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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十七卷目錄

 兵制部彙考三

  周三

戎政典第十七卷

兵制部彙考三

周三

按《周禮》:「中冬教大閱。」

訂義鄭鍔曰:「《春秋》凡書大蒐、大事、大閱,皆謂事之尢大也。《左氏》曰:『大閱,簡車徒也』。以大司馬觀之,春教以鐃鼓,夏教以號名,秋教以旗物,至冬農隙則合三時所教者大習之,故名大閱,奚止簡車徒已哉?」

王氏《詳說》曰:「春辨鼓、鐸、鐲鐃之用,夏辨號名之。」

「用秋,辨旗物之用。」 至冬,則戒眾庶,修戰法,而及於旗物鼓、鐸、鐲鐃。要之,辨鼓鐸者,未始無旗物,所謂「以旗致民」 是也;辨旗物者,未始無號名,所謂各書其事與其號也。三時之田,各以其所辨者為主耳。

前期群吏戒,眾庶修戰法。

鄭康成曰:「群吏,鄉師以下 。」 鄭鍔曰:「戰必有法,法不修則廢。未閱之前,先戒之使修其法,如鄉師四時之田,前期簡鼓鐸旗物,修其卒伍之類是也。戰法既修,然後合眾庶以出田。」

虞人萊所田之野為表。百步則一為三表,又五十步 為一表。

鄭司農曰:「虞人萊所田之野,芟除其草萊,令車得驅馳。《詩》曰:『田卒污萊 』。易氏曰:『表以步度之,步長六尺,百步則一為三表,是三表相去二百步,又五十步為一表,則四表為二百五十步矣。大閱必用四表,所以寓王者節制之師,而《大武》之四表實象之。蓋周都西南,一表在南,所謂武始而北出矣』。」 「『振之而駟伐』,則有振鐸作旗之義。歷二表三表而至四表,則再始以著往者也。商都東北,四表在北,所謂四成而南國是疆,復亂以飾歸」 ,則有「鼓退鳴,鐃且卻之義。歷三表二表而復於一表,則樂終而德尊者也。」 大閱亦然。賈氏乃謂後表在北,士卒由後表以至南表,復回身向北以至後表,與《樂記》之言不合。《樂記》言《大武》,則周家一代寓兵之良法,當以《樂記》為正。或謂三表相距各百步,每表各六十丈,何以容大閱之眾?若以開方論,其勢誠窄。若據虞人萊所田之野,則迥野左右,何有紀極?鄭氏謂「左右之廣,當容三軍」 ,此指一旁而言,若左右兩旁,當容六軍,又云「步數未聞」 ,則六軍分行,左右開張,取其容六軍之眾,不以步數拘也。如此則地勢廣袤,豈止容六軍而已 ?李嘉會曰:「必為表者,為進退先後之節,百步則一。宜若不足以容六軍,自後而前,至此百步而止。若後之人不在百步之內,亦何害也?然百步止於六十步者,後有驟趨,亦不可遠也。」

田之日,司馬建旗於後表之中,群吏以旗物鼓鐸鐲 鐃,各帥其民而致質,明弊旗,誅後至者。乃陳車徒,如 戰之陳,皆坐。

李嘉會曰:「四表止於二百五十步,坐作進退,步行驟趨,為力不勞,軌範易習。民之左右顧瞻,皆其鄉黨鄰里,自然情親,勢一,敵不可乘,此古人結陳堅固也 。」 易氏曰:「及田之日,司馬建熊虎六斿之旗於虞人所設後表之中。據《樂記》舞而言,則後表當是在南一表。」 於是群吏如鄉師以下,以其旗物及鼓鐸鐲鐃等,各帥其民而致於大司馬 。鄭康成曰:「質,正也;弊,仆也 。」 《易氏》曰:「質,明仆旗。猶有後至者,是慢令也 。」 王昭禹曰:「前期既戒眾庶矣,又後至焉,故必誅軍法,後期者斬,而此言誅,則方致民也。下文言『不用命者斬』,則知言誅未遽以死處之。」 乃陳車徒,如戰之陳。田之所習,無非戰法,故車徒之所陳,皆如戰之陳焉 。鄭康成曰:「皆坐,當聽誓也 。」 黃氏曰:「自此以前,皆司馬主之。」

群吏聽誓於陳前,斬牲,以左右徇陳,曰:「不用命者斬 之。」

鄭康成曰:「群吏,諸軍帥也。陳前南面,鄉表也 。」 易氏曰:「眾庶已集,命之皆坐於在南之一表。群吏聽誓,則自軍帥而下,皆南面向表,誓於陳前 。」 王昭禹曰:「以《小司徒》攷之,乃會萬民之卒伍而用之,以起軍旅,以作田役,特掌其戒禁而已,未嘗掌誓。記《月令》者謂司徒搢扑北面以誓,誤矣。士師以五戒先後刑罰,一曰誓。用」 之軍旅,則誓眾者,士師也。黃氏曰:「《戰誓,書》所謂『用命賞于祖,不用命戮于社』,蓋自此始。」 以軍法用人之死 。鄭鍔曰:「坐而聽誓。」