「銳師」 ,以此知「畿兵不用」 ,其力尚寬。

大司馬之職,掌建邦國之九法,以佐王平邦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