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2 (1700-1725).djvu/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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賈氏曰:「此《九法》」 以下,皆言邦國以施於諸侯為主。

鄭鍔曰:「《九法》皆佐王平邦國之典,然建牧立監。」

大宰之事,設儀辨位。《大宗伯》之事,制畿封國。《大司徒》之事,《大司馬》之所謂建者,特明其法,以布告之。

鄭康成曰:「平,成也,正也 。」 王昭禹曰:「平邦國,使」

強不得侵弱,眾不得暴寡。以《九伐》所以正之、等之,作之、維之、糾之、任之、用之、安之、和之。如此,苟戾乎此,然後《九伐》施焉,則王之平邦國,豈遽加以刑辟之威?

制「畿封國,以正邦國。」

陳君舉曰:「九畿、九服,周制也。要之法度所及,止於《六服》。《書》云『六服群辟,罔不承德』,其朝貢盡如禮,止於《五服》,《書》云『六年五服一朝』是也 。」 鄭康成曰:「封謂立封於疆為界 。」 鄭鍔曰:「制畿封國者,下文所謂侯畿、甸畿、男畿以下是也。既制為九畿之域,乃於其中或封為五百里之公、或封為四百里之侯、或封為三百里之伯、或封為二百里、一百里之子男。」 唯畿有定域,國有定制,則遠近不相侵,小大各相比,邦國可正。

設儀辨位,以等邦國。

鄭康成曰:「儀謂諸侯及諸臣之儀。辨,別也。別尊卑之位 。」 鄭鍔曰:「設儀者,自上公九命以至子男五命,其國家宮室、車旗、衣服,或以九或以七,或以五為節是也。既設為九等之儀,因其儀而為之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以至子男同一位。儀見於設飾之閒而有隆殺,位見於著定之際而有高下。其法已定,則等差以」 明,名分以敘,邦國可等。

進賢興功,以作邦國。

鄭康成曰:「興猶舉也。作,起也 。」 鄭鍔曰:「見於德行之謂賢,見於事業之謂功。賢可尊也。受七命者進為八命之牧,受八命者進為九命之伯,功可錄也。或加之以地,或進之以律,進其賢者則不賢者自礪,興其功者則無功者知奮,邦國可作。」

建牧立監,以維邦國。

鄭康成曰:「此即《大宰》『建其牧、立其監 』。」 林椅曰:「監乃屬長、連帥之比 。」 王昭禹曰:「九州之牧建之於上使有所統,諸侯之監一國者立之於下使有所承,則萬國由此而相比維,與《詩》所謂『紼纚維之』同。」

《鄭鍔》曰:「二百一十國為州,州有伯,是之謂牧天。」

子使大夫為三監,監於方伯之國三人,是之謂「監。」 既建其牧,又立其監,大邦小國,絲牽繩連,各相繫屬,邦國可維。

制軍詰禁,以糾邦國。

鄭康成曰:「詰猶窮治也;糾猶正也 。」 賈氏曰:「制軍,上文大國三軍等是也。詰禁者,士師有五禁,天子禮,諸侯亦當有 。王。」 昭禹曰:「詰禁或施於國,或施於軍,或施於刑,或施於誓,隨事以言詰之 。」 鄭鍔曰:「無曲防,無遏糴,無有封而不告,無以妾為妻,是謂詰禁。有軍以馭其亂,有禁以詰其違,則邦國可糾矣。」

施貢分職,以任邦國。

王昭禹曰:「貢以物言,施貢則各以其所有,職以事言,分職則各以其所能,施貢以任其財,分職以任其力,此之謂任邦國 。」 鄭鍔曰:「侯貢祀物,甸貢嬪物,男貢器物,采貢服物,是謂施貢。甸服者日祭,侯服者月祀,賓服者時享,要服者歲貢是謂分職。貢已施則土地所有不敢不入,職已分則職事所效不敢不共,則邦國」 可任矣。

簡稽鄉民,以用邦國。

王昭禹曰:「萬二千五百家為鄉,大國三鄉,次國二鄉,小國一鄉,所以處民也。簡,選也。稽,攷也。簡其強弱,稽其多寡,然後眾可用,故曰『以用邦國 』。」 鄭鍔曰:「王國簡稽六鄉之民以為軍旅,諸侯之國蓋亦同之,特無六鄉。《書》云『魯人三郊三遂』,既有郊法,則簡稽其民而用之可也。有民斯有兵,有兵斯有節,邦國可用 。」 黃氏曰:「邦國民籍皆在《司徒》,軍籍皆在《司馬》。鄉民其精兵也,即其籍稽而用之。三代中外,皆有精兵,無過防偏失之患,所恃者其兵皆知仁義禮樂之訓,不可與為亂而已。」

均守平則,以安邦國。

鄭鍔曰:「城郭溝池,任其萬民,便其守禦,無使國大而所守者狹,國小而所守者廣,匡人達法則以匡邦國,使無敢反側以聽王命,無使職貢宜輕者或過乎則,宜重者或不及乎,則,守均則力不困,則平則心不疑而邦國可安 。」 王昭禹曰:「諸侯為天子守土則均。守者,均其地守也。匡人達法則正邦國則平則者,平其八」 則也。都鄙非無守也,以邦國為主。邦國非無則也,以都鄙為主。地守既均,則遠近無相侵奪之患。八則既平,則高下無或僭忒之愆,邦國於是安而無危。

「《比》小事大」,以和邦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